06.18 「普法」“尊法學法守法用法 服務巴彥淖爾綠色崛起”——普法系列之婦女權益保障法(1)

「普法」“尊法學法守法用法 服務巴彥淖爾綠色崛起”——普法系列之婦女權益保障法(1)

「普法」“尊法學法守法用法 服務巴彥淖爾綠色崛起”——普法系列之婦女權益保障法(1)

中華人民共和國

婦女權益保障法

「普法」“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服务巴彦淖尔绿色崛起”——普法系列之妇女权益保障法(1)

(1992年4月3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5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了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促進男女平等,充分發揮婦女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根據憲法和我國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法。

第二條

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國家保護婦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權益,逐步完善對婦女的社會保障制度。

禁止歧視、虐待、殘害婦女。

「普法」“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服务巴彦淖尔绿色崛起”——普法系列之妇女权益保障法(1)

第三條

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保障婦女的權益。

國家採取有效措施,為婦女依法行使權利提供必要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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