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自始自終,我覺得外匯券商對監管都有著兩種態度,一則是愛,一則是恨。
愛在於官方背書,給個名分,恨在於諸多限制,戴在頭頂如緊箍咒。
就像結婚。
在中國,沒有名分,只能稱之為“野合”;在外國雖然早有了鎏金滾燙的結婚證書,但現在要想找小三,搞什麼潛規則,也是前景空空。
2018年1月3日,Mifid II法案就要正式實施了,今天是12月19,小編我掐指一算,兩週不到。
該法案簡稱“婚內保護法”,保護的對象自然就是弱者——投資者,也就是俗稱的韭菜,而限制的自然就是孔武有力的強者——金融機構,比如外匯券商。
主導性原則就是三個詞:efficient, resilient and transparent!
翻譯過來就是:高效、彈性和透明!
這個“婚內保護法”洋洋灑灑140多萬條規定,其中涉及外匯券商的主要有這幾點:
1.提交所有交易活動的記錄報告(包括所交易產品、報價、執行速度和信息、清算等)
2.限制交易槓桿比例(根據客戶交易經驗給予不同的槓桿比例)
3.限制交易者的持倉頭寸
4.禁止經紀商向客戶提供投資組合服務時索要或設置任何費用,包括佣金或其他形式的付費
5.將風險較高的衍生品集中化交易(引入場內交易),比如二元期權等
6.禁止濫售EA等自動化交易系統,需要進行長期測試,被證明能盈利後才可出售
7.經紀商必須公開報價
8.經紀商必須公佈年度報告(交易執行情況等)
“我可以不要,但你不能不給,而且要保證最優執行。”
這公糧繳得!穩……
什麼是“最優執行”?
MiFID II 中第7-65條對這一術語進行了明確的規定:“最優執行需綜合考量價格、成本、速度、執行、清算、規模、性質等各種因素”。
由此可知,“最優執行”並不是簡單的最優惠的點差,外匯交易公司將需要綜合評估訂單填充率、執行速度乃至交易對手的背景。
“最優執行”意味著什麼?
第123-124條規定:為獲取可靠的市場報價和深度的市場信息,經營非代理服務的公司必須提供產品報價背後的理由。
第107條規定:LPs和相關科技(包括橋接器和聚合器)必須幫助客戶終端獲取最佳條款。
第66-3b條規定:流動性提供商必須披露交易執行地點,以便配合進行更加深入的監管調查。
所以啊,不合規的外匯券商以及LP在該制度框架下根本不可能通過MiFID的檢查。
最優執行不僅如此,滑點問題也將得到改善!
目前,一些經紀商利用電子通訊網絡(ECN)傳輸客戶的交易訂單,這時往往會造成滑點現象。
MiFID II通過建立一個集中化的交易系統,可以很好地解決報價滑點的問題,因為所有的報價都是由集中交易系統統一提供的,這樣可確保每筆訂單都能以最理想的價格達成成交。
由於集中系統更加高效,訂單的執行速度也會得以提升,而控制訂單報價也將成為過去時。
當交易是以場外交易的方式進行時,交易活動是分散式的,這給許多公司控制報價留下了空間。
有些經紀商非常狡猾,他們並沒有將客戶訂單發送給流動性提供商處理,而是自己充當做市商的角色,充當客戶交易訂單的對手方,這樣的話,他們就可以控制報價,操作訂單的成交價格。
在MiFID II的監管框架下,這種情況將不再發生,通過集中化地處理交易訂單,所有的經紀商必須向客戶提供統一的報價。
公開交易對手
目前,沒有任何一家零售外匯公司有義務報告誰執行、處理客戶訂單。也就是,他們沒有必要公佈交易訂單是放到了外匯市場還是內部消化了。但是在MiFID II要求下,經紀商是被要求公佈以上信息的。
這將很大程度上改變外匯公司的市場運營方式,特別是他們的交易執行模式,比如Prime,Prime,ECN,STP,NDD。
另外,要解決客戶投訴經紀商的問題也變得容易了。
監管機構只需從集中交易所將雙方的交易記錄都調出來審查就可以了,經紀商不再可能偽造數據或者交易信息,因為所有的交易信息都是通過集中交易所生存的。
客戶對自己的帳戶資金安全也更放心了。
MiFID II的實施將很大程度上衝擊現有外匯券商體系,而這與各外匯經紀商現有的業務模式和市場營銷策略息息相關。
這些新規將會影響到經紀商的多個部門,包括合規部門、市場部門、IT和風控部門。
但可能需要大量時間和資源來實現。
實際上,直到現在,許多歐盟國家還沒有完全將其轉化為本地的法律。
根據彭博的報道和歐盟委員會的信息,包括比利時、荷蘭、芬蘭和西班牙在內的歐盟17個成員國仍在將MiFID II轉換為法規的過程中。
英國金融行為監管局(FCA)也表示將針對改變的規模作出相應的舉措,在早期階段不會實行非常嚴格的手段。
但,不論如何,這個MiFID II已引起金融業哀鴻遍野,不少金融機構甚至威脅撤出歐盟。
而外匯券商也紛紛未雨綢繆,將部分業務轉移至其他地方監管。
可以預見,當MiFID II開始推行,一些以往靠“鑽漏洞”營生的小型經紀商將難以生存,而那些更有實力、更規範的經紀商則大多選擇盡力達成新規的要求。
但,這無疑會增加很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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