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4 正常勞動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月暖彡如梵音


【勞動法】

依據工齡享有不同的醫療期,至少3個月。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並應支付工資報酬。不是最低工資報酬的80%。

合理屬於法律規定或其他規定的必要情況。不得抗拒的因素。

【傳染病法】有規定,不能解除合同,按照原崗位工資發放薪酬。醫療期後可做勞動能力鑑定,如好應返崗,如不好支付經濟補償金。

傳染病如不接受隔離或治療需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和後果。

作為有單位的,應合法維權。


布雅奇格


你的意思應該是:用工企業能否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解除勞動合同吧?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對於感染者、疑似病人,應當認定為”患病“者,在醫療、隔離期內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對於這兩類人,不能解除。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也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密切接觸者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的相關規定,應執行隔離。因此,應屬於《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最新發布的文件, 也不能解除。


尹康其律師


對於被確診為新型肺炎的員工,可以被視為處於醫療期內,企業不得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十一條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而且勞動合同期限應當順延至治癒為止。

對於被隔離觀察、被採取隔離措施或者被採取其他緊急措施的員工,根據各地政府的通知規定,企業同樣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十一條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而且勞動合同期限應當順延至隔離期、隔離措施或者其他緊急措施結束為止。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如果醫療期滿,在勞動合同期內的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醫療期滿時勞動合同也已期滿的,用人單位可以終止勞動合同,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陌漠丫頭


【勞動法】

依據工齡享有不同的醫療期,至少3個月。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並應支付工資報酬。不是最低工資報酬的80%。

合理屬於法律規定或其他規定的必要情況。不得抗拒的因素。

【傳染病法】有規定,不能解除合同,按照原崗位工資發放薪酬。醫療期後可做勞動能力鑑定,如好應返崗,如不好支付經濟補償金。

傳染病如不接受隔離或治療需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和後果。

作為有單位的,應合法維權。


用戶翼口臻香


不可以的!新冠肺炎是殃及全球的不可抗力地重大自然災害造成的,非主觀因素所致……匡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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