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願得一人心,白首不相離”這是人人渴望的完美婚姻,但人的一生總有許多意外,事事並非能心如所願。一旦婚姻真的走到了盡頭,我們還是得正視現實,在協議離婚時好好籤訂一份離婚協議。
什麼是離婚協議?這是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而達成的協議,是非常重要的法律文書。目前我國有協議離婚和起訴離婚兩種離婚方式,而離婚協議是辦理協議離婚手續的必備材料,也是確定孩子撫養以及財產分割的法律依據。萬一雙方發生爭議,也是法院判決處理離婚後財產、子女糾紛的法律依據。
離婚協議重要性毋庸置疑但卻不是人人都瞭解,常有人因為一時衝動簽訂了離婚協議,事後卻又反悔了,特別是針對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的條款,反悔的情況時常可見。
那麼離婚協議簽訂後,針對財產分割條款到底能不能反悔?該如何操作?我們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 已簽訂離婚協議,未辦理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屬於附生效條件的協議,生效條件是登記離婚或到法院協議離婚,條件成就時,協議才生效。
這種情況下,如果當事人對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的條款反悔,那麼可以認為雙方協議離婚未成,離婚協議未生效。屆時可以起訴離婚,法院不能將沒有生效的離婚協議作為依據,會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故,已簽訂離婚協議,還未辦理離婚登記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反悔,可以通過起訴離婚而實現。
二、已簽訂離婚協議,且已辦理了離婚登記
登記離婚是離婚協議的生效條件,現條件已成就,協議生效了。這種情況下,當事人對離婚協議中有關財產分割的問題反悔時,可以選擇兩種辦法。
第一種辦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但並不意味著一經起訴,協議就能變更或者撤銷。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除非在訂立離婚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的情形,離婚協議可以變更或者撤銷。且這需要主張存在欺詐、脅迫的情形的一方承擔舉證責任,但實務中舉證困難。
同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如一方對離婚協議反悔,應當在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向法院提出,也就是我們向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或者是法院裁判離婚之後一年內向法院提出請求。古希臘有句諺語:“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一旦經過一年時效,法院不再受理了。
第二種辦法,適合“再見亦是好朋友”的這種類型 。一方針對離婚協議的財產分割條款反悔了,可以和對方友好協商。對方如同意更改條款,雙方可以再簽訂一份離婚補充協議,在補充協議中註明與之前協議相牴觸的部分以最後協議為準。
綜上,簽訂離婚協議且已辦理了離婚登記的情況下,當事人也可以反悔,但是成功的可能性較低,如果上法院必須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存在欺詐、脅迫的情況,較難;如果雙方友好平等的重新簽訂離婚補充協議,我認為更難,離婚後的雙方一般感情破裂,很有可能“仇人相見分外眼紅”,讓一方心甘情願把財產再次分割給另一方怕是難上加難!
為了防患於未來,簽訂離婚協議時切不可草率,幾個建議供大家參考
1、不能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否則屬於無效約定,沒有法律約束力。如限制對方再婚、限制對方再婚後的生育權等。
2、離婚協議要雙方認可,是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不要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
3、離婚協議要書寫細節化。約定的財產歸屬要明確具體,將所涉財產細化,表述清楚完整,對約定事項規定得越清楚就越能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4、關於存款,要將雙方名下的銀行存款情況詳細列出,包括開戶行、開戶名、賬號、存款餘額等。即使離婚後若發現另一方沒有記載在離婚協議上的存款,也可以通過訴訟形式要求分割甚至要求故意隱匿一方予以少分甚至不分。
5、關於房產,約定房產歸一方所有,另一方雖有協助辦理過戶的義務,但萬一不配合呢,麻煩也不少。建議到公證處針對該房產辦理過戶委託公證,一方可持公證書自行辦理過戶手續。
6、離婚協議簽訂重要,但執行更重要。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的現象比比皆是。離婚協議中應該明確一方沒有履行義務的違約責任,更好促使義務人履行義務。
7、離婚協議最好做個公證,公證不僅能增加雙方當事人的約束力,還能加強證據的證明力,有時還會直接決定或影響當事人實體權利的實現。
8、建議找專業人士起草或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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