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4 《勞動法》明文規定每天工作時間為8小時,而大多私企工作時間卻是12小時?可以告嗎?

許仙視角


如果私企工作時間每天工作時間超過12小時,明顯是違反《勞動法》及相關法規、規章的,職工是“可以告”這些私企的,但建議要綜合考慮拿出自己的解決方案。具體回答如下:

一、先要明確《勞動法》關於工作時間和延長工時工資報酬的規定

1、工作時間基本規定。依據《勞動法》第36條、第38條、第39條,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企業應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1日;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上述規定的,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原勞動部對工時的計算為:年工作日254天、季工作日63.5天、月工作日21.16天;工作小時數按每日8小時就算。

2、延長工作時間的規定。依據《勞動法》第41條,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1小時(即每日不超9小時);特殊原因每日不超過3小時(即每日不超11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即每月不超4天)。

3、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規定,依據《勞動法》第44條,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工作,支付不低於200%的工資報酬;法定節假日安排工作的,支付不低於300%的工資報酬。

二、依據上述規定,再對比你說的“大多私企工作時間卻是12小時”的情形,這些用人單位關於工作時間的做法,顯然是違反《勞動法》上述規定的。這也是馬雲提到“996”工時,在網上廣遭病詬的法律原因所在。

我國《勞動法》第88條第2款規定,對於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個人有權檢舉和控告;第90條規定,用人單位違法延長工作時間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處以罰款。《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條、第4條、第5條規定,因工作時間、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可與用人單位通過協商、調解、仲裁、訴訟來解決。因此,對每天“工作時間卻是12小時”的私企,勞動者是可以告它的。這裡說的“可以告”,既可以是指向勞動監察部門去反應企業超過法定工作時間,要求企業改正;也可以是指通過申請勞動仲裁、或者提起訴訟去解決關於工作時間及與之關聯的工資報酬的勞動爭議。

三、我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第1條,都將“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放在首位,配套的規定也是非常完善和到位的,這是我國勞動立法保護勞動者的一大特色。工時超過法定與否,是勞動爭議之一。建議綜合考慮,選擇符合自己情況的解決方案:

1、維持現狀。首先,國家勞動行政部門對勞動法的實施有權監督,但需要線索,你不去反映,私企老闆恐怕自己不會主動“投案自首”,雙方會暫時相安無事。其次,法律對民事糾紛實行的原則是“不告不理”,而工作時間的勞動爭議是民事糾紛的一部分,你不主動申請勞動仲裁、或提起訴訟,法院是不會主動去介入勞動爭議的。第三,另一個角度講,如果私企給的工資較高、給付延長工時的工資報酬及時到位,而職工選擇延長工時又是自願的,也就不會出現職工去告企業的情形了。

2、選擇跳槽。這也是一部分勞動者的選擇方式。如果在工時嚴重超時的這類企業不適應,又不想去告企業,可以選擇到合適的企業去工作。

3、依法維權。如果職工選擇通過“告”的方式維權,建議:首先,要收集企業安排職工超出法定工時時間的證據;其次,要找準相關的法律規定,必要時諮詢勞動法律專業律師;第三,不應單純的就事論事,在提出工時超時違法的情況下,將超過法定工作時間以外、應得的超時工資報酬一併提出,以全面合法的維護自己的利益。

綜合以上幾點,可以得出結論:安排“工作時間卻是12小時”的私企是違法的,職工依據勞動法律法規向勞動監察機關反映,以責令其改正;也可以通過勞動仲裁或這民事訴訟去維權。但是否去告的選擇權,掌握在職工自己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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