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2 不得影響被執行人子女正常受教育權利…最高法權威解讀“失信”這些事

2日,最高法舉行發佈會,發佈《關於在執行工作中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意見》,並對文件進行詳細解讀。


不得影響被執行人子女正常受教育權利…最高法權威解讀“失信”這些事


失信名單設置1至3個月寬限期

意見明確,各地法院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對於決定納入失信名單或者採取限制消費措施的被執行人,可以給予其一至三個月的寬限期。在寬限期內,暫不發佈其失信或者限制消費信息;期限屆滿,被執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再發布其信息並採取相應懲戒措施。

不得影響被執行人子女正常受教育權利

意見明確,限制被執行人子女就讀高收費學校,是指限制其子女就讀超出正常收費標準的學校,雖然是私立學校,但如果其收費未超出正常標準,也不屬於限制範圍。人民法院在採取此項措施時,應當依法嚴格審查,不得影響被執行人子女正常接受教育的權利。

在校生因校園貸成被執行人不納入失信名單

意見明確,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園貸”糾紛成為被執行人的,一般不得對其採取納入失信名單或限制消費措施。

為被執行人及其撫養家屬保留必須生活費

意見明確,被執行人有多項財產可供執行的,人民法院應選擇對被執行人生產生活影響較小且方便執行的財產執行。同時意見還規定,執行過程中,人民法院應當為被執行人及其撫養家屬保留必須的生活費用。

查封開發商在建工程後應允許被執行人繼續建設

意見明確,對資金週轉困難、暫時無力償還債務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人民法院在查封其在建工程後,原則上應當允許被執行人繼續建設;查封在建商品房或現房後,在確保能夠控制相應價款的前提下,可以監督被執行人在一定期限內按照合理價格自行銷售房屋。

這些情況可暫時解除限制消費

意見明確,被限制消費的個人因本人或近親屬重大疾病就醫,近親屬喪葬,以及本人執行或配合執行公務,參加外事活動或重要考試等緊急情況亟需赴外地,向人民法院申請暫時解除乘坐飛機、高鐵限制措施,經嚴格審查並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給予其最長不超過一個月的暫時解除時間。

嚴禁超標凍結上市公司股票

意見明確,凍結上市公司股票,應當以其價值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額為限。股票價值應當以凍結前一交易日收盤價為基準,結合股票市場行情,一般在不超過20%的幅度內合理確定。股票凍結後,其價值發生重大變化的,經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凍結或者解除部分凍結。

嚴格禁止超標查封 凍結銀行存款應明確具體數額

意見明確,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財產,以其價值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額為限,堅決杜絕明顯超標的查封。凍結被執行人銀行賬戶內存款的,應當明確具體凍結數額,不得影響凍結之外資金的流轉和賬戶的使用。

避免因擴大適用隨意適用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

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副局長何東寧2日表示,失信名單和限制消費這兩項措施在解決執行難過程中發揮重要作用,將不遺餘力堅持貫徹。人民法院適用這兩個措施時應堅持“嚴格依法、審慎適用”,避免因擴大適用、隨意適用對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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