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7 理財騙子該有的下場,需要“一磚一瓦”的給他蓋起來


導讀:很多爆雷平臺出借人群中都在激烈的討論著如何才能讓犯罪份子得到應有的懲罰,形成威脅,從而在高壓狀態下,逼近他們儘快如數的退還出借人的血汗錢,那麼在今天的文章介紹中,我們可以看到判非吸罪或詐騙罪是有本質區別的,有助於儘快拿回本金!


理財騙子該有的下場,需要“一磚一瓦”的給他蓋起來


首先讓我們先來看一份前幾天的一份刑事裁定書

理財騙子該有的下場,需要“一磚一瓦”的給他蓋起來


理財騙子該有的下場,需要“一磚一瓦”的給他蓋起來


裁定書中顯示主犯被告李榮貴犯集資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而其餘從犯,高管等人因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判2年-4年不等的刑罰,雖因證據不足發回重審,但情況在沒有重大變動的情況下基本會維持原判



理財騙子該有的下場,需要“一磚一瓦”的給他蓋起來



除非主犯、從犯有重大悔過意願,短期內退還出借人資金!


所以,各位出借人想要爭取自己的利益,那麼判罰輕重直接影響著本金回款可能!



而對於金融難民來說,更難的一點原因是法院不受理已經刑事立案的爆雷平臺公司。



先刑事後民事,這一點上我們依然很被動,只能等到刑事判決生效後,再提出起訴的需求。


單位犯詐騙罪的,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恃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之罪【注:集資詐騙罪】,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理財騙子該有的下場,需要“一磚一瓦”的給他蓋起來


從刑罰中可以看出,詐騙罪最重可以判處死刑!


這對於犯罪份子的威懾力是極大的!



掌握並提供確切的犯罪證據是極其最要的關鍵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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