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0 南漳一小學生在校嬉鬧受傷,學校該不該擔責?

南漳一小學生在校嬉鬧受傷,學校該不該擔責?

學生在學校上學期間追逐打鬧致一方受傷,學校該不該擔責?

近日,南漳法院審結一起教育機構責任糾紛案件,判決追逐的王同學賠償受傷的李同學因事故造成的損失,計2891.63元,其賠償責任由其監護人承擔;南漳某小學賠償李同學因事故造成的損失,計10020.71元。

南漳一小学生在校嬉闹受伤,学校该不该担责?

據悉,李同學、王同學今年均11歲,系南漳某小學五年級的學生。

2018年3月某天的下午14點30分左右,王同學與李同學在教室嬉鬧追逐時,李同學摔倒致牙折斷。

南漳一小学生在校嬉闹受伤,学校该不该担责?

後經司法鑑定所鑑定,李同學的損傷不構成傷殘;建議其護理期為7日,營養期為30日;後期義齒更換期限為每10年一次,每次費用為1300元。

由於李同學、王同學、學校三方就賠償項目及金額未達成一致意見,李同學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後認為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因此南漳某小學應當承擔主要責任。

李同學、王同學均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行為有一定的認知、判斷能力,二人嬉鬧追逐,致李同學受傷,是引起事故發生的原因,故王同學應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李同學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與同學嬉鬧追逐,對損害的發生亦有過錯,應自擔一定的責任。

綜上所述,李同學因致傷造成的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後期牙齒修復費、鑑定費、交通費的經濟損失,共計13458.16元,由南漳某小學承擔70%,王同學及其監護人承擔20%、李同學自行承擔10%;李同學的精神撫慰金酌定為800元,由南漳某小學承擔600元,王同學及其監護人承擔200元。故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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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南漳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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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第502期 | 案件快報2018年第3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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