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30 濰坊法院通報基本解決執行難八大典型案例

中國山東網濰坊7月31日訊(記者 韓蓓蓓) 今日上午,濰坊中級人民法院召開的新聞發佈會,通報全市法院基本解決執行難的部分典型案例。

據瞭解,近年來,濰坊全市法院大力推進基本解決執行難,一些疑難案、骨頭案得以執行,一些有履行能力而抗拒執行、逃避執行的被執行人得到法律制裁。

案例一:王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被判刑案

昌樂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王某、羅某、劉某、孟某借款合同糾紛一案,2015年12月3日,昌樂縣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書,判決王某、羅某共同償還原告借款本金230萬元及利息,被告劉某和孟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判決生效後,被執行人未履行還款義務,申請執行人依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本案在執行過程中,法院依法查封了被執行人財產一宗,但被執行人王某與案外人偽造合同、隱藏、轉移財產,並多次提出執行異議來阻撓法院執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定,昌樂縣人民法院決定以被執行人王某涉嫌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移交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經公安機關立案偵察、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於2017年7月1日受理,該案現已宣判,王某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

案例二:魏某拒不支付撫養費被拘留案

魏某和周某,婚後因性格不合,導致家庭矛盾激化,於2014年7月起訴離婚,並達成調解協議,由周某撫養孩子,魏某則每月給付撫養費750元,直至孩子年滿18週歲為止;同時,魏某要支付孩子醫療費18607.85元。民事調解書生效後,魏某並未按照調解書內容支付撫養費及醫療費。

執行過程中,執行法官對魏某的財產情況進行了調查,並敦促他到法院履行義務,魏某不露面,拒絕履行調解書確定的義務。2018年6月15日,濰坊市奎文區人民法院執行幹警找到長期逃避執行的魏某,多次做其思想工作,但魏某仍然以種種理由拒不支付撫養費及醫療費。法院決定對魏某採取拘留,並通知魏某的現任妻子。魏某的妻子趕到法院後,執行幹警對其說明了情況,其妻子瞭解到事態的嚴重性後,主動與周某達成和解協議,約定分三次結清撫養費及醫療費。

案例三:失信被執行人嶽某無法乘坐飛機案

張某與嶽某,因家庭瑣事,導致夫妻感情破裂。2016年10月14日,經諸城市人民法院調解,雙方達成離婚協議,約定孩子隨母親張某生活,嶽某每月支付撫養費600元,直至孩子年滿18週歲;嶽某支付張某夫妻共同財產11800元。因嶽某拒不履行調解書確定的義務,張某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中,執行法官依法向被執行人嶽某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2018年1月26日,將被執行人嶽某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併發布了限制消費令。

2018年3月7日,嶽某出差買不上飛機票,被告知其存在失信記錄,嶽某才意識到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重要性,主動到法院繳納了部分撫養費,與申請執行人張某達成執行和解協議。目前,該案已全部執行完畢。

案例四:袁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被拘留案

袁某和孫某,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吵,導致夫妻感情破裂。孫某於2016年到濰坊濱海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法院開庭審理,判決孫某和袁某離婚,袁某返還原告孫某個人交通事故賠償款5萬元。判決生效後,袁某未按法院判決履行。

執行中,執行法官到袁某工作單位凍結其工資,督促其履行義務,袁某卻辭掉工作,拒接執行法官電話。執行幹警於2018年4月11日上午,在其親戚家中將其強制拘傳至法院,但袁某還是明確表示拒不返還孫某交通事故賠償款,執行法院決定對袁某採取拘留措施。第二天,袁某的哥哥就將交通事故賠償款交到了法院,隨後法院對袁某解除了拘留措施。

案例五:張某玲拒不執行判決、裁定被判刑案

申請執行人張某與被執行人張某玲系母子關係,2012年9月在張某出生後不久,其父親意外死亡。因張某玲一直未盡撫養義務,濰坊市坊子區人民法院於2015年8月25日判決撤銷張某玲對張某的監護權,變更監護人為張某的爺爺、奶奶。2016年1月13日,法院判決張某玲返還張某死亡賠償金130333.33元(每年支付7666.67元),並每月支付400元撫養費。該判決生效後,被執行人張某玲未履行義務,申請執行人張某向法院申請執行。

執行過程中,執行法官向被執行人張某玲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但被執行人拒絕報告財產狀況,也未履行義務。經調查,張某玲將死亡賠償金先存入自己賬戶後又取出,以其父親的名義轉為了定期存款,存單保管在張某玲處。執行人員多次向張某玲釋明法律,但張某玲仍拒不履行法院的生效判決。法院依法將該案移送濰坊市公安局坊子分局進行偵查,經偵查立案後,依法對被執行人採取了強制措施。張某玲在到案後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庭審中自願認罪。目前,法院就張某玲涉嫌拒執罪一案已作出判決,判決張某玲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案例六:欒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被拘留案

2014年2月,欒某駕駛輕型普通貨車,與駕駛轎車的逄某甲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兩車損壞,欒某、逄某甲及轎車乘車人逄某乙、隋某等人受傷。經交警認定,欒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後逄某甲、逄某乙及隋某將其訴至法院。高密市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欒某賠償逄某甲、逄某乙及隋某67073.33元。判決生效後,欒某拒不執行。逄某甲、逄某乙及隋某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中,執行法官依法向欒某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及傳票,督促其到法院履行義務,但欒某拒不履行。法院對其採取拘留措施並不斷做工作,欒某認識到事態的嚴重性,主動承認錯誤,於拘留第三天就將賠償款一次性全部付清。

案例七:失信被執行人張某無法乘坐高鐵案

2016年11月7日,張某駕駛貨車,與騎電動三輪的馬某在交叉路口處發生碰撞,導致馬某嚴重受傷,經交警認定,張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馬某受傷後,被送往醫院治療。但張某拒付醫療費。昌邑市人民法院審理後,判決張某賠償馬某事故損失88308.04元。因張某未履行生效義務,馬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中,執行法官依法向張某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張某拒絕履行法律義務,法院依法將張某列為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併發布限制消費令。後來,張某想乘高鐵去外地辦事,在高鐵站被“拒載”後,主動到法院並與申請執行人馬某達成了和解協議,履行了義務。

案例八:杜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被判刑案

2012年10月,青州市人民法院對王某與杜某、張某民間借貸案件作出判決,判令杜某、張某夫婦共同償還王某借款本金9萬餘元及利息,但杜某夫婦一直拒不履行義務。

執行中,杜某夫婦下落不明。2013年11月,根據王某提供的線索,執行人員找到杜某夫婦,在得知法院欲對其實施司法拘留時,兩人立即交納了2萬元現金,並承諾將盡快償還剩餘欠款。但隨後,杜某夫婦為了逃避執行,再次搬家。2014年9月,執行人員查到杜某夫婦在淄博市的臨時居住地,趕到淄博。杜某夫婦態度囂張,拒不配合,甚至揮舞著菜刀威脅執行法官。

2015年11月6日,青州市人民法院將杜某涉嫌拒不執行法院判決案移交公安機關立案偵查。2016年5月11日,公安將其抓獲。刑事拘留當天,杜某主動聯繫申請執行人王某,與對方達成了和解協議,並把欠款一次性清償完畢。該案經青州市人民法院審理,判處杜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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