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5 2018婚姻法最新:這2種財產,明知對方惡意轉移,也難追回

2018婚姻法最新:這2種財產,明知對方惡意轉移,也難追回

在經濟飛速發展的今天,夫妻共同財產呈現數量多,種類複雜的特點,且現代人倡導經濟獨立,夫妻雙方無法全面掌握對方的經濟生活及動向,往往在離婚後才從朋友、親戚處逐漸瞭解對方存在隱藏、轉移財產的情況,而此時離婚證已經領了,原先的財產也已經分配完畢,此時應當怎麼辦?

我們結合下面的案例來談論一下這個問題:

2018婚姻法最新:這2種財產,明知對方惡意轉移,也難追回

【案例】

女方雷某於2015年1月份通過法院判決與男方宋某離婚並分割夫妻共同財產。2016年底,女方雷某通過親戚得知宋某在離婚前將部分拆遷補償款共計37萬元轉移至多位男方親戚賬戶,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該部分財產進行分割。

法院經審理認定該部分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應在雷某和宋某之間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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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分析】

1、發現被對方轉移、隱匿的財產後應該怎麼辦:

發現對方隱匿的財產後,首先應當固定證據,包括:財產轉移過程的相關證據,用以證明該財產系原夫妻共同財產;發現轉移、隱匿行為時間的證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一條“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故發現方應當及時固定發現轉移、隱匿行為時間點的證據,如查詢的回單、通話記錄等,並及時提起訴訟以保證有權要求法院對新發現的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2、被對方轉移、隱匿的財產一定可以進行分割嗎:

不一定,需要視情況而定。根據財產的性質及轉移的方式,存在即使發現財產轉移,也不能原物追回的可能性,如:被轉移的財產為房產、股權等,受讓的第三人已經支付房款、股權轉讓款等合理對價,根據我國民法總則及相關法律法規中關於善意取得的相關規定,無法要求第三方返還已經受讓的財產。此時主張再次分割財產的一方雖然不能主張對被隱匿、轉移的財產原物進行分割,但是可以要求對方按照被隱匿、轉移財產的價值對另一方應得部分進行賠償。

文丨朱雨溪律師 公司業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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