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1 從Uber案裁決看我國數字經濟新業態監管治理

智庫觀點 陸峰

Uber公司藉助互聯網創新交通運輸信息服務模式,短短數年之內,迅速發展成為全球交通運輸信息服務巨頭,其業務覆蓋了美洲、亞洲、歐洲等全球70多個國家的400餘座城市。由於Uber服務模式給傳統出租車行業發展帶來巨大沖擊影響,在歐洲市場受到出租車公司、司機、協會等相關利益機構頻頻抗議,並圍繞Uber是否應該接受出租車行業監管規則問題,被屢次送上被告席。2017年12月,歐洲法院給出正式裁決,將Uber界定為提供運輸服務的出租車公司,要求Uber必須接受歐盟關於出租車運輸服務的相關監管規定。該案例的判決對其他涉及互聯網跨界融合領域的案例判決,乃至規範互聯網新業態發展都具有重要借鑑意義。

事件背景

相比Uber在亞洲以及美國本土的業務擴張,其在歐洲開展業務遭遇到來自傳統出租車行業的巨大阻礙。2015年以來,歐洲多地爆發多起大範圍針對Uber的抗議活動。抗議活動的起因主要源於幾個方面:一是Uber司機的專業性遭到質疑,傳統出租車司機在專業性方面有更高要求,通常需要健康體檢、考取執照等各項嚴格考評;二是傳統出租車企業認為Uber違反多地出租車監管法,政府部門對其監管不夠嚴格,表現在傳統出租車司機要比Uber繳納更多稅費等多個方面。三是傳統出租車企業認為Uber在運輸服務方面依靠低價服務實施不正當競爭與非法經營,對市場秩序造成了破壞。此後,多數國家以非法經營為由禁止Uber網約車服務,其出發點已將Uber視為運輸服務公司。

2017年12月,歐洲法院給出正式裁決:將Uber界定為提供運輸服務的出租車公司。歐盟最高法院表示,司機與乘客基於智能手機的應用程序建立聯繫、索取報酬,在歐盟法律法規中,仍屬於運輸服務的一種。歐盟最高法院還稱,按照歐盟現有法律,應由成員國根據歐盟制定的常規條款,給出相應管理細則。

裁決反映出的問題及發展趨勢

(一)反映了信息服務行業與傳統行業之爭在升級

Uber對自身定位是一家數字應用公司,其不僅僅提供打車應用軟件,而是一個連接司機與乘客的互聯網技術平臺,長期以來Uber依靠著自己不同於出租車行業的定位在許多國家獲得了監管上的放行。然而,傳統出租車行業始終把Uber定位於出租車企業,且認為Uber的運輸業務已與其構成直接競爭,其提供服務方式亦違反了交通法規,破壞了公平競爭的環境。各地監管部門對Uber的定位相對不一,一部分認為其應遵守交通法規,一部分認為其屬於新興業態,對其監管較寬鬆,還有一部分介於以上兩種看法之間,且為Uber專門制定了新的法律法規。社會各界對Uber的不同態度反映了信息服務行業與傳統行業之間的矛盾升級。一方面,Uber在服務內容上與傳統出租車業保持一致;另一方面,Uber在傳統出租車行業的基礎上進行了科技創新,有別於傳統出租車行業。由此造就了科技界、傳統出租車行業及政府部門對Uber的不同態度,進而引發社會衝突。

(二)將使得信息服務平臺類企業受到更加嚴格監管

歐洲法院對Uber的裁決開創了一個先例,即在對科技創新企業的認定上,更加關注科技公司實際服務內容,而非服務手段。由於諸多科技服務手段在給傳統行業帶來創新和改變的同時,也給傳統產業帶來了一定程度的破壞,如破壞已有產業規章制度與競爭環境,對已有稅收方式產生影響等;同時也給監管部門帶來難題,除網約車服務以外,房屋租賃平臺Air bnb也曾遭遇造成住房短缺以及為詐騙犯提供容身場所等方面的指控。從更廣泛的意義上講,此次裁決給歐洲一些試圖給這些信息服務平臺公司作出規整的監管部門提供了一個參考:由科技公司設計出來的“平臺”的概念僅僅是一個外殼,科技背景下的出租車公司、傳媒公司、房屋租賃公司等,從根本上講並未改變傳統行業服務本質,其提供服務只是在傳統行業基礎上輔以科技手段。

(三)將約束網約車等各類平臺走向公平競爭

此次裁決之後,Uber將遭受28個成員國不同性質的監管,將和其他出租車公司一樣,接受歐盟運輸法和當地監管法案的雙重管理,在部分國家,甚至有可能面臨全面退出市場的危機。此次裁決結束了新興網約車平臺公司在不受已有法律監管的基礎上大肆取代傳統公司的現象,很大程度上保護了確保消費者福利和適當的稅收徵收的傳統產業公司,亦給此類問題樹立起一個行業標準,這一行業標準有可能在未來幾年遍及整個歐洲和各行業,而類似於Uber pop的諸多平臺只有選擇遵守相關法律才能免於受懲罰。

事件啟示

(一)加快制定融合型領域行業性平臺信息服務規範

網絡信息服務平臺以新技術、新理念、新模式給予行業傳統發展模式帶來沉重打擊,並給予行業監管帶來了新挑戰,必須加快治理。結合《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和行業自身特點,儘快制定融合型領域行業性平臺信息服務規範,從服務要求、安全保障、行業監管等方面制定系統性平臺監管措施。在服務要求方面,按照行業特性,提出相應的從業條件、服務資質、服務標準等方面的規範要求,明確相關權利和義務,釐清平臺責任,確保服務不變相脫離監管。在安全保障方面,提出平臺物理安全、網絡安全、數據安全、管理安全等方面要求,確保平臺運行和運維安全。在行業監管方面,要明確平臺信息服務監管主體、監管範圍和監管方式,確保實現行業業務和信息服務雙監管。

(二)儘快推動融合型領域行業管理規範的修訂升級

充分考慮信息平臺應用後引發的時空觀變化、社會化參與和網絡化運行對行業發展和監管帶來的新挑戰,加快推動融合型領域傳統行業管理規範的修訂升級。充分考慮網絡化運行對行業監管手段的挑戰,加快推動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新技術和行業監管的深度融合,構建起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的監管模式,提高事前預判、事中處置、事後處理能力。充分考慮社會化參與對行業准入的挑戰,構建平臺治理新模式,強化平臺間接治理,依託平臺加強行業從業條件、服務資質、服務標準、現場勘查等方面管理,提高對社會化參與管理能力。充分考慮時空觀變化對行業管理模式的挑戰,明確監管主體和監管流程,強化全天候監管、區域協同監管和跨部門聯動監管。

(三)創造傳統發展模式和平臺服務模式公平競爭環境

為防止平臺信息服務企業打著科技企業旗號,規避行業政策監管,應該從從業資質准入、從業環境要求、服務內容標準、稅收繳納等方面執行相同的監管標準,為傳統發展和平臺服務模式創造公平的競爭環境。執行公平的從業准入標準要求,對於出租車運輸、餐飲服務等有從業資質或者從業許可要求的行業,無論是否依託網絡平臺開展執業,都要求從業人員具備相同的從業資質條件,或是經過許可後方可執業。執行公平的從業環境標準要求,對於餐飲服務、食品加工等有從業環境要求的行業,無論是否依託網絡平臺開展執業,都要求具備合適的從業環境保障條件方可執行。執行公平的從業服務標準要求,對於醫療服務、健康保障等對從業服務內容有嚴格標準的行業,無論是否依託網絡平臺開展執業,都要求遵守相同的服務內容標準規範。執行公平的稅收繳納標準,對依託第三方網絡信息平臺開展業務者,無論單位還是個體,都需要採取相同稅收徵收政策,防止變相偷稅漏稅。

(四)包容審慎、健康穩步推進新業態發展

準確判別各類平臺信息服務本質,清晰釐定各類行業平臺信息服務對象、服務內容、服務流程、服務模式等,區別於行業傳統發展模式,為針對性開展行業監管提供更好支撐。防範平臺信息服務發展引發的行業衝擊影響,從組織模式、服務模式、商業模式等方面來深刻研判傳統模式和平臺模式競爭力差別,及時做好行業發展引導和行業政策協調,保證互聯網跨界融合背景下行業平穩、健康和可持續發展。堅持放水養魚、包容審慎監管原則,堅定地鼓勵和支持平臺信息服務發展,積極利用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技術和思維推動行業組織模式、服務模式和商業模式轉型提檔升級,讓行業轉型升級更好地適應網絡經濟發展趨勢。

(作者單位:賽迪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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