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6 武漢樓市限購升級後買房資格如何認定?

【武漢樓市11.14限購政策條款】

2016年11月14日晚,武漢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網上發佈《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持續平穩健康發展的意見》,武漢限購限貸政策再次升級:

本市戶籍家庭在主城區購買首套房,最低首付30%,購買第二套屬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50%,二套屬非普通房的最低首付70%,第三套限購;

非普通住宅標準認定:1、容積率1.0以下;2、建築面積144平米以上;

非本市戶籍限購一套,且必須提供2年社保或個人所得稅證明,補繳不予承認。

以上均包括新房和二手房,限購限貸範圍為江岸、江漢、礄口、漢陽、武昌、青山、洪山區以及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不含漢南)、市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等十個主城區;

【武漢11.14新政購房資格認定標準】

1、外地人購房必須提供從購房之日起滿兩年連續不斷交的武漢市社保或者個人納稅證明。中途停交的、斷交的、補交的一律不具備購房資格;簡單理解就是買房之前社保要是在交狀態,且要滿兩年,中間不能斷。

2、外地人持武漢市集體戶口的,身份證發證機關地址如果顯示是外地的,戶口還是外地的,要去換成武漢市的身份證才行;

3、客戶持軍官證、士官長等購房,視為武漢市本地戶口購房;

4、港澳臺在武漢市購房也需要提供兩年社保購買一套;

5、夫妻購房,有一方是武漢的,視同為武漢市戶口購房;

6、非直系親屬聯名購房,一方是外地戶口也沒社保,視同為外地戶口不具備購房資格。

【長江日報:二手房限購執行時間認定標準】

近日,荊州戶籍的劉先生看中位於光谷的一套二手房,在中介撮合下,11月12日晚,劉先生給房主張先生轉賬支付了5萬元定金後,買賣雙方到東湖高新區房管局做了買房人的購房資格核查。11月13日,資格核查結果出來,劉先生具備買房資格。

劉先生表示,他不在武漢工作生活,無法提供連續兩年繳納社保或個稅證明,按照15日開始執行的政策,沒有購房資格,但是按照之前資格審查,又是有購房資格的。這種情況究竟以哪個為準?

對此,市房管局相關負責人表示,新老政策執行時間點劃定上,新房和二手房節點認定標準有一定差異:購買新建住房,以購房人提交購房資格核查日期為準,購買二手房,則以提交《武漢市存量房買賣合同》日期為準,11月15日為政策開始執行日。

具體到劉先生的情況來看,由於是二手房,如果只是交了定金而沒有網上提交網籤合同,將按照執行細則,他是不具備購買資格的。

此外,對於新房,如果在15日前已提交購房資格核查,符合條件的可按此前政策執行。同時,在沒有提交資格核查的情況下,如購房人在此次政策發佈前就已簽訂認購協議並繳納定金或首付款,但還未實施網上籤約,可由購房人提供稅務收據或稅務機打票據、原市開發辦印製的紙質合同、銀行轉賬有效憑證(POS機購房籤購單、購房轉賬單等)等材料,由開發商持上述相關材料,向項目所在區房管部門提出開通網上籤約申請。市、區房管部門根據審核結果,再對認購時間和新老政策執行進行認定。

需要注意的是,這些材料的時間,應在項目取得預售許可證之後,取得預售許可證前所收取的款項,視為違規行為,將不予認定。

突擊補繳社保不予認定

與今年此前兩輪樓市調控政策相比,此次政策加碼,一個重要內容就是重啟對外地人繳納社保或個稅證明的審核。2011年4月,武漢出臺的“限購令”要求, 外地人來漢購房需提供1年社保或納稅證明,並在2013年升級為連續兩年社保或個稅繳納證明,且僅限購買一套。

按照最新的政策,10個限購區域範圍內,外地人購買首套房,需要提供兩年社保或個稅繳納證明。對此,購房者林女士就提出了疑問:“我8月份剛換了工作,社保中斷繳納了1個月,但是之前在武漢已連續5年繳納社保,這種情況下是否還具有購房資格?”

對此,市房管局相關負責人表示,在社保和個稅繳納證明核驗上,房管部門將與人社、地稅部門建立聯合查詢機制,外地人購房資格核查,需提交自購房之日起算的前兩年內在我市連續繳納社保或個稅的證明,補繳的社保和個稅證明不予認定。由於林女士社保及個稅繳交中斷,無法滿足“自購房之日起算的前兩年內在連續繳納社保或個稅的證明”的規定,因此外地戶籍的林女士暫不具備在項目區域購房資格。

值得注意的是,長江日報記者還了解到,用於拆遷安置的商品住房、限價商品住房、動遷安置房、經濟適用房等各類政策性住房不包含在此次限購政策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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