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08 法律解析:羅永浩對其發佈會是否有著作權?可否拒絕王自如直播?

法律解析:羅永浩對其發佈會是否有著作權?可否拒絕王自如直播?

這個法律問題有意思。一場科技企業的發佈會,屬不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

事情的起因是2018年錘子科技要在鳥巢開一場新品發佈會,羅永浩拒絕科技媒體王自如控制的zealer到現場來直播。

法律解析:羅永浩對其發佈會是否有著作權?可否拒絕王自如直播?

問題一,zealer有沒有權利直播呢?

如果老羅明確表示拒絕,王自如肯定是沒有權利的。

首先不論是從著作權角度,還是從轉播權角度,要直播,都需要經過權利人羅永浩的同意。而不是像zealer的小編說的什麼“敲敲門”問問自己老闆王自如就能決定的。

羅永浩的演講,是受著作權保護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47條第十款“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十)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製其表演的”

因此,2018年5月15日錘子科技鳥巢發佈會,zealer如果要通過網絡平臺直播是需要獲得著作權人羅永浩先生的同意的。

也就是說,作為表演的著作權人,zealer如果想要直播錘子的發佈會,要經過著作權人,即羅永浩等人的同意。

法律解析:羅永浩對其發佈會是否有著作權?可否拒絕王自如直播?

問題二,錘子科技的發佈會,算不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

我認為這個問題有爭議,發佈會本身是應該是不算的。

但是,如果錘子的發佈會,請了明星來唱歌、請了脫口秀演員來演講,這裡面歌手和脫口秀演員等就享有著作權。

那羅永浩先生的演講是否屬於著作權保護的作品?

屬於。傑哥認為屬於典型的口述作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四條 著作權法和本條例中下列作品的含義:(二)口述作品,是指即興的演說、授課、法庭辯論等以口頭語言形式表現的作品;

根據以上實施條例,羅永浩先生在發佈會中展開的商業演講,經過了多次彩排,有PPT配套,也有專門的文字稿,可以重複,經過了多次藝術加工,觀眾都是付費買票入場(100-1000元),屬於比較典型的口述演講作品,傑哥認為受到著作權法保護,享有著作權。

當然,這個問題是我一家之言,是否能被認定,我相信法官自有判斷,律師能否盡責的舉證和說明,其實也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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