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超過幾年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在我國,對於合同的期限是做出了詳細的分類的,而對於長期合同來說,可以直接歸屬於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那麼,在我國超過多少年就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呢?

超過幾年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上海德禾翰通律師事務所律師團隊做出了詳細解答: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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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訂勞動合同

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1項、第2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根據這一項規定,在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下,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一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簽訂第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就意味著下一次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解除補償金

若雙方協商一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按照<>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若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違法的,應當按照<>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雙倍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超過幾年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上海德禾翰通律師事務所律師團隊補充: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具體是指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中明確規定了合同效力的起始和終止的時間。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勞動關係即告終止。如果雙方協商一致,還可以續訂勞動合同,延長期限。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可以是較短時間的,如半年、一年、二年,也可以是較長時間的,如五年、十年,甚至更長時間。不管時間長短,勞動合同的起始和終止日期都是固定的。具體期限由當事人雙方根據工作需要和實際情況確定。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後,權利義務不再約束用人單位和勞動者。

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後,用人單位負有通知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的義務。只有在勞動者不同意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而拒絕續簽合同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才不用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後,用人單位的續訂通知是法定義務。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由此我們可以推斷出,在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履行期限屆滿而終止後,用人單位只有向勞動者提出以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而勞動者拒絕續訂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不用支付經濟補償。

而勞動者是否願意續訂勞動合同,必須以用人單位"通知"為前提。

二、用人單位沒有履行續約通知義務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後,用人單位唯一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途徑就是,通知勞動者以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而勞動者拒絕。

而用人單位一旦沒有履行上述續約的通知義務,就無法證明勞動者拒絕續約。用人單位無法證明勞動者拒絕續約,就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在我國,勞動行為的發生能夠讓我們的國家建設得更加的繁華,但是在勞動的時候我們是必須要簽訂相應的勞動合同保護我們自己的勞動能夠得到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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