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3 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情形


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情形

在一起刑事案件的辦案過程中,公安機關的會進行立案偵查,檢察機關負責提起公訴,審判機關負責審理,最終做出處罰決定。如果在此過程中,發現違法事實不能成立,那麼就應該撤銷案件或者作不起訴決定或者依法宣判無罪,那麼,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情形有哪些?

一、什麼叫違法事實不能成立

違法事實不成立是指經辦案機構查明,當事人確無違法行為,即當事人原先涉嫌違法的事實不成立。

二、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情形

認定“違法事實不能成立”進而作不罰決定的,需要證明公安機關已經進行充分、全面、客觀的調查,所得證據不能證明違法事實存在且排除對事實的合理懷疑。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時該如何處理

立案階段就撤銷案件。起訴階段就退回公安建議撤銷案件,或者作不起訴決定。審判階段應當依法宣判無罪。

公安機關對違法事實不成立的案件應怎樣辦理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零四條之規定:

經過調查,發現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公安派出所或者縣級公安機關辦案部門以上負責人批准,終止調查:(一)沒有違法事實的;(二)違法行為已過追究時效的;(三)違法嫌疑人死亡的;(四)其他需要終止調查的情形。

公安機關終止調查時,違法嫌疑人已被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

大家應該首先明白何為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然後進一步瞭解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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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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