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6 晉城市紀委通報2起誣告陷害黨員幹部典型案件

12月6日,晉城市紀委通報2起誣告陷害黨員幹部典型案件,現將近期查處的2起誣告陷害典型案件通報如下:

一、晉城市公安局城區分局民警王生旺誣告案

2019年5月,晉城市公安局城區分局民警王生旺之兄涉嫌尋釁滋事、強迫交易犯罪,被晉城市公安局城區分局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之後,王生旺為擴大輿論影響,引起社會關注,干擾影響案件處理,在人民微博、人民網強國論壇、微信公眾號“走進光明”等平臺先後8次發佈帖文,反映城區區委政府相關領導有關問題,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經核查,反映問題嚴重失實,屬故意誇大舉報事實誣告陷害他人。2019年12月2日,王生旺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二、沁水縣端氏繅絲廠退休職工劉保蘭誣告案

2010年2月以來,沁水縣端氏繅絲廠退休職工劉保蘭,多次到上級有關部門反映其丈夫曹XX(沁水縣果樹場原退休職工,已故)生前應發工資、津貼以及一次性撫卹金等未足額領取的問題,經相關部門調查核實後,於2010年11月對其合理訴求予以補償,並當面向其解釋反饋。之後,劉保蘭為達到個人目的,主觀臆造有關工作人員多封舉報信,經查,均屬惡意檢舉控告他人行為。但劉保蘭採取單人或串聯煽動他人方式,先後8次到北京、太原等地非訪、鬧訪,嚴重擾亂了相關部門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不良社會影響。2019年4月,劉保蘭因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

以上2起案件中被查處的人員,為達到個人目的主觀臆造、誇大事實惡意誣告,侵犯了他人權益,觸碰了道德底線,違反黨紀國法,背離了信訪舉報本質,嚴重挫傷了黨員幹部幹事創業的積極性。對這2起案件的查處及通報,充分彰顯了市委為擔當的幹部擔當、為負責的幹部負責的堅定決心,釋放了積極營造幹事創業良好氛圍的鮮明信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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