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27 私账逃税?微信红包?税务稽查一眼看穿你!

最近,“个人银行卡账户的现金往来,备注有‘公司’及‘货款’字样的往来账款,银行及税局均将默认为公司非税收入,银行和税局将联合冻结银行卡号及卡内现金,此类交易被认定为偷税行为”的通知在会计圈热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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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找遍各大官方平台,都没有找到类似的正式公文。

因此这则消息的真实性还有待商榷。不过,即使这样,也不能心存侥幸通过私人账户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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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敲黑板!我们要清楚地知道:税务机关有权查询涉嫌纳税人银行存款账户

征管法54条:“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也就是说,税务机关可以检查从事生产经营的涉嫌纳税人的银行存款账户。

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税务机关行使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六)项职权时,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进行……税务机关查询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存款账户余额和资金往来情况。”

总结来说,税务部门在正规的法律程序下,不仅有权利查询私人账户,还能够查明该账户余额和资金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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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18年5月10日,武汉国税公布一起偷税案件。武汉某公司刘某(支付资金方)交待支付武汉xx包装有限公司(个人账户偷税方)法人代表高xx购货款82,445.86元,货款汇入高xx农业银行个人账户(账号xxxxxx),武汉xx包装有限公司未开具发票,应补增值税11,979.3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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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越来越严,对于私人账户的监管也更严格。私人账户的异常,很容易就被税务部门盯上,并不是仅仅有“公司”、“货款”字样这么简单,即使没有这些字样,该查的,还是会被查出来!

账户监管一直都在,所以千万别踩高压线。

案例

北京市通州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向北京创四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通国税稽罚[2017]47号),主要内容如下:通州国税稽查局对公司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李元兵在工商银行和兴业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进行检查,发现以上两个账户均是用于收取客户汇入的购货款。在2013-2015年期间少缴增值税税款共计377,286.46元。2013年度少缴年度企业所得税101,515.75元。

处罚决定:对公司少缴增值税377,286.46元、企业所得税101,515.75元分别处以0.5倍的罚款,金额合计239,401.11元。

被罚款不说,还影响企业信用等级,代价惨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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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是税务改革大年,税务稽查更加严格,不仅个人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等网络支付平台全都不放过。

8月4日央行下发文件,明确要求非银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由直连模式迁移至网联平台处理,2018年6月30日,所有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都已经被“收编”。

从今以后,包括支付宝和微信在内的网络支付都得通过网联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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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网联平台到底是个啥?

“网联平台”的全称是“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清算平台”,受央行监管,是为支付宝这类非银行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搭建一个共有的转接清算平台。

线上支付通道不再直接对接银行,而是通过网联平台通道与各家银行对接,网联平台又在央行的监管下,也就是说,微信发给别人1块钱的红包,央行爸爸都是知道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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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加上“金三”系统的强大,税务部门的稽查技能全部点满,火眼金睛,公司还想要靠私账逃税是不可能的了。想要减少成本,需要有真正专业的团队例如佑康企业管家,能够根据财税部门下达的法规、优惠政策,通过正当合法的方式进行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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