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男子駕車來回碾壓妻子三次致死,如果有人當時衝上去把男子打死,法律會怎麼判打人者?

SVIP大大


事件發生在貴州松桃苗族自治縣,10月8日的上午38歲的男子歐某某在當地普覺鎮某路口駕車將妻子撞到後又先後三次對其碾壓,最終其妻不治身亡,而毆某某本人在駕車逃跑的途中翻車受傷已被警方抓獲。

根據部分目擊者披露的消息來看,男子之所駕車撞擊碾壓妻子主要是源於二人之間的情感糾紛。因此,很明顯本案屬於一起典型的民轉刑案件。

從現場群眾拍攝的視頻來看男子的動機非常明顯,就是要將自己的妻子置之死地,這種行為從法律上來說屬於故意殺人。

我國《刑法》第二十條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也就是說,在當時的那種情況下,如果有熱心群眾衝上前去採用暴力手段來制止男子的不法行為應當被認定為正當防衛。當然,一旦男子的行為被制止後並且被群眾控制之後,有人出於憤怒或者不滿故意將其打死,那麼這種情況下由於男子的犯罪行為已經中止,防衛的前提也就不存在了,好心人將其打死很大程度上會被認定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

不過話說回來,就現場情況來看,男子敢於在光天化日朗朗乾坤之下公然地實施這種碾壓其妻的行為,說明了他已經完全喪失了理智,上前制止其行為的人自身也將面臨著巨大的風險。

有些時候,當危險出現時,救與不救是一個兩難的選擇。



通城丹妹


這個問題問的有點不合邏輯。(非抬扛)

一、不討論男子的窮兇極惡,只討論見義勇為者在這樣的情況上怎樣才能衝上去。處於非理智狀態的男子在車裡對妻子進去慘無人道的碾軋,隨後駕車逃離報應不爽翻車受傷。這一系列行為中,只有在該男子翻車後,其他人才有機會接觸到該男子,如果有人這時候把該男子從車裡拖出來打死。

那打人者就是故意傷害致人死亡了。

二、在當時的情況,普通人很難對受害妻子進行救助,或者訓練有素的人迅速把妻子從車輪底下拖出來?不然極有可能施救人也會變為受害人。或者是否有可能另一輛車把這輛車撞開?但這時候可憐的妻子還在車輪底下,這樣做實在危險。見義勇為當然值得提倡,但也需要量力而行。這個時候叫救護車打110或許更加有效?

三、題主的這個問題可以化為見義勇為者把施害人打死會怎麼樣?

1、法律上沒有見義勇為這個概念,刑法上的見義勇為我理解為正當防衛,可以按照正當防衛來理解(第三人可以為保護受害人對施害人進行正當防衛)。題主的這個題目中第三方很難當時衝上去把男子打死。不過生活中類似的例子有圍毆小偷,圍毆人販子致死。這些是可以討論的。

2、正當防衛裡面的無限防衛權。無限正當防衛,是指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採取防衛行為,

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仍然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也就是說存在打死施害人無罪的情況。

3、正當防衛有2個硬性條件。第一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第二不能超過必要限度。縱觀前幾年的判例,被判正當防衛所佔比例很少。但是但是但是重要事情說三遍,於歡案,崑山案等這幾個判例讓我們看到了不一樣的正當防衛的解讀。更加符合普世價值觀的判決。同樣的情況同樣的爭議,前幾年可能就是故意傷害,現在可能就是正當防衛。

4、無論是出於正義、同情還是基於義憤,見義勇為絕對值得提倡。但是在見義勇為的同時也要保護好自己,量力而行。制止了施害行為,順便基於義憤打幾下都沒事。但是不能超過必要限度,人都倒地上不動了,你還撩起棍子使勁砸,很有可能變成故意傷害。做好事把自己搭進去不應該。


行粥


這是一個假想的正當防衛的問題。

案件發生於2018年10月8日9時許,松桃苗族自治縣普覺鎮老車站三岔路口。

犯罪嫌疑人歐某某駕車對其妻吳某某碾壓,當醫務人員趕到現場救治時,發現吳某某已死亡。後歐某某駕車逃離現場途中翻車受傷。

歐某某已被公安機關依法控制。


一、男子駕車碾壓妻子三次,此時有人衝上去打死該男子,此人的行為應認定為正當防衛

男子駕車碾壓其妻子,取其妻子性命的故意很明顯,其行為也是直取其妻子性命而去,也就是說,此時致害人暴力的不法行為正在進行當中。

此時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而給致害人造成傷害的,制止不法行為者不承擔刑事責任,也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該男子是在取人性命,因為防衛而將其打死,防衛行為並沒有超過必要的限度。

因此,防衛者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


二、制止不法侵害的人,要有相應的能力才行

該男子是駕駛汽車在碾壓他人,而且是反覆三次,可見其喪失理智、喪心病狂的程度。

如果此時有人去制止,暴怒之下連他妻子都能如此兇殘對待的人,對他人會怎麼樣就可想而知了。

所以,有勇氣當然是好的,制止如此暴力之人必須要有相應的準備或者措施。

否則,就是徒增傷害後果了。

因此,在此種情況下,苛責他人沒有上前制止並不理智。


三、該男子在開始逃跑後、及在逃跑的過程中,在他沒有繼續傷人的情況下,就不能將他打死了

如果這個時候,再將他打死就不是正當防衛了,因為其不法侵害已經結束。

此時,可以報警,可以協助公安部門實施抓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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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廣吉律師


男子駕車來回碾壓妻子三次致死,這是故意殺人了。

我們常說一日夫妻百日恩,百日夫妻似海深,其實,夫妻間是沒有血緣關係而最親近的情感,我們應該感激夫妻間這一生或者哪怕這一段的陪伴,尤其是生兒育女的妻子,沒有功勞還有苦勞,沒有苦勞還有疲勞。

但是偏偏有些人,因愛生恨,所以我們就經常看到夫妻間反目成仇,夫妻互相傷害的,殺妻殺夫真都不是新聞了,我們經常看到夫妻間下手,一個比一個狠,而且很多都是不可能對陌生人的死手。

為什麼不能放對方一碼呢?像這個案子,我們不知道背後有哪些故事,但是,丈夫搭上自己的命,也要致妻子於死命,圖啥呢?孩子不管了,老人不考慮了,用這種同歸於盡的方法,是最愚蠢的。

也許這個妻子做了見不得人的事,丈夫憤怒,但是,你想要的結果又是什麼呢?把妻子弄死,你怎麼跑得掉呀?你的結果也難免一起,難道還要地下再續姻緣嗎?你可饒了妻子吧。

如果路人遇到這樣行為,出手相助,無論這個丈夫死活,都是正當防衛,這是無限正當防衛權。


韓東言


不愛了,就放手!何必這麼殘忍,最終還是要搭上自己。

看見這則新聞,老羅只能用兩個詞形容:喪心病狂、觸目驚心!

據悉兩人是夫妻,兩人之間因為情感糾紛,男方將女方撞到在地並且駕車來回碾壓了三次,最終導致女方死亡。

老羅實在是想不到究竟是會有什麼恨,會讓一個男人對自己的結髮妻子做出如此喪心病狂的事情。哪怕是雙方之間真的沒有愛了,那麼也應該記住曾經兩人在一起時的美好,然後好好分開,怎麼會至於演變成如此嚴重的傷人事件。

毫無疑問的,該男子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最終將肯定會遭受到法律最嚴厲的制裁。有人說:雙方之間是因為情感糾紛而導致出現這樣的情況,那麼根據中國通常的司法情況來看,男子最終應該不會被判處死刑,因為此事事出有因,且雙方本又是夫妻。

老羅想說的是:此男不死,天理不容!!!

任何理由都不能為這麼嚴重且惡劣的行為開脫。恰恰相反,老羅認為應該對這名男子處以更加嚴厲的懲罰,連對自己的妻子都能如此殘忍,如果是換做其他人的話,那畫面簡直是不敢想象。

有人說:如果此時有人講該男子打死,則這名勇士會承擔什麼責任?這裡其實又回到了原來老羅已經講過很多次的一個概念:是否構成正當防衛?

本案中亦如是!如果路人一下就使得男子死亡或者重傷的,則完全符合正當防衛的構成,應不予追究責任;但是如果路人在已經制止了男子的情況之下,繼續對男子施加傷害而致使男子死亡的,則可能存在防衛過當。

不過,在這個案件之中,老羅認為我們不能苛責要求路人在任何情況之下都一定會施以援手,畢竟這次是一名喪心病狂的男子駕著車呢,我們路人憑什麼去攔下他呢?

我們倡導見義勇為,但是應該在保證自己安全的情況之下。


羅召均律師


情感矛盾發,男子歹如麻,切齒將車駕,撞倒妻子壓,來回三次輾,惡毒目的達,妻死不瞑目,慘被閻王抓。

有人提假設,請求大家答:若是路人見,出手將男打,剝奪其生命,是否會犯法。

男子正行歹,而且罪惡大,誰若敢出手,可以把命拿,完全是正義,一點沒違法。反而要獎勵,正義邪惡壓。

可惜這現象,只能假設下,事不關己事,多半高高掛,能避儘量避,何必惹麻紗。阻止瘋狂者,還得靠警察。


平淡人生一帆順


這個男子真的太狠心了,不管什麼原因,夫妻一場,好聚好散,你說你開車壓死她幹什麼?那是結髮夫妻啊,你就這麼給壓死了,然後還來回碾壓,這麼做真的好麼?良心哪去了?

不過一個巴掌拍不響,我覺得這個男子用這麼殘忍的手段壓死自己的妻子肯定是另有隱情。要知道這個男子肯定知道這麼做是要付法律責任的,那也就是說他這麼做的原因就是自己也不想活了,對妻子的恨已經到達了無法剋制的程度才會採取這種過激的行為吧。但我個人覺得,人活在世上有太多的事情放不下,緣分一場,不管咋樣沒必要剝奪他人的生命,自己的命不在乎,但是踐踏他人的生命是要負責任的啊,自己的父母怎麼辦?如果有孩子,自己的孩子又怎麼辦?

男子駕車來回碾壓妻子三次致死,如果有人當時衝上去把男子打死,法律會怎麼判打人者?

想要知道怎麼判那就要確定一件事,衝上去把這個男人打死可以,但是前提是這個男人正在碾壓他的妻子,這個過程中你無法判定他的妻子是否死亡,你直接將其打死可以算作是無限正當防衛。

但如果該男子已經將妻子壓死,或者已經碾壓完妻子,你再衝上去將其打死,那肯定不是正當防衛,而屬於故意殺人。如果你打死了他,你沒跑,如果的本意不是要打死他,那就是死緩或過失殺人,刑罰會輕一些。


實體店老王


國慶小長假剛剛結束,假期的喜悅還帶有餘溫,就有令人毛骨悚然的事情發生。

2018年10月8日上午,松桃苗族自治縣的歐某某因感情糾紛,駕車來回碾壓妻子三次,致其當場死亡……

古語有云:一日夫妻百日恩。

不是事件的當事人,我們無權評論夫妻二人之間的感情糾紛,但是退一萬步講,即使妻子做了大逆不道、人神共憤的事情。

作為丈夫,在開車碾壓妻子的那一刻,劇情就已經發生反轉,以如此殘忍的方式殺害妻子,讓人無法原諒。

回到題主提問中,如果在男子碾壓妻子時,有人衝上去把男人打死,那麼,法律會怎麼判打人者?

有書君認為,該男子的行為應當屬於正當防衛,因為正當防衛中還有特殊防衛的存在,且聽有書君分析:

一、從當時的情況看。

從網上的通報情況可以看出,男子是碾壓三次致妻死亡。

我們都知道,就是騎自行車將行人撞一下,也可能會有危害他人生命的危險,何況是碾壓三次,從男子的碾壓行為可以看出,男子是抱著殺人的動機行事。

二、從男子打人的是目的來看。

退一萬步講,如果在歐某某傷害其妻子的過程中,有路人正好經過,看到歐某開車來回碾壓,手段殘忍,眼看被害妻子命在旦夕。

為保護受害的妻子,仗義出手相助,揮拳暴打歐姓男子,那麼,此時路人出手的目的就是為了保護被害妻子的性命。

三、從法律角度來看。

法律不僅懲罰惡人,還要保護“路見不平拔刀相助”的好人。

我國法律在此方面有明確的條文規定,根據我國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即特殊正當防衛):“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它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我們再回到事件中來,“碾壓三次“足以證明歐姓男子的殺人目的,而路人此時出手相助,也是為了保護被侵害人的性命,所以即使將歐某打死,也構成正當防衛。

最後,有書君想說的是:衝動不僅是魔鬼,還是一副手銬和腳鐐。

不管遇到什麼問題,什麼矛盾,都要靜下心來冷靜解決,因為只有這樣才能做到,既不傷人也不害已。

有書君語:對此問題你有什麼不同的見解呢?歡迎在下方留言評論,別忘給有書君點個贊哦~關注有書君,私信回覆句子,有書君送你一句特別的話


有書共讀


衝上去救人,理論上有這種可能,但操作上存在很大問題,最可怕的結果是不僅救不了人,反而可能會搭上自己的性命!

事情發生的很突然,從其撞倒妻子,到三次碾壓,也就是短短的一瞬間。就人的本能而言,根本就反應不過來,慘劇就發生了。而且他在車內,處於失去理智的狀態,怎麼上前阻止他?萬一他失心瘋發作,連你一起撞,你上哪裡去逃?

我們鼓勵見義勇為,不過那是有前提條件的,那就是在確保自身安全的情況下,而不是逞匹夫之勇,枉送自己的性命,那就得不償失了。想起前幾天發生在廣西靈山的那個小姑娘,才10歲,離家去賣百香果回來的路上,被同村一男子殺害。九年前,小姑娘的父親因為在水庫見人落水而施救,卻不幸與落水者一起溺亡,留下5個孩子給妻子獨自撫養,生活異常艱難!

當然,如果你有迅如閃電的功夫,在其行兇之時,對他一擊致命,那你肯定是正當防衛,不用承擔任何責任!不過這只是美好的幻想!

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得共枕眠。兩個人走到一起,共同生活,不管是良緣也好,還是孽緣也罷,那都是緣,更何況結婚有了孩子後,雙方就是親人,孩子就是連接彼此的紐帶!


合則聚,不合則分,為什麼非要相愛成仇呢?殺害了妻子,你的孩子就沒了母親,你因為故意殺人,雖然因為感情糾紛,不一定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但是死緩、無期徒刑還是逃不掉的!誰來照顧孩子,誰來替你給父母養老送終?一個家庭瞬間就毀了,無父無母的孩子,連草都不如!

當然,現在說什麼都晚了,但是天下還有很多感情出了問題的夫妻,希望能夠妥善處理感情的糾紛!


打虎拍蠅


駕車男子太殘忍,將自己的妻子連續三次碾壓致死。俗話說,一日夫妻百日恩,無論與妻子有什麼矛盾,也不至於痛下殺手。

事發貴州松桃苗族自治縣,在一三岔路口,一駕駛黑色轎車的男子將妻子撞倒在地,接著駕車從妻子身上碾壓過去,又倒回碾壓。期間妻子被壓帶在車底部拖行幾米後,又用車輪從妻子身上壓了過去。之後,男子駕車逃離,途中翻車受傷。醫生感到時其妻子已身亡,後男子被警方控制。據悉,男子姓歐38歲,其妻子也就是受害者姓吳,二人因感情問題而發生了此參加。案件正在偵辦中。

這個犯罪嫌疑人歐某的行為,涉嫌故意殺人,等待他的將是法律的嚴懲。

這個題目主要是討論,假如當時有人上前將歐某打死,會不會被追究法律責任的問題。

從現場視頻來看,當時的駕車者歐某,極有可能是抱著對妻子必殺的心態作案的。也就是說,他當時情緒可能處於一個時空的狀態。這是第一點。再者,他當時在車裡,即使有人想上前制止,也存在一定的難度。要想制止他得先砸車,這樣做,很有可能會將男子更激怒,從而駕車撞擊砸車者,甚至失控亂撞路邊的其他人,可能會造成更多人傷亡,造成更大的傷害。

在視頻中,當時有個人好像試圖靠近車,可能是想阻止歐某。但面對駕車的嫌疑人,也沒有什麼制止的好辦法,所以並未成功。

其實,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沒有保險的辦法,是不建議冒然上前的,很可能阻止不成反對自己造成傷害。畢竟,人與車對抗,明顯處於弱勢,勝率比較低。

如果當時真有人為了制止歐某的故意殺人,而將其打死,那也是見義勇為行為,符合正當防衛的要求,屬於正當防衛。

依據我國《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傷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對於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所以,在當時的情況下,無論對犯罪嫌疑人歐某造成傷害或者死亡,都用不著承擔刑事責任。

我們鼓勵見義勇為、制止犯罪,但是,在實施防衛行為前,也需要適當評估一下成功的概率有多大,會不會導致犯罪嫌疑人制造出更多、更大 的傷害。有些情形下的見義勇為和正當防衛需要理性。畢竟,我們伸援手的目的是為了制止或減少犯罪嫌疑人制造的傷害。

大家覺得這種情況下,打死犯罪嫌疑人會受到法律懲罰嗎?

【謝謝朋友們耐心閱讀,歡迎關注、評論等,發表看法,一起互動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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