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8 「關注」你怎麼看?張家口擬在所有室內公共場所及部分室外區域禁菸!

「關注」你怎麼看?張家口擬在所有室內公共場所及部分室外區域禁菸!

建設無煙城市

打造無煙奧運

《張家口市控制吸菸條例(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了~

為普及菸草危害知識,倡導健康生活方式,培樹文明行為習慣,助力健康河北、健康張家口建設,我市在控煙宣傳倡導方面做了大量工作。2017年,我市也取得了地方性法規的立法權,我們將控煙立法擺上重要議事日程,是滿足群眾對健康美好生活的需要,適應新時代要求、順應新潮流的具體體現。

目前,我市已經成立了控煙立法領導小組,由市衛計委、市愛衛辦和市疾控中心、市衛生監督局、市有關法律專家參加起草了條例初稿,現正在面向社會徵求意見。

「关注」你怎么看?张家口拟在所有室内公共场所及部分室外区域禁烟!

一、公開徵求意見的時間

2018年9月30日至10月20日

二、反映意見的方式

(一)電話:0313-8055560

(二)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关注」你怎么看?张家口拟在所有室内公共场所及部分室外区域禁烟!

張家口市控制吸菸條例

(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了控制和減少菸草煙霧的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創造良好的公共環境,提升城市文明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控制吸菸工作。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室內公共場所,是指公眾可以進出或者使用的封閉半封閉場所,室內工作場所,是指工作期間使用的封閉或半封閉的場所。

第四條

本條例所稱吸菸,是指包括擁有支配點燃的菸草製品或電子類煙製品,而無論是否實際吸入或呼出煙霧。

第五條

本市控制吸菸工作實行政府主導、部門管理、單位負責、社會監督、群眾參與的原則。

第六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制訂控制吸菸促進居民健康規劃,並將控煙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控制吸菸工作的經費投入,促進控制吸菸工作體系的建設,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做好本轄區內的控制吸菸工作。

第七條

本市各級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具體組織、協調、指導相關行政部門的控制吸菸工作,組織社會組織和個人開展社會監督,開展控制吸菸工作的宣傳教育培訓,監測、評估單位的控制吸菸工作。

第八條

本市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向社會公佈控制吸菸舉報、投訴熱線,受理違法吸菸的舉報投訴,依法查處違法行為,並定期向社會公示查處情況,接受公眾監督。

第九條

衛生、教育、公安、環保、交通運輸、文廣新、體育、旅遊、食品藥品監督、園林綠化、市政市容、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市場監督管理、菸草等部門應當積極開展控制吸菸的公益宣傳和社會勸導活動,並對本行業或者領域內的控制吸菸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制定管理制度,開展宣傳培訓,組織監督檢查。

第十條

廣播、影視、網絡、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積極開展控制吸菸的公益性宣傳活動,充分調動群眾參與控制吸菸的積極性,市和區(縣)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公室將控制吸菸工作納入本轄區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

第十一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將控制吸菸工作納入本單位日常管理,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負責本單位的控制吸菸工作。

第十二條

鼓勵、支持志願者組織、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開展控制吸菸宣傳教育、勸阻違法吸菸行為、監督場所的經營者和管理者開展控制吸菸工作、提供戒菸服務等活動。

第十三條

對在控制吸菸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本級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上報至本級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四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室內公共場所、室內工作場所、公共交通工具禁止吸菸。

“室內是指有頂部遮蔽並且側面有兩面以上環繞的任何空間,包括電梯、走廊、地下通道、樓梯間、衛生間等。”。

第十五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下列室內公共場所的室外區域禁止吸菸:

(一)託兒所、幼兒園、中小學校、少年宮、青少年活動中心等以未成年人為主要活動人群的場所;

(二)體育場、健身場的所有區域;

(三)醫院、婦幼保健機構、兒童醫院等醫療機構;

(四)排隊等候隊列中;

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吸菸場所。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舉辦大型活動的需要,臨時劃定禁止吸菸的室外區域。

第十六條

除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室內公共場所的室外區域,可以設立吸菸點,吸菸點的設立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二)設置明顯的指示標誌與吸菸危害相關的警示標識;

(三)遠離建築物門窗10米以上等人員密集區域和行人必經的主要通道。

第十七條

禁止吸菸場所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應當將禁止吸菸工作納入本單位的日常管理,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配備專兼職人員負責禁止吸菸工作,對吸菸者進行勸阻,對不聽勸阻的要求其離開;對不聽勸阻且不離開的,向衛生行政部門投訴舉報。

(二)建立禁止吸菸管理制度,做好宣傳教育,開展經常性檢查,認真填寫檢查督導記錄並保存至少一年;

(三)設置明顯的禁止吸菸標識和有衛生行政部門舉報、投訴電話標牌;

(四)不得設置與吸菸有關的器具和附有菸草廣告的物品。

第十八條

個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在禁止吸菸場所吸菸;在非禁止吸菸場所吸菸的,應當合理避讓不吸菸者。

第十九條

個人在禁止吸菸場所內發現吸菸行為的,可以行使下列權利:

(一)勸阻吸菸者停止吸菸;

(二)要求該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勸阻吸菸者停止吸菸;

(三)向衛生行政部門投訴舉報。

第二十條

本市提倡健康生活方式,鼓勵自願戒菸。市和區、縣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對吸菸行為的干預工作,設立諮詢熱線,開展控制吸菸諮詢服務,指導醫療衛生機構開展戒菸服務。

第二十一條

學校應當採取措施預防學生吸菸,對學生開展吸菸有害健康的宣傳教育,幫助吸菸的學生戒菸。教師不得在中小學生面前吸菸。

第二十二條

菸草製品和電子煙製品銷售者應當在銷售場所的顯著位置設置吸菸有害健康和不向未成年人出售菸草製品的明顯標識。並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一)向未成年人出售菸草製品;

(二)在幼兒園、中小學校、少年宮及其周邊100米內銷售菸草製品;

(三)通過自動售貨機或者移動通信、互聯網等大眾傳播媒介發佈或者變相發佈菸草廣告。

第二十三條

本轄區內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一)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圖書、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移動通信、互聯網等大眾傳播媒介發佈或者變相發佈菸草廣告;

(二)在公共場所設置菸草廣告;

(三)設置戶外菸草廣告;

(四)各種形式的菸草促銷、贊助活動。

第二十四條

每年5月31日的“世界無煙日”,市、縣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應當集中本轄區各單位、各社會組織、志願者組織開展控制吸菸宣傳。

第二十五條

市和區(縣)衛生行政部門依法開展控制吸菸衛生監督管理工作,有權進入控制吸菸場所並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核實,有權查看相關場所的監控、監測、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等證據材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配合並如實反映情況。

第二十六條

對於在禁止吸菸的區域吸菸的個人,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五十元罰款;情節嚴重的且拒不改正的處以二百元罰款。

第二十七條

對不聽勸阻且擾亂公共秩序的吸菸者,或者阻礙有關行政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禁止吸菸場所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兩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或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對於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菸草經營者,由菸草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或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廣告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

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控煙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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