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6 魚目混珠:“啄木烏”冒充“啄木鳥”被判侵權

2018年7月,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寧波市福達刀片有限公司訴蕪湖市某五金經營部侵害商標權糾紛案。寧波市福達刀片有限公司是國內最大的美工刀片生產企業,該公司在1997年7月21日在第16類商品上註冊第1056900號啄木鳥圖形及文字商標。經公證調查取證,寧波市福達刀片有限公司發現蕪湖市某五金經營部未經許可,在其經營場所內銷售涉嫌侵犯前述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為維護合法權益,向蕪湖經開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蕪湖市某五金經營部停止銷售侵權商品並賠償損失20000元。

庭審過程中,承辦法官當庭將公證物品拆封對比,發現蕪湖市某五金經營部銷售的刀片(以下稱案涉刀片)包裝盒與正品包裝盒不一致,但包裝盒上印有正品刀片廠家信息及前述啄木鳥圖形及文字註冊商標,兩者外觀顏色也很近似,同時,案涉刀片包裝內的塑料盒是藍色和黃色,與正品塑料盒黑白相間的顏色也不一致,打開塑料盒,案涉刀片的右側印有標識為“啄木烏”的文字,與“啄木鳥”文字高度近似。

庭審結束後,在當庭查明的證據的證明下,蕪湖市某五金經營部百口莫辯,不得不承認因為自身的疏忽,沒有盡到進貨審查義務,才導致違法行為的發生,並表示願意調解,當庭通過手機微信支付賠償款6000元,承諾以後不再進行類似違法行為。

承辦法官提醒廣大經營者,在日常經營中,購進商品時一定要認真比對標識,仔細辨認,將類似魚目混珠、以假亂真的侵權假冒商品拒之門外,避免自己因銷售而侵權,同時對發現的假冒商品也要及時向有關部門進行舉報,淨化消費市場,打擊假冒偽劣商品,弘揚誠信為本的經營宗旨。

蕪湖經開區法院 陳鳳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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