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1 高管患癌,企业发病假工资1200元,不合法

网上报道,兢兢业业地奋斗了24年,尤先生从普通员工做到了企业高管,每月工资25000元。然而,尤先生的生活却被一纸肝癌诊断书打乱,住院一个月,工资条上的月工资从25000元降到了1200元。企业发放尤先生病假工资1200元,合法吗?

高管患癌,企业发病假工资1200元,不合法

劳动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十七条规定:“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超过六个月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病伤假期工资停发,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标准如下:本企业工龄不满一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四十;已满一年未满三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五十;三年及三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此项救济费付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止。 ”

高管患癌,企业发病假工资1200元,不合法

劳动法

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医疗期和工龄长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病假期间的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高管患癌,企业发病假工资1200元,不合法

医务工作者

《劳动保险条例》颁布时间1951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施行时间1953年1月26日,《劳动保险条例》目前为止并未废止,根据《立法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劳动保险条例》与新法相冲突的部分无效。目前为止,原劳动部关于病假工资的新规定和《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均为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80%,但新法并未对病假工资的上线作出规定,因此,新法关于病假工资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中关于病假工资的规定并不冲突,本人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中关于病假工资的规定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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