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5 省屬國企改制:改制企業原則上全部接收安置原企業職工

魯網8月15日訊 近日,省人社廳、省國資委發佈《省屬國有企業改制勞動保障有關問題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要求改制企業原則上應當全部接收安置原企業職工,企業改制前拖欠的職工工資、醫藥費、離退休人員養老金和欠繳的社會保險費按有關財務管理規定一次性扣除、預提。

改制不等於裁員方案須公示表決

據悉,該辦法適用於省屬國有企業改製為國有參股或國有資本退出的企業,省屬國有企業使用的原“混崗集體職工”,按照國有企業職工參與改制。省屬國有企業出資但註冊為集體企業的,改制時可以參照本辦法安置職工。

改制須經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或主管部門批准,並制訂職工安置方案。企業制訂職工安置實施方案,要廣泛聽取工會和職工的意見,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通過並形成決議,按規定組織實施。職工安置方案和勞動保障費用中涉及職工權益等內容,須面向全體職工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7天。

企業改制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原企業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企業改制時計算職工安置費用基準日在冊的職工,經本人書面申請、企業同意不到改制後企業工作的,企業應當在國有資產處置日前與其辦理解除勞動關係手續,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等費用。

改制後的企業應當按照統籌管理的規定重新進行社會保險登記,參加各項社會保險,職工在改制前後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合併計算。

明確員工保障費用一次性預留

此外,根據辦法,以下用於員工保障的費用須預留:

企業的工傷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職工、離退休人員、勞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職工遺屬、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上世紀60年代精減下放人員等群體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應當預留的費用,按照有關財務管理規定一次性扣除、預提,由改制後的企業按規定支付。

為企業離退休人員預留的醫療費,應當一次性繳給當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

為依法解散企業職工核定的安置費用,除企業欠繳的社會保險費、預留的離休幹部費用以及1-4級工傷職工和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有關費用須向有關部門或機構繳納或移交外,職工經濟補償金、5-10級工傷職工以及因病死亡職工遺屬有關待遇等應當在企業解散程序終結前一次性支付給職工和有關人員。

為改制企業職工預留的、需要在未來分期支付或繳納的費用,由改制後的企業保管並按規定分期支付給職工或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在改制後企業按期、及時、足項、足額地支付或繳納職工安置費用的前提下,職工安置費用的結餘部分歸改制後企業所有,不足部分由改制後企業補足。企業改制時預留的有關費用,改制後新增支付項目或者調整支付標準的,由改制後企業按規定支付。

企業拖欠的職工醫藥費,按企業原醫藥費報銷規定據實核定,並由企業在辦理工商登記前向職工支付完畢。

企業欠繳的社會保險費,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證明,主管或監管部門確認,按照有關財務管理規定一次性扣除、預提,由改制後的企業補繳。(濟南日報)http://news.e23.cn/shandong/2018-08-15/20180815000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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