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10 中國有毒有害大氣汙染物名錄年底前公佈 專家:要經過嚴格篩選和論證

2018年7月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關於檢查大氣汙染防治法實施情況的報告》(簡稱《報告》)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針對大氣汙染防治,《報告》提出,生態環境等部門要在2018年年底前依法制定並公佈有毒有害大氣汙染物名錄。

生態環境部有關負責人指出,通過“大氣十條”的推進和落實,我國探索出了一條適合我國國情的大氣汙染防治新路。“但我國大氣環境形勢依然嚴峻,大氣汙染物排放量仍居世界前列。”該負責人表示,338個地級及以上城市環境空氣質量達標比例僅為29%,京津冀大氣傳輸通道城市、汾渭平原等區域PM2.5年均濃度超標1倍左右。特別是秋冬季,北方地區重汙染天氣仍然多發頻發。在此背景下,有毒有害大氣汙染物名錄亟待出臺。

“有毒有害大氣汙染物名錄的出臺將是我國大氣汙染風險控制的重要一步,目前生態環境部對此正在制定當中,有毒有害大氣汙染物名錄的篩選工作在今年年初就已經開始啟動了,今年年底之前將會出臺。”7月10日,國家大氣汙染防治攻關聯合中心副主任、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大氣領域首席科學家柴發合在接受界面新聞記者採訪時表示。

界面新聞注意到,2016年修訂並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78條就曾規定,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大氣汙染物對公眾健康和生態環境的危害和影響程度,公佈有毒有害大氣汙染物名錄,實行風險管理。

2017年3月,環保部出臺的《國家環境保護“十三五”環境與健康工作規劃》也明確提出,“十三五”期間,將評估汙染物對公眾健康和生態環境的危害和影響程度,公佈有毒有害大氣汙染物名錄,為實行環境風險管理提供依據。

如今,距離“十三五”規劃結束還有兩年時間。今年1月18日,“國家管控有毒有害大氣汙染物名錄篩選”研究工作正式啟動。與會的研究人員認為,有毒有害大氣汙染物名錄應該根據分類排序的方法進行篩選,主要側重於有害性、致畸性以及致癌性大氣汙染物。此外,應該選擇選擇更具代表性的採樣點;人群樣本量需要增加;採樣需要考慮重點季節和時段,增加採樣頻次。

談及有毒有害大氣汙染物名錄尚未出爐的原因時,柴發合表示,有毒有害大氣汙染物名錄的制定是一項非常嚴肅的問題,此前一直在論證。從國際經驗來看,美國列入法律的有毒有害大氣汙染物有187種,但我國與美國的產業結構不同,經濟結構不同,因而汙染物的來源也不盡相同,“被美國列為有毒有害的汙染物我們不一定都有,而我們也許還有更特殊的有毒有害汙染物,因此名錄的確定要經過嚴格的科學篩選和科學論證,還要跟下一步的管控聯繫起來。在經過充分論證之後,名錄才能最終確定出臺。”

此外還有業內人士指出,由於目前我國針對大氣汙染治理措施及管理手段研究尚處於起步階段,建立有毒有害大氣汙染物有一定困難,所以我國暫時還未開始實施這種名錄管理制度。

據瞭解,我國目前已有《大氣汙染物綜合排放標準》、《民用建築室內環境汙染控制規範》、《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等多部針對有毒有害大氣汙染物排放的相關規定。柴發合認為,相比上述標準,有毒有害大氣汙染物名錄出臺後,對於所涉及汙染物的管理將實行風險管控的方式,並不像以往空氣質量指標是按照某個標準來管理,而是通過對有毒有害大氣汙染物監測,然後進行風險評價,通過管控來降低風險,進而保護公眾健康,這個思路是非常清晰的。“除了發佈名錄外,監測體系和管控體系都會逐步建立起來。”

資料顯示,大氣汙染物主要包括粉塵、二氧化硫、氮氧化合物、甲醛等。而在名錄評定的過程中,將對汙染物進行汙染程度評級。談及汙染物名錄篩選所遵循的原則,柴發合表示,一方面是藉助歐美等國家的經驗,另一方面是依據我國在大氣汙染防治中已經監測出來的有毒有害汙染物。此外,一些目前濃度不是很高,但未來可能會對人體健康造成影響的有毒有害汙染物,同樣也在關注的範圍內。

界面新聞注意到,廣東省和黑龍江省此前都已經制定了《有毒有害大氣汙染物名錄(徵求意見稿)》,完整名錄尚未最終確定。“各地有益的嘗試也會給國家制定名錄提供可以借鑑的經驗和示範,但體系的建立還是要以國家為主,如果國家標準沒有規定的汙染物,而在當地確實有的,地方也可以制定一些指標,國家鼓勵地方先行制定標準。”柴發合認為。

據悉,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關於檢查大氣汙染防治法實施情況的報告中明確,鼓勵地方在大氣汙染防治領域先於國家進行立法。2018年底前,各省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要制定或修改大氣汙染防治相關條例,結合本地實際進一步明確細化上位法規定,增強法律的操作性、規範性、約束性,實現大氣汙染防治地方性法規全覆蓋。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