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10 副市長被判無期、涉“罕見”罪名,還被批“妨害社會管理秩序”

【編輯/張喜斌 統籌/陳威】7月10日,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通遼市原副市長許亞林受賄罪、貪汙罪、挪用公款罪、濫用職權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隱瞞境外存款罪一案,一審判處許亞林無期徒刑。

大白新聞了解到,“隱瞞境外存款罪”這個罪名十分罕見。2017年,曾有媒體報道稱,據不全完統計,近十餘年來,我國僅有7例隱瞞境外存款罪的案例。

副市長被判無期、涉“罕見”罪名,還被批“妨害社會管理秩序”

副市長被判無期、涉“罕見”罪名,還被批“妨害社會管理秩序”

許亞林(資料圖)

內蒙古通遼市原副市長被判無期

7月10日,有媒體記者從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該院依法公開宣判通遼市原副市長許亞林受賄罪、貪汙罪、挪用公款罪、濫用職權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隱瞞境外存款罪一案,一審判處許亞林無期徒刑。被告人許亞林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文章稱,經審理查明,2001年至2015年間,被告人許亞林利用擔任通遼市大林鎮黨委書記、通遼市科爾沁區副區長、通遼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書記、通遼市副市長的職務便利,接受他人請託,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

侵吞、套取公共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且數額巨大不歸還;濫用職權,致使國家遭受重大經濟損失,數額特別巨大;被告人許亞林的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特別巨大;在境外的存款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申報而隱瞞不報。

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對被告人許亞林數罪併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判決認定被告人許亞林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5萬元;犯挪用公款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犯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犯隱瞞境外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許亞林違法犯罪所得財物及鉅額財產差額部分,應當予以追繳;追繳及沒收的財物上繳國庫;未隨案移送的涉案財物,由查封、扣押、凍結機關依法處理。

涉罕見罪名“隱瞞境外存款罪”

據悉,許亞林犯受賄罪、貪汙罪、挪用公款罪、濫用職權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和隱瞞境外存款罪。值得注意的是,隱瞞境外存款罪這個罪名十分“罕見”。

2017年6月,有媒體曾報道了《這個罪名太罕見,14年來僅7人》的文章。文章稱,6月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原副秘書長戴海波受賄、隱瞞境外存款案一審公開宣判,對被告人戴海波執行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

當時,媒體報道稱,在法院的判決中,被告人戴海波除受賄罪外,還構成隱瞞境外存款罪。文章稱,該罪名(隱瞞境外存款罪)十分罕見。根據記者不完全統計,包括戴海波在內,近十餘年來,我國僅有7例隱瞞境外存款罪的案例。

文章稱,記者搜索有關報道發現,最早因隱瞞境外存款罪的案例是發生在2003年。2003年8月21日,深圳地鐵有限公司原總經理馬恭元,因犯受賄罪和隱瞞境外存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6年,並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十八大後的首例則是內蒙古自治區政府原副秘書長、法制辦主任、黨組書記武志忠。2013年12月18日,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武志忠貪汙、受賄、挪用公款案作出一審判決,以貪汙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隱瞞境外存款罪,判處無期徒刑。

2016年10月26日,內蒙古檢察院披露稱,通遼市政府原副市長許亞林(副廳級)涉嫌受賄罪、貪汙罪、挪用公款罪、濫用職權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隱瞞境外存款罪一案,由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反貪汙賄賂局偵查終結,移送本院公訴部門審查起訴。

其餘3人分別是中國船舶工業集團廣州管理局原黨組書記、局長管學仲,南方證券公司廣州分公司珠海景蓮營業部原主任宣秀英,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電子信息產業管理處原處長徐紹敏。其中,管學仲獲刑4年,徐紹敏被判15年。

還曾被批“妨害社會管理秩序”

2015年11月3日,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人民政府副市長許亞林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2017年2月,經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准,內蒙古自治區紀委對通遼市政府原副市長許亞林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許亞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經營、承攬工程及結算工程款等方面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貪汙公款和套取拆遷補償款;違規侵佔集體土地;妨害社會管理秩序,利用職務影響和職務上的便利違規為本人辦理虛假信息身份證。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貪汙公款和套取拆遷補償款問題涉嫌犯罪。許亞林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應予嚴肅處理。

依據有關規定,經內蒙古自治區紀委常委會議審議並報自治區黨委批准,決定給予許亞林開除黨籍處分;由自治區監察廳報請自治區政府批准,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2016年2月,曾有媒體報道了《因向通遼市原副市長許亞林行賄,多人被批捕》的消息。文章稱,包頭市人民檢察院發佈消息,因向通遼市副市長許亞林(副廳級)行賄,10家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及2名個人,分別因涉嫌單位行賄罪、行賄罪被批准逮捕。

據瞭解,許亞林是通遼市政府原副市長。2015年11月3日,因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2015年11月10日,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依法對通遼市副市長許亞林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同時,對相關涉案人員的調查也相繼展開。

文章稱,該10家單位及宋某等2名犯罪嫌疑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曾在案發前分別向通遼市原副市長許亞林(副廳級)行賄。【資料來源:中國新聞網、人民網、法制晚報、內蒙古晨報、中國經濟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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