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浙江41名攤主賣“毒饅頭”獲利300餘萬元,涉事攤主應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

賀宇宇


感慨的是你我的生命健康,在這些黑心商販中竟然一文不值!心中沒有天地,腦中沒有鬼神,有的只是對金錢無盡的慾望,造就了食品安全問題頻發,我個人相信即使該批商販被懲治了,現在甚至以後依然會有人甘願冒著違法的情況下,繼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因為在他們眼裡,你我只是他們攫取更多利潤的犧牲品而已!

案件事實

  • 韓某為安徽人,來永嘉開早餐店已有15年之久。他交代,自己原本不會做紅糖饅頭,但發現永嘉人特別愛吃,因此為了能有個好銷量開始學著做。
  • “我當時也向同行請教,他們說用紅糖做不僅成本高而且甜份達不到,銷量肯定不會好,我嘗試了幾次確實如此,後來他們就告訴我秘方,用赤糖再加甜蜜素,不僅色澤好看而且甜份也好,我一試,銷量確實很好。”韓某說,“我從不讓自己的孩子吃紅糖饅頭,現在覺得這錢賺得真不應該。”
  • 而相比韓某,在甌北開早餐店的老闆陳某“苦心”研究的“特製紅糖饅頭”問題更嚴重。
  • 紅糖饅頭要銷量好,不僅要口感好,也要注重色澤。
  • 陳某所製作的紅糖饅頭完全沒有紅糖成分,那焦糖色的色澤是如何而來呢?
  • 這也是陳某的獨家秘方:醬油加甜蜜素(增甜味外加去醬油味)。而這一秘方,讓陳某的早餐店從原本一天只賣十來個紅糖饅頭的銷量,猛漲到200來個。
  • 嚐到“甜頭”的陳某,“毒饅頭”一做就是幾年。

食品安全問題頻發的原因思考

食品安全問題頻發的根本原因究竟是什麼?是利潤?我想也沒有那麼簡單,最根本的原因是因為黑心商販的心中對天地沒有敬畏,對法律沒有敬畏,唯一敬畏的是富貴!你我的生命在這幫黑心商販的心中,一文不值!我們是他們的財富的源頭,榨乾我們才是他們的生財之道!

近些年來,針對食品安全問題,法律也明確規定了相應的責任,並對食品安全問題一律從嚴要求,但即便如此也還是沒有能夠阻擋黑心商販們的步伐。黑心饅頭不給自己的孩子吃,卻忍心看著別人吃下黑心饅頭,良心呢?

法律責任:

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 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而在《最高法、最高檢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
  • (一)生產、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的;
  • (二)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數量較大或者生產、銷售持續時間較長的;
  • (三)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屬於嬰幼兒食品的;
  • (四)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一年內曾因危害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活動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
  •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根據目前黑心商販售賣黑心饅頭數年的時間來看,其案涉價值絕對超過20萬,故而可以認定為其屬於其他嚴重情節,應當對其從中懲處!

麋鹿說法


這個問題,不管是警方、媒體還是法律界人士,都沒有尊重科學事實,在憑想象和情緒亂定罪。

《刑法》的規定是【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注意,這裡不僅僅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還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

而饅頭裡加甜蜜素,根本不可能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食源性疾病。甜蜜素本身可以合法用於多種食品中,饅頭裡加它違法,是因為國標裡沒有把饅頭列入允許範圍。而它對於健康有什麼樣的影響,只取決於吃進多少,而不取決於從什麼食品中吃進的。比如麵包,跟饅頭有多大區別?麵包中就可以合法使用甜蜜素。同樣多的甜蜜素,通過麵包吃就安全,通過饅頭吃就會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是不是很扯?

商家的違法源於兩點:1、超範圍使用食品添加劑;2、商業欺詐(不是用紅糖卻宣稱“紅糖饅頭”)。

把甜蜜素加醬油製作的饅頭稱為“紅糖饅頭”去吸引消費者,是一種欺詐;把一種“超範圍使用食品添加劑”和涉嫌“商業欺詐”的食品稱之為“毒饅頭”去引發公眾義憤吸引關注,又何嘗不是一種欺詐?


松鼠雲無心


在饅頭中將甜蜜素和醬油冒充紅糖,屬於非法使用食品添加劑,有可能觸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

從各個媒體所爆出來的標題看,將摻有醬油和甜蜜素的饅頭稱為“毒饅頭”確實很能吸引眼球,但如果上升到法律層面,涉及到執法、司法,就必須要明確:

摻有甜蜜素和醬油的饅頭,是否是毒饅頭?

醬油且不必論,平日家庭烹飪的主要調料,所以關鍵問題就是甜蜜素究竟是不是有毒有害物質。

甜蜜素,其化學名稱為環己基氨基磺酸鈉,是食品生產中常用的添加劑。甜蜜素是一種常用甜味劑,其甜度是蔗糖的30~40倍。消費者如果經常食用甜蜜素含量超標的飲料或其他食品,就會因攝入過量對人體的肝臟和神經系統造成危害,特別是對代謝排毒的能力較弱的老人、孕婦、小孩危害更明顯。

作為一種現代化工產業下的產品,甜蜜素確實具有一定毒性,人體射入過多確實會引起中毒反應,尤其對於肝臟造成壓力。

但正如曾經復旦投毒案中引出的一句話來評價:

  • 任何脫離劑量談毒性的說法都是耍流氓。

那麼甜蜜素的國家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我國《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GB 2760)的規定,“甜蜜素”可以作為甜味劑使用,其使用範圍為:

(1)醬菜、調味醬汁、配置酒、糕點、餅乾、麵包、雪糕、冰淇淋、冰棍、飲料等,其最大使用量為0.65g/kg;
(2)蜜餞,最大使用量為1.0g/kg;
(3)陳皮、話梅、話李、楊梅乾等,最大使用量8.0g/kg

也就是說,只要符合上述標準,就可以在食品中使用甜蜜素。但是似乎通過上面的《標準》,我們發現有些不一樣的地方:

貌似沒有規定在饅頭這類食品中,是否允許使用甜蜜素。

我國在針對食品添加劑的規定,採用的是嚴格的規定,也就是隻有在《標準》中明確列明的允許使用的添加劑種類,以及允許的範圍內、允許的計量內,才可以使用,超限超範圍使用添加劑的,都屬於違法行為。

所以,上述《標準》並沒有規定,許可在饅頭中使用甜蜜素,那麼在實際執法和司法過程中,對於此類行為都可以認定為非法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違法行為。

在售賣的饅頭中摻雜甜蜜素,是否會構成犯罪?

有人疑惑,饅頭裡摻入少量的甜蜜素,又不一定會對人體產生危害,為什麼就違法甚至犯罪?

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的規定: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一款規定:

在食品加工、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違反食品安全標準,超限量或者超範圍濫用食品添加劑,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定罪處罰。

看到這兩個法條,很多人單從字面含義上,會認為:

只要沒有造成嚴重的人身危害,就不應當認定為是犯罪。

但這種理解方式只是對法律的字面理解,而從法學角度上看,刑法143條的罪名,屬於犯罪類型中的“危險犯”:

即不論是否實際造成了危害結果,只要具有相應的危險存在,就可以認為構成犯罪。

換言之,只要行為人實施了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該行為具有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的現實危險,就已經構成本罪。若行為人的行為造成了對人體健康的實際危害或者其他嚴重情節的實際發生,則按照結果加重犯處理。

因此,即便未實際造成損害,但是銷售的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就構成了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罪。

不過,刑法在評價行為的同時,也會同時考慮實際銷售的危害性,如果饅頭店主並未大量、鉅額銷售這種摻雜甜蜜素的饅頭,也不會涉及到刑事責任,很多時候只是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其處以行政罰款的處罰即可,只有在長期、大量銷售,且營利額度大的情況下,才會對店主處以刑事處罰。

相關司法判例:

劉秦英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案((2018)浙0604刑初111號);

歐德瓊、鍾發偉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案((2018)川0180刑初30號);

張明星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案((2018)浙0903刑初104號);

楊克京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案((2018)豫1524刑初53號);

廖結犬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案((2018)浙0603刑初63號);

倪良桂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案((2018)浙1181刑初94號);

……

(最後,請不要問我為什麼只有基層法院的判決書了,這類案例的一審都是基層法院審理)


高萌Goal


縱觀最近的網絡熱點,一則“毒饅頭”信息再次映入眼簾。何為毒饅頭?吃了之後對身體會造成哪些問題?我們該如何看待?

這則新聞當中的毒饅頭,其實就是使用了“甜蜜素+醬油”代替了紅糖的“紅糖饅頭”,媒體宣稱這樣的饅頭會損害人的身體,是一種非法添加現象;但事實其實並非如此。

“醬油”和“甜蜜素”是非法添加物嗎?有毒?

醬油,日常生活中最常用的一種調味品,是大豆經過發酵工藝加工生產的一種調味食品,所以在饅頭中添加並沒有任何問題。

再來說“甜蜜素”,甜蜜素其實是一種合法的食品添加劑,GB2760-2014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中對其有明確的限定,批准其在飲料、乾果、麵包、糕點等19類食品中按規定量添加使用。對於饅頭而言,本身屬於是“發酵面製品”,其實並不在這19類食品當中;也就是說,饅頭中添加甜蜜素,其實是違反食品添加劑使用規範的,並且是一種“超範圍使用”行為。

但是,雖然它超出了其使用範圍,卻並不代表它就“有毒”;對於使用甜蜜素和醬油來生產“紅糖饅頭”的事件,其實是一種“以摻雜、摻假、偽造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劑”的行為。

有毒嗎?

細看網絡媒體對這一事件的報道,都在說過量攝入會對人體的肝臟和神經系統造成損傷,特別是對於代謝能力較弱的老人、孕婦和小孩,危害更大。

其實,這句話說的很對,對於任何一種食品添加劑都可以這樣說,但要和大家說明的是:食品添加劑並不是“有毒物質”,只要在安全耐受的範圍內添加,也就是說不超標,對於身體是非常安全的。

對於食品安全,有這樣一句話經常提及:拋開劑量談毒性,實為不負責任。在這裡同樣適用,想去談某種物質的作用或者危害,前提一定要考慮到“攝入量”;國標中對於麵包中添加甜蜜素有明確限定,食用量不超過1.6克/公斤就是合法的,同樣的劑量,就算它加入饅頭中,身體也是按照同樣的途徑進行代謝,也就是說,同樣劑量的甜蜜素就算加入饅頭中,也並沒有危害。

對於這件事,其實真正涉及到的問題並不應該是“甜蜜素的危害”,應該是一種欺詐行為,和危害身體沒有太大關係。

對於正常的“紅糖饅頭”,是各位所喜愛的,但是對於這樣的“摻假紅糖饅頭”,本身就是一種冒充行為,根本意義上來講屬於“欺詐”。

所以,您並沒必要恐慌,日常生活中仔細辨別,合理購買即可。


王思露營養師


浙江41名攤主賣“毒饅頭”獲利300餘萬元,涉事攤主應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郭廣吉律師認為,這些攤主應該承擔刑事責任及民事賠償責任。

這些攤主的行為涉嫌了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

根據我國刑法一百四十三條的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是指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行為。

這些攤主為了節省成本,以甜蜜素代替紅糖,製作紅糖饅頭,用這樣的方法制作的饅頭色澤好看誘人。一家早餐店原本一天只賣出去十來個紅糖饅頭,採用這種方法後,一天能賣出去200多個。

甜蜜素是一種非營養性合成甜味劑。如果人體內攝入過量的甜味素,就會對肝臟和神經系統造成傷害,對代謝能力較差的老人、小孩兒的傷害更加明顯。

甜味素屬於國家限制使用的食品添加劑,更加我國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的規定,甜味素不能被用於製作饅頭。

採用甜味素製作饅頭,銷售給人們食用,他們自己的家裡人卻不食用這樣的饅頭。這麼做是傷天害理的!

紅糖饅頭店被舉報後,警方歷時半年才破獲“毒饅頭”案件,效率堪憂。

因為這些無辜的百姓已經吃了半年的毒饅頭,傷害在這半年裡潛移默化的在進行。

還好,現在41人被刑拘,被刑拘就是要追究其刑事責任。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判刑並處以罰金,讓犯罪成本增加,讓有犯罪念頭的人止步。

如果因為食用這些毒饅頭而致身體傷害的,被傷害者有權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銷售毒饅頭的犯罪分子承擔賠償責任。





郭廣吉律師


看了這個新聞,我不由得感慨能在中國健康活下去真的太難了,正如我大學時的刑法老師說的那樣:“你要是沒吃過有毒有害食品,你都不好意思說自己是個中國人。”

浙江41名饅頭攤主,為了節省紅糖成本和增加饅頭甜味,竟然在饅頭機添加大量甜蜜素!據公開資料顯示,如果經常食用甜蜜素含量超標的飲料或其他食品,就會因攝入過量對人體的肝臟和神經系統造成危害,特別是對代謝排毒的能力較弱的老人、孕婦、小孩危害更明顯。而這些攤主銷售含甜蜜素的毒饅頭涉案金額已經達到300萬元之多,可想而知有多少消費者慘遭毒害!

那麼,這41名攤主應當承擔什麼法律責任呢?首先,他們的行為同時符合“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兩個罪名,而其實前者是可以包含後者的犯罪構成的。根據刑法理論,同一罪行涉嫌構成兩個及以上具有包含關係的罪名的,屬於法條競合,應當優先適用特殊法條。但這裡法律做了特別規定,為了做到罪刑相適應,生產、銷售偽劣商品類犯罪構成法條競合的,應當優先適用處罰較重的法條。

因此,公安機關分別查明這41名攤主各自出賣毒饅頭的銷售金額為多少以後,再分別適用“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兩個罪名,比較他們的涉案金額對應的法定刑哪個罪名更重,最後就用那個罪名對其定罪處罰。

當然,因此遭受身體損害的消費者,也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攤主賠償醫療費等物質損失費用。


冰焰


看了這個問題,我終於知道了,為什麼說自己的面,自己的做的東西好吃,最起碼吃起來放心。

甜蜜素,其化學名稱為環己基氨基磺酸鈉,是食品生產中常用的添加劑。甜蜜素是一種常用甜味劑,其甜度是蔗糖的30~40倍。消費者如果經常食用甜蜜素含量超標的飲料或其他食品,就會因攝入過量對人體的肝臟和神經系統造成危害,特別是對代謝排毒的能力較弱的老人、孕婦、小孩危害更明顯。

為什麼說是毒饅頭,原來,饅頭裡放著一種叫甜蜜素的一種化學成分。如果使用過量就會對人體的肝臟系統造成威脅,尤其是老人,孕婦,以及小孩,這些抵抗力比較低的人群。

其實自己就是一名面案廚師,以前廚師蒸饃都是鹼面饅頭,不過現在除了在自己家裡用鹼面蒸饃,外面賣的饃基本上都是發酵粉發麵,因為發酵粉有一種不好聞的味道,所以會加泡打粉,當然,適量的添加是可以的,其實有些人為了饅頭好看,比如蒸出來的饅頭更白,就會加增白劑,當然大家知道,這些東西吃了對人無益,加多了反而對人的身體產生負作用。

而這個問題中的甜蜜素,肯定是超標的,因為你買的不是普通的饅頭,一般的饅頭不放,或者很少量,但是,題中的這種做法,他們放甜蜜素的目的不是增加饅頭的口感那麼簡單,而是為了遮住醬油的味道,可想而知,他們用的甜蜜素的量肯定很大,超標也是一定的。

消費者以為自己吃的是紅糖饅頭,實際上是醬油,是加了甜蜜素的醬油饅頭。欺騙消費者花錢倒是其次,更可怕的影響是對人的健康產生危害。而有的老人最怕的就是吃這種含有添加劑的食品。說的嚴重點,就是慢性毒藥。

所以,這些人,必須受到譴責,真是無良商販,必須受到法律的嚴懲。


鄉村小二哥


法海一粟認為,本案中,攤販的行為可能涉嫌以下罪名:一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二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

1、生產、銷售偽造產品罪。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達5萬元以上的行為。根據該條及司法解釋的規定,“摻雜、摻假”,是指在產品中摻入雜質或者異物,致使產品質量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或者產品明示質量標準規定的質量要求,降低、失去應有使用性能的行為;“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種使用性能的產品冒充具有該種使用性能的產品的行為;“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級、低檔次產品冒充高等級、高檔次產品,或者以殘次、廢舊零配件組合、拼裝後冒充正品或者新產品的行為;“不合格產品”,是指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質量要求的產品。

如果攤販生產、銷售的所謂“毒饅頭”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攤販則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2、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是指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行為。根據本條及司法解釋的規定,所謂“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是指:(一)含有嚴重超出標準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汙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二)屬於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畜、禽、獸、水產動物及其肉類、肉類製品的;(三)屬於國家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銷售的;(四)嬰幼兒食品中生長髮育所需營養成分嚴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五)其他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嚴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如果攤販生產、銷售的所謂“毒饅頭”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攤販則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3、目前相關案件事實沒有披露,還需要進一步瞭解案情。因此,法海一粟還難以判斷本案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以及構成何種犯罪。

另外,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也有可能與本案有關。

法海一粟:運籌帷幄之中,決戰法庭之上。


法海一粟


我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法、最高檢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稱,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

(一)生產、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的;

(二)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數量較大或者生產、銷售持續時間較長的;

(三)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屬於嬰幼兒食品的;

(四)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一年內曾因危害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活動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題中所說涉案金額已經遠超20萬元了,涉及範圍十分廣,應當認定為後果特別嚴重的情形,可能會面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的刑罰。


劉輝律師


四十一隻鬼,缺德喪天良,租攤饅頭賣,獲利三百萬。全是毒饅頭,違禁物品摻。


為了有銷量,攤主尋秘方,不想花成本,就玩鬼名堂,為了增甜味,甜蜜素亂放,反正吃不死,慢性傷腎肝。還有紅糖饅,哪裡有紅糖,甜蜜素一放,醬油來幫忙,好看又好吃,購買隊伍長。

這些狗雜種,真的值罵娘,唯利是圖歹,缺德喪天良,食品安全事,統統腦後忘,為了錢幾個,良心丟一旁,明知不可為,依然豺狼當。

這是謀人命,處罰要從嚴,殺雞把猴鎮,才能保食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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