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8 端午節到了,吃粽子事小,“粽子稅”事大!

6月18日端午節又快到了,企業一般會向員工、客戶或離退休人員等贈送粽子,那企業贈送粽子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嗎?又如何扣繳個稅呢?吃粽子事小,稅可不能馬虎!


一、價值小而忽略稅收政策,被稅務稽查

有的財務人員說,難得公司發點福利,價值又不高,怎麼還要交稅?稅法面前無小事,財務人員切不可覺得金額小就不用交稅,殊不知已經違法了,一旦被稅局稽查,真的是得不償失。

真實案件(2018年4月28日深圳市稅務局公佈了一件稅務稽查的案件):

深圳市地方稅務局第二稽查局近期對多個服務業企業實施稅務檢查時發現,相關企業在開展大型慶典活動期間向觀眾贈送禮品均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第二稽查局最終作出責令補釦繳個人所得稅,並處以罰款的稅務處理處罰決定。經查,由於企業贈送的是價值不高的小禮品,企業財務人員疏忽大意,未能意識到企業也負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義務,經過檢查人員耐心的納稅輔導,企業財務人員認識到該種情形下也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表示將按規定補釦繳稅款、交納罰款。

二、發粽子如何繳納個稅

1、粽子發員工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規定了個人取得的所得的工資、薪金範圍,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僱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同時該條例第十條規定,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

粽子為受僱取得的實物,依據以上規定,企業發放粽子給本企業職工,應按職工獲得非貨幣性福利(粽子)的金額併入發放當月職工個人的“工資薪金”收入中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

2、粽子送客戶

(1)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規定,企業在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過程中向個人贈送禮品,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企業通過價格折扣、折讓方式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

企業在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的同時給予贈品,如通信企業對個人購買手機贈話費、入網費,或者購話費贈手機等;

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個人按消費積分反饋禮品。”

(2)企業向個人贈送禮品,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該項所得的個人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贈送禮品的企業代扣代繳:

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顧客,給予額外抽獎機會,個人的獲獎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綜上所述:企業向客戶贈送粽子,需要根據上述規定區別情況處理。

3、粽子發離退休人員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離退休人員取得單位發放離退休工資以外獎金補貼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批覆》(國稅函〔2008〕723號)規定,離退休人員除按規定領取離退休工資或養老金外,另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不屬於《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可以免稅的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離退休人員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應在減除費用扣除標準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因此,企業向離退休人員發放粽子等實物,在減除費用扣除標準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

三、賬務處理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職工薪酬》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當在實際發生時根據實際發生額計入當期損益或相關資產成本。職工福利費為非貨幣性福利的,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

舉例:某公司2018年準備端午節給200名員工發放自產的禮盒裝粽子,每人1盒。該禮盒裝粽子對外售價116元/盒(含稅價,稅率16%)。

會計分錄:

1、計提職工福利費

借:製造費用/管理費用——職工福利費 23200

貸: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福利 23200

2、實際發放粽子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福利 232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2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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