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7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16类行为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16类行为

一、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2、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3、违反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后果;

4、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

5、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6、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

7、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

8、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二、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1、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

2、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

3、拒不执行机关的交流决定;

4、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

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

6、离任、辞职或者被辞退时,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者拒不接受审计;

7、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

8、其他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1、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

2、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报告、处理;

3、对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专项款物疏于管理,致使款物被贪污、挪用,或者毁损、灭失;

4、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四、违法设定或实施的行政行为

1、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

2、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3、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4、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

5、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

五、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

七、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资财

八、滥用职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1、以殴打、体罚、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2、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扣压、销毁举报信件,或者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

3、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摊派或者收取财物;

4、妨碍执行公务或者违反规定干预执行公务;

5、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九、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

十、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一、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

十二、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1、拒不承担瞻养、抚养、扶养义务;

2、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包养情人;

4、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十三、参与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

十四、吸食、注射毒品或者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

十五、参与赌博

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

在工作时间赌博;挪用公款赌博;利用赌博索贿、受贿或者行贿;

十六、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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