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4 「吉安酒駕曝光臺(6月4日)」吉安交警曝光第五十批酒後駕車人員名單

生命是人生最寶貴的財富,安全是生存最基本的需求,交通安全與我們的生命、生活息息相關。每個人從呱呱墜地之日起,便與道路交通密不可分。然而,現實生活中屢屢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使多少如花的生命失去了光彩,使多少幸福的家庭陷入了深淵。酒後駕車、超速行車、超員載客等交通違法行為,危害是非常大的。一旦發生事故,後果是極其慘重的。

讓我們一起行動起來,拒絕酒後駕車,拒絕超速行車,拒絕超員載客。目前,公安交警部門正全力以赴,嚴查酒駕等交通違法行為。

我市公安交警部門陸續對查獲的酒後駕車人員予以曝光。同時歡迎廣大市民朋友對於各類交通違法行為,撥打122電話予以舉報。

現將吉安縣公安交警近日查處酒駕違法人員進行曝光。

「吉安酒駕曝光臺(6月4日)」吉安交警曝光第五十批酒後駕車人員名單

酒後駕車人員名單

陳建保,吉安縣永和鎮人,於2018年5月20日酒後駕駛贛D08366號小型汽車至白雲路與東昌路口100米處時,被吉安縣交警大隊查獲,處罰決定:駕駛證暫扣6個月、駕駛證一次性記12分、罰款1500元。

歐陽正放,吉安縣橫江鎮人,於2018年5月15日酒後駕駛贛DPN223號普通摩托車至廬陵大道與富川路口20米處時,被吉安縣交警大隊查獲,處罰決定:駕駛證暫扣6個月、駕駛證一次性記12分、罰款1500元。

彭曉平,吉安縣登龍鄉人,於2018年5月16日酒後駕駛贛D0U113號普通摩托車至裴家-永陽7公里處時,被吉安縣交警大隊查獲,處罰決定:駕駛證暫扣6個月、駕駛證一次性記12分、罰款1500元。

劉傳明,吉安縣敦厚鎮人,於2018年5月16日酒後駕駛無牌普通摩托車至白雲路與東昌路口20米處時,被吉安縣交警大隊查獲,處罰決定:駕駛證暫扣6個月、駕駛證一次性記12分、罰款1500元。

歐陽鋼林,吉安縣指陽鄉人,於2018年5月16日酒後駕駛贛DN2J85號普通摩托車至毓芳-永陽12公里處時,被吉安縣交警大隊查獲,處罰決定:駕駛證暫扣6個月、駕駛證一次性記12分、罰款1500元。

羅年生,吉安縣橫江鎮人,於2018年5月20日酒後駕駛無牌普通摩托車至白雲路與東昌路口20米處時,被吉安縣交警大隊查獲,處罰決定:駕駛證暫扣6個月、駕駛證一次性記12分、罰款1500元。

王修全,吉州區曲瀨鄉人,於2018年5月20日酒後駕駛贛DPR655號普通摩托車至廬陵大道與白雲路口20米處時,被吉安縣交警大隊查獲,處罰決定:駕駛證暫扣6個月、駕駛證一次性記12分、罰款1500元。

羅常根,吉安縣登龍鄉人,於2018年5月20日酒後駕駛贛DUB393號普通摩托車至白雲路與廬陵大道路口10米處時,被吉安縣交警大隊查獲,處罰決定:駕駛證暫扣6個月、駕駛證一次性記12分、罰款1500元。

朱文芽,吉安縣北源鄉人,於2018年5月15日酒後駕駛吉安1530G號輕便摩托車至興華路與建設大道路口200米處時,被吉安縣交警大隊查獲,處罰決定:駕駛證暫扣6個月、駕駛證一次性記12分、罰款1500元。

胡志勇,吉安縣橫江鎮人,於2018年5月15日酒後駕駛吉安P8281號輕便摩托車至興華路與建設大道路口200米處時,被吉安縣交警大隊查獲,處罰決定:駕駛證暫扣6個月、駕駛證一次性記12分、罰款1500元。

錢立華,吉安縣敖城鎮人,於2018年5月18日酒後駕駛無牌輕便摩托車至廬陵大道與天華路口10米處時,被吉安縣交警大隊查獲,處罰決定:駕駛證暫扣6個月、駕駛證一次性記12分、罰款1500元。

袁書彬,青原區新圩鎮人,於2018年5月19日酒後駕駛無牌輕便摩托車至白雲路與東昌路口100米處時,被吉安縣交警大隊查獲,處罰決定:駕駛證暫扣6個月、駕駛證一次性記12分、罰款1500元。

劉訓覺,吉安縣橫江鎮人,於2018年5月20日酒後駕駛無牌輕便摩托車至白雲路與東昌路口處時,被吉安縣交警大隊查獲,處罰決定:駕駛證暫扣6個月、駕駛證一次性記12分、罰款1500元。

肖冬華,遂川縣工業園區人,於2018年5月16日酒後駕駛贛D42633號低速車至裴家-永陽7公里處時,被吉安縣交警大隊查獲,處罰決定:駕駛證暫扣6個月、駕駛證一次性記12分、罰款1500元。

「吉安酒駕曝光臺(6月4日)」吉安交警曝光第五十批酒後駕車人員名單

普法:酒駕、醉駕如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

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並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如果有“肇事逃逸”的情形

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從重處罰的情形

根據最高法、最高檢和公安部於2013年12月18日聯合發佈的《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13〕15號),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 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 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 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 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 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 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 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