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2 寧東管委會原副主任張湧受賄案宣判:一審獲刑十二年,罰一百萬元!

寧東管委會原副主任張湧受賄案宣判:一審獲刑十二年,罰一百萬元!

近日,由銀川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寧夏回族自治區寧東能源化工基地原黨工委常務副書記(正廳級)、管委會副主任張湧受賄案獲一審判決。

被告人張湧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

已追繳的贓款1323.1974萬元及玉石原石三塊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依法上繳國庫;違法所得的餘款126.6026萬元繼續向張湧追繳。

銀川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張湧利用其先後擔任自治區交通廳古王鹽興公路建設指揮部建設處處長兼世界銀行貸款項目辦公室主任、自治區交通廳副廳長、自治區寧東能源化工基地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自治區寧東能源化工基地管委會副主任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自2003年至2017年,先後非法收受他人現金、翡翠玉石等財物,價值共計人民幣1136.9萬元、美元51萬,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本案由檢察官組成辦案組辦理,副檢察長魏永文、公訴處處長魏宏宇和助理檢察官楊婷出庭支持公訴。

被告人張湧,2011年至2017年任寧夏回族自治區寧東能源化工基地管委會副主任,

張湧在寧東能源化工基地工作7年時間,是寧東基地開發建設最重要時期。

寧東能源化工基地於2003年被確定為寧夏“一號工程”,包括煤、電、煤化工三大產業項目和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截至2016年底,寧東能源化工基地總投資就超過了4230億元。

起訴書指控了被告人張湧十八起受賄犯罪事實,其中有十六起犯罪事實為被告人張湧在擔任寧東管委會副主任期間所實施,大部分受賄事實為私企業主請託張湧為其承攬寧東基地工程及為工程款結算提供幫助,受賄數額從1萬美元到50萬美元不等。

上述事實有相關書證、行賄人證人證言及被告人供述等證據予以證實。

被告人張湧的辯護人申請兩名行賄人出庭作證,庭審中,行賄人所作證言與偵查環節證言不一致,當庭對行賄事實予以否認,公訴人在當庭對其詢問中,指出該行賄人當庭證言的矛盾和破綻之處,而偵查階段證言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公訴人建議法庭採信行賄人偵查階段所作證言。

最終法院認定行賄人的翻證缺乏合理解釋,與相關證據不符,不予以採信。

法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湧犯受賄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張湧歸案後如實供述罪行,其家屬代為退賠大部分贓款。法院據此對其予以從輕處罰,最終作出以上判決。

被告人張湧對該判決不服,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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