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31 蓮花縣一村幹部侵吞公款、借款為名受賄,獲刑3年半並處罰金30萬


蓮花縣一村幹部侵吞公款、借款為名受賄,獲刑3年半並處罰金30萬

蓮花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朱某某貪汙、受賄一案獲判

蓮花縣一村幹部侵吞公款、借款為名受賄,獲刑3年半並處罰金30萬


蓮花縣檢察院1月22日消息:近日,蓮花縣人民法院對蓮花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原蓮花縣琴亭鎮花塘村報賬員朱某某貪汙、受賄一案,依法作出判決。

法院一審認定被告人朱某某,利用職務之便,侵吞公款,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貪汙罪,應予以懲處;被告人朱某某,以“借款”為名向他人索取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依法應予懲處。蓮花縣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適用法律正確。

法院根據本案的犯罪性質、情節、危害後果及被告人的認罪態度、悔罪表現,判決:

一、被告人朱某某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合併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

二、被告人朱某某違法所得的332318元,予以追繳,上交國庫。

蓮花縣一村幹部侵吞公款、借款為名受賄,獲刑3年半並處罰金3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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