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31 疫情防控期間,延吉出租車不打計價器、要高價將被“禁運”

延吉交通運輸管理局31日下發緊急通知,加強疫情期間出租汽車監管,一經發現違規行為,將先做“禁運”處理,待疫情防控措施解除後,依據《吉林省城市公共客運管理條例》按上限進行處罰。

關於加強疫情期間對出租汽車監管的緊急通知

根據《延吉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領導小組關於強化疫情防控措施的公告》要求,要求從1月29日起,全市暫停了班線客運、旅遊客運、城市公交客運。出租車只允許在城區內運營,嚴禁跨縣和鄉鎮之間運營,出租車司機必須佩戴口罩,定期進行車輛消毒。

公告發布以來,有個別駕駛員不講職業道德,趁客車公交車停運之際,不按規定使用計價器,索要高價等,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還有個別出租汽車“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發佈的決定、命令”,違法駛出延吉市行政區域。

為了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危害,防止疫情傳播,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內交通衛生檢疫條例》《吉林省城市公共客運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對於不按規定使用計價器、索要高價等違法行為,先做“禁運”處理,待疫情防控措施解除後,依據《吉林省城市公共客運管理條例》按上限進行處罰。

“禁運”期間嚴禁營運,一經發現,先暫扣車輛,疫情防控措施結束後,一併做出嚴肅處理。

對於“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發佈的決定、命令”違法駛出延吉市城區的,先暫扣車輛,並移交公安部門,按照《吉林省公安廳關於依法嚴厲打擊涉疫情違法犯罪全力維護社會秩序和醫療秩序的通告》,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延吉交通運輸管理局

2020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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