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8 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为有效防治大气污染,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决定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划定范围:东至观景路,南至江林道路(含莲峰镇江坊村、朱坊村、姚坊村、林坊镇岗尾村、食品园区、地瓜干加工园区),西至省道204线(含连城县工业园区),北至省道204线、连文路(含隔田村);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区域。

二、禁燃区内执行《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规定的Ⅱ类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即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以及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设施。在本通告实施前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备,应按规定拆除或者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

四、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大清洁能源的应用推广力度,加快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连城县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19日

来源/连城县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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