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農村的女兒出嫁戶口沒遷出,有權續承父母的土地承包權嗎?

瞭然77752


根據最新修訂的《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1條規定,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第32條規定,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從上面幾條法律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出農村外嫁女戶口沒有遷出的情況下,是有權繼承父母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女兒的權益和兒子的權益是一樣的。國家在法律法規中規定了對婦女合法權益的保護,任何個人和集體都不能非法的掠奪。

目前我國實行的第二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到期是2027年,而且在19大上又宣佈再延長30年,也就是說一直到2057年,農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會有太大的調整和變動。因此,在承包期內,父母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以及土地上的附著物的所有權,歸屬其子女所有,按照繼承法的相關規定,由其子女合法繼承。

以上就是我對這個問題的一點初淺認識和看法,如有不當之處,敬請批評指正,你也可以在下面留言說說您的理解。如果您喜歡我答案的話,歡迎點贊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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