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21 通州這個賣房人幹得太過分,法院都看不過去了,給他一記“暴擊”!

中國法院網訊 (周芸)程某與妙某簽訂買賣房屋合同支付了房屋首付款。此時,妙某並未取得房屋的房產證,雙方約定房產證下發後雙方立即辦理過戶。之後,通州區多次下發限購政策,致使程某多次在可以過戶的邊緣失去購房資格。2017年,妙某見北京房價大漲,心生悔意,遂以程某多年不過戶為由將程某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且向程某索賠25.2萬元。近日,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審結此案,判決駁回妙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程某於2010年12月與妙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購買了妙某位於通州某處的新房。在交房時,妙某沒有獲得該房屋的產權證。在簽訂合同的兩個月後,也就是2011年2月,北京市下發了房屋購買限購政策,要求外地購房人必須在北京繳納社保滿5年,於是程某失去了購房資格。但妙某在當時沒有解除合同的意願,依然讓程某居住在房屋中,程某也對房屋進行了裝修。

同時,雙方在2012年8月簽署了一份《房屋協議》,約定房屋買賣行為繼續有效,且從該年7月房屋貸款由程某償還。之後數年,程某一直居住在涉案房屋中,也一直堅持每月向妙某銀行卡中打款償還房屋貸款。2015年11月,程某一次性償還了房屋剩餘貸款,拿著妙某的委託書去銀行領取了貸款結清證明,但由於相關房屋管理部門需要妙某本人或者代理人持有公證委託書才可以辦理註銷抵押登記手續,妙某常年不在北京,所以雙方並未辦理註銷抵押登記手續。

但在2015年8月,通州區又出臺了房屋限購政策,要求外地購房人除在北京繳納社保滿5年外還必須在通州繳存滿三年社保,於是程某又失去了資格。為滿足購房條件,程某於2016年4月開始在通州繳存社保,積極獲得購房資格。2017年年中,妙某以程某多年不履行過戶義務為由將程某告上法院。

該案法官認為,程某和妙某在2010年簽署房屋買賣合同時,雙方已知曉房屋無法立即完成過戶,雙方應承擔因政策、市場變化、交易慣例等而導致的交易風險。且在北京市於2011年初出臺房屋限購政策後,程某不具備購房資質,妙某並沒有解除合同的意願,還與程某簽署了房屋協議約定房屋買賣繼續有效,且由程某償還剩餘貸款。

雖然2015年通州區又出臺了限購政策致使程某短期內無法滿足購房條件,但妙某依然向程某出具委託書並同意程某一次性提前償還全部剩餘貸款,該院可合理推斷妙某以其行為表明自己願意等待程某繼續繳納社會保險直至符合購房資格。

程某於2016年開始繳納通州社保,積極獲得購房資格,同時,從公平角度考慮,程某已支付了全部購房款,房屋價格自2010年至今已經上漲數倍,程某自2010年12月起對房屋進行裝修、居住並交納了居住期間的物業供暖等費用,妙某在此時要求解除合同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故法院最終判決駁回妙某的所有訴訟請求。該案判決作出後,妙某提出上訴,後撤回上訴,現該判決已生效。

通州君點評:

誠信乃為人之道,一個人沒有誠信,如何在社會上立足?更不用說什麼社會責任,報效祖國了。

這次,要為法院點贊,法律就是要維護公序良俗,不能讓良知被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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