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24 初中生涉嫌強姦未成年女孩,檢察官主導下竟然“冰釋前嫌”了


初中生涉嫌強姦未成年女孩,檢察官主導下竟然“冰釋前嫌”了

世界之大,無奇不有。在我們特定的時代背景和環境下,一些看似荒誕的事,都會存在我們看不見得、不可描述的緣由。這就是現實的可笑和不可捉摸,也是使我們迷茫和憤慨的原因所在。

9月19日這天,有網友發現,河南省平頂山市魯山縣人民檢察院通過官方微博發表了一篇文章,題目是《魯山一初中生一時衝動犯錯,檢察官介入下雙方冰釋前嫌》。文章是表彰當地檢察官對一起強姦案的調解,讓強姦犯恢復自由,獲得家屬贈送錦旗的事。

正常的人通讀文章後,不會感到興奮,反而會覺得透心涼。發生的這起案件恐怕不能用協調的方法去“冰釋前嫌”,赤裸裸的現實讓人感覺是在大冬天被人從頭到腳潑了一盆涼水:這是一起被抹稀泥擺平了的強姦未成年少女案件。

之所以這件事被廣大網民關注,並引起輿論強烈反響的原因,是當地檢察院將此案例作為“講好檢察故事”的正面案例進行宣傳。也就是說,在當地檢察院看來,在其官微上放強姦嫌疑人回家及家屬贈送錦旗的照片等事情,是沒有任何違和感和不妥的。

在良知還沒泯滅的人看來,此案件是否適合調解,是否適合做正面典型,這其中有許多問題值得反思的。有沒有一些其它的力量進行了干涉,有沒有什麼幕後的動作?僅僅因為犯罪嫌疑人是一個未成年人嗎?

初中生涉嫌強姦未成年女孩,檢察官主導下竟然“冰釋前嫌”了

首先、檢察院對該案件適用的法律是《未成年保護法》,站在保護未成年人的角度進行案件處理。然而施暴者是未成年,需要保護,那受害者呢?同樣是未成年,你用什麼法律對她進行了保護?

其二、法律有規定,強姦案作為刑事案件,是公訴案件,檢察院有什麼理由對該案件進行調解?受害者雖然不是幼女,同樣也是未成年女性,檢察院憑什麼未施暴者奔波調解,其中有沒有貓膩?

其三、施暴者是一時衝動嗎?施暴者不僅對女孩進行了強姦,而且在明知自己有傳染性疾病還進行犯罪行為,並讓受害人染上傳染性疾病的重罪的嫌疑人,輕描淡寫地描繪成為“一時衝動犯錯”,需要進行無微不至的心理救助的無辜小孩,這不可恥嗎?

其四、施暴者有意傳播疾病,這恐怕還涉及到故意傳播疾病的罪行,已是多重犯罪了。同時施暴者16歲了,已經是法律規定的部分刑事承擔人,屬於要承擔犯罪後果的,有什麼理由放過他。

其五、施暴者給被害人的8萬元,依據是什麼?是疾病醫療費用,還是經濟補償?是民事賠償還是當成了嫖資?難道在檢察官認為,花8萬元就可以強姦一個未成年人,並使其染上性病,而且可以“冰釋前嫌”嗎?如果受害者是檢察官的女兒呢?

初中生涉嫌強姦未成年女孩,檢察官主導下竟然“冰釋前嫌”了

其六、調解成功後,施暴者家屬得意洋洋地給檢察院送了錦旗,是什麼意思?是告訴吃瓜群眾以後強姦案都可以用幾萬元就能搞定嗎?如此高風亮節的行為,被強姦者家屬是不是也要送上一面錦旗,感謝調解被強姦嗎?

其七、貴院對其他的強姦案,或者其他未成年的案件,是否也是如此處理,本著保護未成年、需要心理疏導的名義,以“施暴者為本”進行調解,讓雙方“冰釋前嫌”的?

其八、該負責宣傳正能量的人,是否腦袋進水或被門夾了,如此違背常識、道德、人性、法律的案件,註定會引起輿論強烈反彈的反面案例,卻把它當成正面的歌功頌德案例,在媒體炒作並送去上級主管部門擺功評好的?是譁眾取寵,還是給自己抹黑?

其九、將有性病的施暴者重新放回到花朵盛開的學校裡,誰來對他進行監督防範?受害者面對非議和指指點點又該如何?如果他們再次相遇,各自怎麼面對,是不是讓施暴者認為只要家裡給錢就能解決一切嗎?

如果說未成年人需要保護,那就應該無差別的對待,或者以被害者為本,而不是以施暴者為本,同時也要讓未成年知道做錯事需要付出代價的。如果只要家屬以金錢就能抹滅一切罪行,只能縱容他們繼續作惡,讓更多的無辜者受到傷害。而作為執法部門,需要考慮人情,更需要執行法律,而不是把法律當兒戲。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