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8 易地搬遷與拆遷的區別是什麼?千萬別被矇在鼓裡!

在2016年9月22日經國務院批准,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全國“十三五”易地扶貧搬遷規劃》,計劃五年內對近1000萬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實施易地扶貧搬遷,著力解決居住在“一方水土養不起一方人”地區貧困人口的脫貧問題。其規劃的目的在於:精準扶貧、精準脫貧為統領,堅持搬遷與脫貧“兩手抓”,明確了“十三五”時期推進易地扶貧搬遷的指導思想、目標任務、資金來源、資金運作模式、保障措施等,是各地推進易地扶貧搬遷工作的行動綱領。因此,易地扶貧搬遷屬於公益項目,而拆遷屬於土地資源再開發,行政行為。廣大被拆遷戶們莫要被其拆遷項目的名稱矇在鼓裡,被拆遷主管部門張冠李戴,從而達到拆遷目的。

易地扶貧搬遷含義

易地扶貧搬遷是指將生活在缺乏生存條件地區的貧困人口搬遷安置到其他地區,並通過改善安置區的生產生活條件、調整經濟結構和拓展增收渠道,幫助搬遷人口逐步脫貧致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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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期間,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組織實施了易地扶貧搬遷試點工程,共安排國債資金56億元,搬遷120多萬人,取得了顯著成效。“十一五”期間,將繼續積極穩妥地推進易地扶貧工程。

易地扶貧搬遷準則

易地扶貧搬遷項目屬於公益性的,政府為主導,老百姓自願的準則,充分體現老百姓自身的意願,以防張冠李戴搞其他商業性為目的的拆遷。因此,易地扶貧搬遷以老百姓自願為準則,沒有強制性搬遷一說,而拆遷只要滿足程序履行的合法、手續齊全、補償合理的條件下,具備了法律所規定的強制性。即,遭遇易地扶貧搬遷的時候,出現強制性搬遷,那麼久不屬於易地搬遷,存在欺騙老百姓的形態,可以拒絕搬遷。

易地扶貧搬遷地域

地域主要是居住在深山、荒漠化、地方病多發等生存環境差、不具備基本發展條件,以及生態環境脆弱、限制或禁止開發地區的農村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優先安排位於地震活躍帶及受泥石流、滑坡等地質災害威脅的建檔立卡貧困人口。

易地扶貧搬遷安置方式

搬遷方式包括自然村整村搬遷和分散搬遷兩種。其中,生存環境差、貧困程度深、地質災害嚴重的村莊,應以自然村整村搬遷為主,同時,按照統一規劃、分批實施的原則給予優先安排。按照群眾自願、應搬盡搬的原則,綜合考慮水土資源條件和城鎮化進程,採取集中安置與分散安置相結合的方式多渠道解決。

易地扶貧搬遷安置住房要求

按照“保障基本、安全適用”的原則,建檔立卡搬遷 人口住房建設面積嚴格執行不超過 25 平方米/人的標準(宅基地嚴格按照當地標準執行),其中單人單戶安臵住房可採取集中建設公寓、與幸福院、養老院共建等方式解決,具體建設方式和標準由地方政府結合當地實際確定。按照一戶一宅方式安臵的,可以在分配的宅基地預留續建空間,穩定脫貧後可自行擴建。同步搬遷人口住房建設應在地方政府統一指導下,按照安臵區規劃組織實施,住房面積標準可以建檔立卡搬遷人口標準為參照,由當地市縣級政府酌定。新建住房結構設計執行相關建築規範和技術標準,確保住房質量和安全。集中安臵區住房建設應統一規劃,工程實施可採取統建、自建、代建等方式進行。

防止指鹿為馬、張冠李戴,用易地搬遷名義從而拆遷

綜上所述,大家針對易地搬遷有所瞭解,很多拆遷主管部門用其易地搬遷名義,即國家的名義給予老百姓施加壓力,迫使老百姓配合支持從而達到拆遷目的。因此,如何遇到以易地搬遷名義,要時刻保持警惕,避免上當受騙,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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