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0 江西破獲重大邪教案件!四名“全能神”骨幹成員在吉安獲刑……

痴迷邪教,拒不悔罪

不是太虔誠只是被“騙”太深

近期,吉安4名女子因痴迷“全能神”

從事邪教的組織、發展、傳播活動

被法院依法予以懲處

……

2018年1月4日,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區人民法院一審以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對被告人王靈潔、周華蘭、蔡如華、李月(化名)等四人依法作出判決,分別判處:

王靈潔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

周華蘭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

蔡如華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

李月(化名)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四名被告人未上訴,該判決已生效。

王靈潔,女,1987年8月出生,漢族,福建省長樂市人。

周華蘭,女,1984年6月出生,漢族,江西省上栗縣人。

蔡如華,女,1978年1月出生,漢族,廣東省揭陽市人。

李月(化名),女,1978年11月出生,漢族,江西省吉安人。

潛伏贛南,組織開展邪教活動

2007年開始,王靈潔、周華蘭、蔡如華、李月(化名)先後加入“全能神”邪教組織,分別化名參與“全能神”的聚會、傳播。2012年開始,四名被告人先後擔任“全能神”邪教組織“小區”帶領,負責“小區”範圍內“全能神”的組織、發展、傳播工作。

2015年4月,被告人王靈潔在“全能神”浙閩牧區工作。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周華蘭、蔡如華、李月(化名)升任“全能神”邪教組織贛南區帶領(五人決策組成員),負責吉安、分宜、新餘、萍鄉等二十餘個“小區”的“全能神”組織、發展、傳播工作。

2017年3月21日,被告人王靈潔通過紙條秘密向被告人周華蘭、蔡如華、李月(化名)傳遞信息。3月23日,周華蘭將潛入吉安的王靈潔接至吉州區一“全能神”邪教組織窩點。當日21時許,公安民警在該窩點抓獲王靈潔、周華蘭,並當場查獲王靈潔、周蘭華隨身攜帶的儲存介質,隨後查獲放置在窩點的儲存介質、書籍、小冊子、散頁若干。經公安機關鑑定,從所查獲的儲存介質中提取了總計8萬多個文檔、視頻文件、音頻文件、圖片等資料,上述文檔、文件、圖片以及查獲的書籍、小冊子和散頁均為“全能神”邪教宣傳品。3月24日、25日,公安民警又先後抓獲蔡如華、李月(化名)。

江西破獲重大邪教案件!四名“全能神”骨幹成員在吉安獲刑……

▲警方收繳的存儲介質

江西破獲重大邪教案件!四名“全能神”骨幹成員在吉安獲刑……

▲警方收繳的邪教書籍

無視法律,依法予以懲處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靈潔、周華蘭、蔡如華、李月(化名)無視國家法律,明知國家明令取締“全能神”邪教組織,禁止從事“全能神”邪教組織活動,仍共同故意積極從事“全能神”邪教組織、發展、傳播工作,成為該邪教組織的骨幹分子,其行為均已構成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

被告人王靈潔、周華蘭、蔡如華屬情節特別嚴重,歸案後均不認罪悔罪,應當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李月(化名)本應屬情節特別嚴重,但是其歸案後一直能夠真誠悔罪,明確表示退出邪教組織,不再從事邪教活動,可以不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降低一個量刑檔次,且歸案後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並自願認罪,到案後具有立功表現,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最終,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八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三項、第八條第二項、第九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作出前述判決。

延伸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規定: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第八條規定:實施本解釋第二條至第五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建立邪教組織機構、發展成員或者組織邪教活動的;

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行為人在一審判決前能夠真誠悔罪,明確表示退出邪教組織、不再從事邪教活動的,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理:

(二)符合本解釋第三條規定情形的,可以不認定為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網恢恢

從事法律明令禁止的邪教活動終逃不過懲罰

對能夠幡然醒悟、真誠悔罪的人

可以從寬處罰

但是對於執迷不悟、深陷“邪教”的人

也絕不會姑息縱容

不讓邪教的陰霾侵蝕、殘害更多無辜的人

反邪防邪、人人有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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