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平谷法院“雲發佈會”:停工、隔離員工,工資均應支付

新京報訊(記者 劉洋)今日(3月3日)上午,平谷法院召開“雲發佈會”,通過網絡直播形式對“疫情下的勞動關係如何處理”進行新聞通報。平谷法院表示,不論對於具備復工條件,但受到限制的用人單位處於停工狀態的員工,還是因疫情隔離的員工,用人單位應當正常向勞動者支付工資。

平谷法院“云发布会”:停工、隔离员工,工资均应支付

發佈會現場。法院供圖

據平谷法院民二庭庭長常書燕介紹,自新冠肺炎疫情暴發以來,各地紛紛採取了包括隔離、封城、交通管制、延長春節假期、推遲復工時間等各種防控措施,因而對經濟社會的影響也十分廣泛,特別是對於勞動關係的衝擊,容易引發各種勞動糾紛,因而需要予以特別關注。影響主要包括部分企業可能出現三種情況,即經營困難而裁員對勞動關係的衝擊、推遲復工會影響勞動者工資待遇,新冠肺炎患者和被隔離者可能引發勞動糾紛。

應如何保護上述勞動者權益?對此,常書燕解釋說,對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和在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期間的企業職工,企業不得以無法提供正常勞動而解僱。勞動關係到期的應順延。

而在此期間的勞動者報酬則不可無端剋扣。平谷法院民二庭法官李東傑表示,對於上述職工的待遇問題,勞動者有可能本身並未患病,但出於公共安全、傳染病防控的需要被採取隔離措施,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對於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被採取隔離措施後確定未患病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期間的標準支付報酬。

李東傑表示,因公共交通關閉而無法復工的人員,底線是不能按照曠工處理,同時也不宜強制要求用人單位按照正常工作標準支付工資報酬。其次,出於疫情防控需要被限制復工時間的人員應如何處理勞動報酬問題?李東傑解釋,根據國務院的通知,2020年春節假期延長至2月2日,一些地區針對疫情防控需要,在該延長假期之外另行制訂了限制復工的政策。“例如,上海市、浙江省規定企業不得早於2月9日24時前復工。勞動者有可能已經返回勞動合同履行地,具備復工條件,但受到限制的用人單位處於停產、停工狀態,為此,在2月3日至2月7日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正常向勞動者支付工資。”李東傑舉例解釋並強調,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相關規定,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資報酬。

“總之,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時期,企業應當本著最大的善意,依據現有的法律法規,讓員工充分知情。”李東傑表示,缺少法律明確規定的情況,多與員工協商,員工與企業一同渡過難關。法院在處理涉疫情期間勞動爭議時會審慎,儘量平衡雙方利益。

校對 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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