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中的4個工資問題:“家班”、停工、被隔離、未到崗咋算?

疫情防控中的4個工資問題:“家班”、停工、被隔離、未到崗咋算?

疫情防控中的4個工資問題:“家班”、停工、被隔離、未到崗咋算?
疫情防控中的4個工資問題:“家班”、停工、被隔離、未到崗咋算?

疫情期間不上班,工資怎麼發?

隔離觀察被公司開除,咋辦?

疫情防控中的4个工资问题:“家班”、停工、被隔离、未到岗咋算?
疫情防控中的4个工资问题:“家班”、停工、被隔离、未到岗咋算?

停工交不了貨,客戶要求索賠咋辦?

自疫情爆發以來,不少企業勞動者、用人單位等紛紛產生了勞動用工、訴訟活動、行政管理、刑事風險等方面的困惑。

為方便社會大眾在抗擊疫情期間能得到有效的法律幫助,浙江省司法廳在12348浙江法網新設的“疫情防治 法治同行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防疫 浙江公共法律服務在行動”專欄中發佈了52個與疫情相關的法律問題及建議,供社會公眾參考,歡迎查閱。

【合同管理】

01

商品廣告中對防治突發傳染病做虛假陳述將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答:對發佈涉及口罩、消毒產品、防護工具等商品的廣告中肆意誇大和編造其性能、用途、功效、質量等的違法行為,以及在廣告和商業宣傳中宣稱產品可以防治突發傳染病、嚴重誤導民眾的違法行為,除依據《合同法》賠償消費者損失外,還可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給予消費者商品價款三倍的增加賠償。此外,依據《廣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最高可處以二百萬元的罰款直至吊銷營業執照。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以虛假廣告罪定罪處罰。

02

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是否屬於不可抗力?

答:本次新型冠狀病毒肺炎作為一種突發性的異常事件,一種全國範圍內爆發的疫情,且從其爆發至今,尚未確定確切的傳染源,亦無絕對有效方法阻止其傳播及治癒患者,是人類無法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屬於《合同法》規定的不可抗力。

03

因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影響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是否可免責?

答:因政府及有關部門為防治疫情而採取行政措施直接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於疫情的影響致使合同當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糾紛,根據疫情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但疫情繫在合同成立以前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的,不能免除責任。此外,疫情並非導致合同不能履行原因的,亦不能免責。

04

因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影響導致合同不能履行,對合同應如何處理?

答:疫情導致合同義務不能履行的情況可分為合同全部不能履行、合同部分不能履行及合同暫時不能履行三種。

對合同全部不能履行的,當事人應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及時以書面方式通知對方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或由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合同。被通知一方如有異議,應在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起訴主張異議。對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或暫時不能履行的,當事人可協商變更合同,約定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

05

合同當事人面臨疫情的法定義務是什麼?

答:當事人因疫情影響不能履行合同時,負有通知義務和證據提供義務,即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同時,對方負有避免損失擴大的義務,即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否則,義務人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勞動用工】

06

職工患新冠肺炎或疑似症狀,被隔離期間有無工資?

答:無論是隔離治療、隔離措施、醫學觀察還是緊急措施而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單位都應當支付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對已經發生甲類傳染病病例的場所或者該場所內的特定區域的人員,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實施隔離措施,並同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接到報告的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即時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上級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決定的,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解除隔離措施。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甲類傳染病疑似病人或者病原攜帶者的密切接觸者,經留驗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攜帶者後,留驗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由所屬單位按出勤照發。”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明電[2020]5號)第一條:“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可見,通知對兩種情形作了統一規定,無論是醫療機構隔離治療的,還是政府實施隔離措施的,甚至是對於醫學觀察期間的,以及採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都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積極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實做好勞動關係工作的通知》第二條規定,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企業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並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

07

職工被隔離觀察期間的工資標準是什麼?

答:被隔離觀察期間的,單位應當支付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當然,如果職工的獎金與該職工或單位的業績相關,則在單位業績不佳或停工、停產的情形下,按照單位的規章制度不予發放獎金的,單位向職工發放工資不包括相關獎金是合理的。

新冠肺炎患者或者疑似症狀被隔離觀察的,隔離觀察期間的工資是最低工資嗎?是病假工資嗎?還是正常工資?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甲類傳染病疑似病人或者病原攜帶者的密切接觸者,經留驗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攜帶者後,留驗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由所屬單位按出勤照發。”這一規定明確了工資按照出勤照發,也就是按照職工正常提供勞動的標準發放。

按照正常工作期間的標準發放工資報酬,即正常提供勞動時所發的基本工資、獎金、津補貼都應當發放,這些都屬於工資的範圍。但,如果職工的獎金與該職工或單位的業績相關,則在單位業績不佳或停工、停產的情形下,按照單位的規章制度不予發放獎金的,單位向職工發放工資不包括相關獎金是合理的。

08

員工被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或其他疾病需要治療時,可以享受什麼待遇?

答:企業員工被隔離期間被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或其他疾病需要治療時,享受醫療期的有關待遇。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二條:“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根據《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 號)第 59 條規定,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09

職工因疫情防控未及時返崗的,工資標準是多少?

答:因疫情防控未及時返崗的,經與職工協商一致,可通過優先安排職工年帶薪年休假方式解決。職工在帶薪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

由於防控疫情需要,多地已採取全面暫停公共交通運輸等交通管制方式。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積極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實做好勞動關係工作的通知》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對於因疫情未及時返回企業復工的職工,經與職工協商一致,企業可以優先考慮安排職工帶薪年休假。其中,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職工在帶薪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

10

企業受疫情影響而停工、停產的,如何發放工資?

答:合理調整生產經營,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待崗等方式,同時爭取相關補貼等政策待遇。

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浙江省規定,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明電[2020]5號)第二條:“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積極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實做好勞動關係工作的通知》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停工停產的,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最長三十日)的,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可以根據職工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但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企業沒有安排職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職工生活費,生活費發放至企業復工、復產或者解除、終止勞動關係為止。

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待崗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

11

因防控疫情影響單位延遲日期發放工資的,是否構成未及時支付勞動報酬?

答:因防控疫情影響單位延遲日期發放工資的,屬於“不可抗力”,不構成未及時支付勞動報酬。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規定:“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由於防控疫情的需要,國辦專門發文延長3天春節假期,部分地方如上海、浙江明確要求延後復工,這就可能會導致部分單位無法在此期間發放工資,從而錯過本該發放工資的日期,導致延遲日期發放工資。比如單位每月均是4日發放工資,但由於未復工等因素影響,單位可能要在15日才能發放工資,勞動者是否可以以此為由認為單位未及時發放工資?從而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從而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儘管有明確規定必須至少按月支付,如果遇到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當提前支付,但這是在可以預期的節假日、休息日的情況下。推遲復工的要求,以及防控疫情的需要,都不屬於在春節前就能預期到的情形,因此,不可能苛求單位能夠提前發放。在此情況下,由於未能復工,在推遲復工期間不能發放工資屬於“不可抗力”,不可歸咎於單位,應當不屬於法定的未及時支付工資情形。當然,單位應當在復工後第一天就立即向職工補發工資。

12

因疫情影響導致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的,可否降低工資?

答:因疫情影響導致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的,如果有勞動合同約定或規章制度規定,企業生產經營和勞動者業績相關,勞動者業績又和勞動報酬掛鉤的,可以依法降低勞動報酬;對於實施綜合工時制和不定時工時制的企業,可以採取集中休息、集中安排工作的方式進行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工作安排;對於實施標準工時制的企業,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原則上需要與員工協商一致。

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規章制度規定的標準,向勞動者發放工資,否則屬於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如補足工資,勞動者以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經濟補償。因此,一般情況下,企業不能隨意降低工資標準。但如果因疫情影響導致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的,如果勞動者的業績和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直接相關的,而勞動者的業績又和其勞動報酬掛鉤的,企業可以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或規章制度規定,依法降低勞動報酬。

除雙方約定勞動報酬和業績掛鉤,業績和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直接相關的情形之外,企業要降低工資報酬,只能和勞動者協商。《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明電〔2020〕5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

13

因疫情影響導致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的,可否讓勞動者輪崗輪休?輪崗輪休期間如何發放工資?

答:因疫情影響導致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的,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可以讓勞動者輪崗輪休,輪崗輪休期間不用發工資,但應該發放生活費。

《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明電〔2020〕5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企業可以採取輪崗輪休的方式穩定工作崗位,但前提是和職工協商一致。

由於輪崗輪休不是被隔離而無法上班,也不是節假日,屬於企業自己確定的休息日,在法定計薪天數不包括休息日的法理影響下,由於輪崗輪休的,休息期間企業不用支付勞動報酬。此輪崗輪休和停工、停產並不相同,所以不受後者關於一個工資支付週期要正常支付工資等規定的影響。且在“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的目的下,可以理解為休息而不用發工資,但應該發放生活費。

14

因疫情影響導致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的,可否縮短勞動者的工作時間?縮短工時的如何發放工資?

答:因疫情影響導致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的,經協商一致可以縮短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因縮短工時的,可以相應減少勞動報酬,但不應當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明電〔2020〕5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企業可以採取縮短工時的方式穩定工作崗位,但前提是和職工協商一致。

由於縮短工時不是節假日,屬於企業自己確定的工作時間,按照多勞多得、少勞少得的原則,由於工時縮短的,企業可以相應減少勞動報酬,但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縮短工時和停工、停產並不相同,所以不受後者關於一個工資支付週期要正常支付工資等規定的影響。且在“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的目的下,可以理解為縮短工時後可以相應減少勞動報酬標準,但不應當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15

勞動者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加班工資如何計算?

答:《勞動法》已經明確規定了三種加班工資的支付標準,按照不同標準執行即可。

勞動者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應當依法支付加班工資。《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16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有無加班工資?

答: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在法定節假日加班的按照300%支付加班工資;其他時間則要看在綜合計算期間是否超過工作時間總數,沒有超過的不用支付加班工資,超過的則按照延長工作時間支付150%的加班工資。

經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用人單位,按照《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第三款:“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勞動部關於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覆函》(勞部發〔1997〕271號)第七條規定,“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在綜合計算期間內,如果勞動者在實際工作時間總數超過該週期的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總數,超過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如果在整個綜合計算週期內的實際工作時間總數不超過該週期的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總數,只是該綜合計算週期內的某一具體日(或周、或月、或季)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其超過部分不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此外,該覆函第五條規定:“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因此,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在法定節假日加班的按照300%支付加班工資,其他時間則要看在綜合計算期間是否超過工作時間總數,沒有超過的不用支付加班工資,超過的則按照延長工作時間支付150%的加班工資。

17

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有無加班工資?

答: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沒有加班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第四款:“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上述規定即該條第一款規定的150%、200%、300%的加班工資。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60條規定,“全體職工已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企業,一般管理人員(實行不定時工作制人員除外)經批准延長工作時間的,可以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因此,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均不執行加班工資的規定,即無論是否在法定節假日加班,都沒有加班工資。

18

推遲復工期間上班的,有無加班工資?

答:在推遲復工期間上班的,不屬於加班,沒有加班工資。

推遲復工,是為了防控疫情,並非是法定節假日,也並非是休息日。為了防控疫情而在推遲復工期間上班的,屬於正常上班,自然沒有加班工資。如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2020年1月27日發佈的《關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實施支持保障措施的通知》的規定,3日到9日推遲復工期間上班的,不算加班。

19

用人單位可否以“從武漢來”為由拒絕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

答:遇此情況,建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解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對公民勞動的權利和義務進行明確規定的前提下,對於從武漢來的勞動者,已經過醫學觀察及採取其他必要預防措施,並經權威醫療機構確診無風險的,用人單位不得以此為由拒絕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當然,該勞動者不符合用人單位要求的錄用條件的除外。

20

勞動者被隔離或治療期間,用人單位能否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及勞動合同期滿如何處理?

答: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但是,因勞動者存在過錯而依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予以解除勞動合同及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除外。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於2020年1月24日發佈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該通知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並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21

勞動者拒絕接受與傳染病有關的預防控制措施,或故意傳播病毒的,用人單位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答:若勞動者因拒絕接受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公務罪等刑事犯罪,並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六項“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且不必支付經濟補償。同時,用人單位還應根據相關規定,對公安等部門的工作提供相應的配合、協助等。

【訴訟活動】

22

當事人因疫情耽誤起訴、申請執行、申請仲裁怎麼辦?

答:

當疫情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並導致當事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民事訴訟時效中止。應注意的是,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六個月內,當事人應積極行使請求權,否則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申請執行時效、仲裁時效的中止問題與前述訴訟時效中止問題相同。

23

當事人因疫情耽誤上訴怎麼辦?

答:上訴期間可申請順延,但為減小不被法院准許的風險,建議儘早聯繫法院表達上訴意向。

《民事訴訟法解釋》明確規定的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延長的不變期間有:(1)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的期間;(2)對判決、裁定申請再審的期間;(3)利害關係人對法院作出的確認調解協議、准許實現擔保物權裁定的異議期間;(4)對調解書申請再審的期間;(5)以新證據申請再審的期間;(6)必要的共同訴訟人申請再審的期間;(7)案外人申請再審的期間;(8)利害關係人申請除權判決的期間。同時,《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的十日內,可向法院申請順延,但是否准許由法院決定。

24

當事人因疫情無法開庭、預交訴訟費、舉證或調取證據、不能履行生效判決怎麼辦?

答:民事訴訟中的期間包括法定期間和法院指定期間。本問題中提及的均為法院指定期間,當事人確因疫情將耽誤期限的,均可向法院申請順延期限,但需注意應最遲在障礙消除後的十日內申請。

25

專用於疫情防治的資金和物資被查封、扣押、凍結了怎麼辦?

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規定被執行人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情形之一為“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防治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間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關審判、執行工作的通知》中明確規定“專用於“非典”防治的資金和物資,不得采取查封、凍結、扣押、劃撥等財產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按照該規定之精神,本次疫情防治專用資金和物資亦不得被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或強制執行措施。被執行人遇此可向法院提出異議。

【行政管理】

26

什麼是I級響應?

答:I級響應是指在發生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省指揮部根據國務院的決策部署和統一指揮,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應急處置工作,屬於最高級別的應急響應機制。我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和各地《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是主要的法律依據,該法律同時規定了政府部門劃定控制區域、疫情控制措施、流動人口管理、交通衛生檢疫、信息發佈和維護社會穩定等職責和權力。此次新冠病毒疫情來勢兇猛。在一級響應下,任何違法犯罪行為都會面臨從嚴從重的處罰。

27

在微信朋友圈等網絡社交工具中散佈關於疫情的不實言論,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答:在網絡社交工具中發佈言論受眾為不特定主體,因此微信朋友圈等網絡社交工具屬於公共領域的範疇。在公共領域範疇散佈關於疫情的不實言論,系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將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的可能構成刑事犯罪。

28

轉發微信朋友圈等網絡社交工具中對於疫情的不實介紹,會否涉及社會治安法律風險?

答:會。儘管在傳播謠言的過程中,傳播者可能並不知道自己所傳播的言論屬於謠言,但這並不影響傳播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治安管理處罰的是散佈謠言的行為,只要認定行為人傳播謠言的行為達到了嚴重擾亂社會公共秩序的程度,便可以依據社會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進行懲罰。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行為人傳播謠言的行為有存在明知是謠言而傳播的話,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29

如何認定《治安管理處罰法》中所規定的嚴重擾亂公共秩序?

答:當前對於嚴重擾亂公共秩序的認定標準認識不一,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對擾亂互聯網公共秩序一般以同一網絡謠言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作為入罪判斷的標準。社會治安案件的認定標準按照造成的社會影響以及大環境確定,當前形勢必然一切從嚴。

30

在疫情防控期間,以可能傳播新型冠狀病毒為由,攔路阻截他人會否存在違法風險?

答:會。根據《民法總則》的規定,所有的民事主體在社會中均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任何人在沒有法定事由(正當防衛)的前提下均不得損害其他民事主體的權利。關於疫情的防控工作包括隔離、管制、限制通行自由等均屬於國家的行政權力,公民個人或者單位均無權實施。一旦實施上述行為,將因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而受到處罰。

31

在疫情防控期間,以可能傳播新型冠狀病毒為由,私自開拆他人郵寄物品的,會否存在社會治安法律風險?

答:會。郵件的安全涉及公民的個人信息秘密,任何民事主體均無權進行私拆,否則屬於侵犯人身權利的行為,可能受到治安管理處罰。

32

在疫情防控期間,拒不執行人民政府發佈的命令、決定的,構成什麼性質的違法行為?

答:此次疫情防控工作屬於I級響應的緊急狀態。所有與疫情防控工作相關的命令及決定屬於治安管理處罰法中所規定的情形,如果拒不執行可能會被認定為妨害社會管理秩序。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 500元以下罰款”。

33

對被新型冠狀病毒汙染的汙水、汙物等應如何處理?

答: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對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汙水、汙物、場所和物品,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指導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衛生要求,進行嚴格消毒處理;拒絕消毒處理的,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或者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強制消毒處理。

34

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中,各單位或個人有何義務?

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傳染病防治法》第 三十一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

35

出、入境人員違反規定逃避檢疫會面臨處罰嗎?

答:會。《國境衛生檢疫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國境衛生檢疫機關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者罰款:(一)逃避檢疫,向國境衛生檢疫機關隱瞞真實情況的;(二)入境的人員未經國境衛生檢疫機關許可,擅自上下交通工具,或者裝卸行李、貨物、郵包等物品,不聽勸阻的。罰款全部上繳國庫。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嚴重危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36

對妨害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治,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的行為會面臨處罰嗎?

答:會。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37

個人因病毒感染患病發生的救治費用,有無補助?

答:根據《關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經費有關保障政策的通知(財社〔2020〕2號)》規定,對於確診患者發生的醫療費用,在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等按規定支付後,個人負擔部分由中央和地方財政給予補助。

38

什麼是穩崗補貼,企業如何申請?

答: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失業保險支持企業穩定崗位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76號)規定,對採取有效措施不裁員、少裁員,穩定就業崗位的企業,由失業保險基金給予穩定崗位補貼(以下簡稱“穩崗補貼”)。根據人社部《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明電〔2020〕5 號)的規定,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企業同時具備以下條件時,可以申請穩崗補貼:(1)生產經營活動符合國家及所在區域產業結構調整政策和環保政策;(2)依法參加失業保險並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3)上年度未裁員或裁員率低於統籌地區城鎮登記失業率;(4)企業財務制度健全、管理運行規範。

【刑事風險】

39

假借研製、生產或者銷售防疫情藥物的名義詐騙,面臨怎樣的刑事風險?

答: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假借研製、生產或者銷售用於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用品的名義,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有關詐騙罪的規定定罪,依法從重處罰: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40

故意傳播本次新型冠狀病毒,面臨怎樣的刑事風險?

答: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41

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面臨怎樣的刑事風險?

答: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2

阻礙衛建委等部門工作人員履行職務的,面臨怎樣的刑事風險?

答: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衛生健康委員會等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治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43

編造或者故意傳播虛假災害信息的,面臨怎樣的刑事風險?

答:編造與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有關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此類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定罪處罰: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44

強拿硬要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面臨怎樣的刑事風險?

答: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45

貪汙、侵佔防疫情款物的,面臨怎樣的刑事風險?

答:貪汙、侵佔用於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款物或者挪用歸個人使用,構成犯罪的,分別以貪汙罪、侵佔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資金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46

挪用救災款後又返還的,面臨怎樣的刑事風險?

答:挪用用於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救災、優撫、救濟等款物,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處罰,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7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防控疫情活動中,面臨怎樣的刑事風險?

答: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工作中,負有組織、協調、指揮、災害調查、控制、醫療救治、信息傳遞、交通運輸、物資保障等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翫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以濫用職權罪或者翫忽職守罪定罪處罰: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8

受委託代表政府行使職權的人員,在疫情防治過程中存在刑事風險嗎?

答: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或者在受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委託代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雖未列入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人員編制但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從事公務的人員,在代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行使職權時,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以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定罪處罰: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9

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或者假藥、劣藥的,面臨怎樣的刑事風險?

答: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或者生產、銷售用於防治傳染病的假藥、劣藥,構成犯罪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或者生產、銷售劣藥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依據銷售金額和情節嚴重的不同,依法處以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

50

哄抬物價等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面臨怎樣的刑事風險?

答: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51

違法處置含新型冠狀病毒的廢物,造成汙染事故的,承擔什麼責任?

答: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等國家有關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造成突發傳染病傳播等重大環境汙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以重大環境汙染事故罪定罪處罰: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52

疫情災害期間國家嚴厲打擊的刑事犯罪還有哪些?

答:2003年非典期間,最高法、最高檢曾聯合出臺司法解釋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涉及30個罪名: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生產、銷售假藥罪

生產、銷售劣藥罪

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

非法經營罪

詐騙罪

妨害公務罪

故意傷害罪

故意殺人罪

搶劫罪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

煽動分裂國家罪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尋釁滋事罪

非法行醫罪

重大環境汙染事故罪

貪汙罪

侵佔罪

挪用公款罪

挪用資金罪

挪用特定款物罪

濫用職權罪

翫忽職守罪

傳染病防治失職罪

_

_

_

遵紀守法,同舟共濟,

眾志成城,共克時艱。

讓我們一起

攜手打贏這場疫情防控阻擊戰!

_

來源:12348浙江法網、嘉瑞成律師(JRC_Lawyer)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