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02 哪些情形下用人單位要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呢?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但是注意,上述的“無確定終止時間”,是指勞動合同沒有一個確切的終止時間,無法確定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而並非勞動合同沒有終止的時間。也可以理解為,只要沒有出現法定或約定合同解除的情形,雙方當事人就要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簽訂,對用人單位來說,有利於減少頻繁更換關鍵崗位人員帶來的損失,維護經濟利益;對於勞動者而言,有利於實現長期穩定就業。那麼,哪些情形下用人單位需要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呢?

根據實踐經驗,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需分以下3種情況進行討論:

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用人單位必須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39條、40條第1項和第2項規定等可以被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的。

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因此,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沒有采取脅迫、欺詐、隱瞞事實等非法手段,符合法律有關規定,雙方就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視為雙方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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