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9 廣州一女子因前夫欠款被追債 法院:超過訴訟時效,女方不用還!

廣州一女子因前夫欠款被追債 法院:超過訴訟時效,女方不用還!

廣州案例 ● 第十九期

前夫三年前欠下工程款,離婚後債權人要求追償,前妻也被要求跟著一起還。離婚後追認的欠款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前妻是否需要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請大家一起走進今天的“廣州案例”。

广州一女子因前夫欠款被追债 法院:超过诉讼时效,女方不用还!

基本案情

屈女士與杜先生於1985年10月11日登記結婚,於2007年8月20日登記離婚。

2004年8月,楊某將位於廣州保稅區某樓盤的樁基礎部分工程轉包給杜先生,後杜先生與第三方廣州保稅區某貿易公司合作開發房地產項目,楊某退出工程承包,轉由杜先生完成施工工程。

2005年7月18日楊某與杜先生就工程欠款問題進行協商,雙方簽署《欠款證明》,內容為:“楊某在廣州保稅區某樓盤已建臨時設施及部分辦公用品、現場圍牆等共計42萬元,全部費用由杜先生支付給楊某。簽字起10天內支付30萬元,餘下的15天付清。”

2007年9月楊某向杜先生追討上述欠款時,楊某提出尚有3萬元看更費未支付,並在《欠款證明》上註明“留工人看更費從2005年7月至2006年10月共3萬元”,杜先生於2007年9月6日註明此款由工地支付,最後算總帳。上述《欠款證明》同時手寫備註“兩項合計:肆拾伍萬元整”。此後杜先生只清償了8萬元給楊某,未清償餘款,遂楊某於2008年將杜先生告上法庭,請求判令杜先生向其清償欠款37萬元及利息。

原廣州市蘿崗區人民法院於2008年12月1日作出(2008)蘿法民三初字第143號《民事判決書》,認定杜先生尚欠楊某的款項總額為34萬元,並判決杜先生應向楊某支付款項34萬元及利息。此後,楊某於2009年申請強制執行上述判決,杜先生僅向楊某清付款項333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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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該案執行過程中,楊某於2014年申請追加屈女士為被執行人,原廣州市蘿崗區人民法院認為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經過民事訴訟程序進行實體審理,未經實體審理直接在執行程序中進行追加缺乏法律依據,故於2014年6月12日作出(2014)穗蘿法民一執加字第2號民事裁定,駁回楊某的請求。

後楊某向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起訴屈女士,認為(2008)蘿法民三初字第143號《民事判決書》中所確定債務34萬元及相應利息屬於杜先生與屈女士的夫妻共同債務,請求判令屈女士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屈女士答辯稱:

❶ 涉案債務是因杜先生承包工程而產生,並非用於杜先生與屈女士的夫妻共同生活,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❷ 即使涉案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杜先生於2007年9月6日在原欠款證明上簽名確認,是在超過訴訟時效後單方對原債務的追認,屬於新的債權債務關係,與屈女士無關,屈女士不需要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❸ 楊某怠於行使權利,拋棄時效利益,原債權已超過訴訟時效,屈女士無需承擔償還責任。

爭議焦點

屈女士應否對前夫杜先生欠楊某的34萬元債務及相應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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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結果

越秀法院一審判決:駁回楊某的全部訴訟請求。楊某不服一審判決,向廣州中院提起上訴。

廣州中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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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鍾淑敏

廣州中院少年家事審判庭 四級高級法官

一、什麼是夫妻共同債務?如何判斷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雙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所負的債務。一般包括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為解決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醫等活動以及履行法定義務和共同生產、經營過程中所負的債務。

判斷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主要考慮兩個標準:

❶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舉債之合意,則不論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是否為夫妻共享,該債務均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❷夫妻是否分享了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即使夫妻沒有共同舉債的合意,但夫妻雙方共同分享了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根據權利義務對等原則,該債務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二、本案中,屈女士是否應當對夫妻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本案中,杜先生因承包工程欠下債務,屬於在經營過程中所負的債務,在杜先生與屈女士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對夫妻財產沒有特別約定,且杜先生的經營收益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情況下,原則上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但本案的處理還涉及到訴訟時效的問題。2005年7月18日楊某與杜先生簽署《欠款證明》,杜先生確認欠楊某42萬元,簽字起10天內支付30萬元,餘下的15天付清;2007年9月6日,杜先生與楊某就上述債務達成新的還款協議並在《欠款證明》上簽名確認,但此時已超過了原約定應歸還款項期限兩年,即已超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所規定的兩年訴訟時效期間(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於2017年10月1日實施,故本案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關於3年訴訟時效期間的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達成的還款協議是否應當受法律保護問題的批覆》,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雙方就原債務達成的還款協議,屬於新的債權、債務關係。因此,杜先生在超過訴訟時效後對原債務的追認,屬於新的債權債務關係。

杜先生與屈某已於2007年8月20日登記離婚,杜先生在對原債務追認時已與屈某解除婚姻關係,上述新的債權債務與屈某無關,屈某不需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此外,屈某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原債務亦享有訴訟時效的抗辯權,屈某在本案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理由成立,也不需要對超過訴訟時效的原債務承擔還款責任。因此,本案一、二審法院駁回楊某的訴訟請求,是正確的。

來源 | 廣州中院

編寫人 鍾淑敏 吳卉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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