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0 所有企業,非法轉移傾倒固體廢物,涉嫌汙染環境罪,將被頂格處罰!

6月19日,副市長劉煒帶隊來到企石鎮,調研固體廢物處理處置工作,實地走訪固體廢物處置處理企業。劉煒要求,企業要從思想上和行動上嚴格落實固體廢物的處置處理工作,建立固體廢物管理臺帳,確保安全生產。

企業要為固體廢物建立臺帳

所有企業,非法轉移傾倒固體廢物,涉嫌汙染環境罪,將被頂格處罰!

當天下午,劉煒一行在鎮委書記袁麗群、鎮委委員潘月光、鎮人大副主席楊效強等的陪同下,來到天圖環保科技公司,詳細瞭解固體廢物處理處置情況。

劉煒一行來到企業的生產車間,查看固體廢物處理過程,詳細瞭解企業固體廢物處置方式、每日處置量、處理廢物主要構成、處理去向以及與環保部門簽訂的《企業固體廢物規範管理承諾書》等情況。

所有企業,非法轉移傾倒固體廢物,涉嫌汙染環境罪,將被頂格處罰!

通過實地走訪,劉煒要求,企業要從思想上和行動上嚴格落實固體廢物處理處置工作,進一步加強固體廢物規範管理,為固體廢物建立臺賬,詳細做好固體廢物的記錄、備查等工作,實施固體廢物處置全過程動態管理,確保安全生產。

全面提升固廢處置能力

隨後,劉煒一行與袁麗群、潘月光、楊效強以及天圖科技有關負責人座談。座談會上,劉煒肯定了企石鎮在環保整治工作方面取得的成效,希望企石鎮繼續嚴厲打擊各類環境違法行為。

所有企業,非法轉移傾倒固體廢物,涉嫌汙染環境罪,將被頂格處罰!

劉煒要求,要認真履行屬地職責和監管責任,做好固體廢物企業的走訪、談話及承諾書籤訂等工作,摸清固體廢物處理處置情況,嚴格依法查處各類環境違法行為,全面提升固體廢物利用處置能力和全過程信息化監管水平。

所有企業,非法轉移傾倒固體廢物,涉嫌汙染環境罪,將被頂格處罰!

袁麗群表示,企石鎮將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認真落實屬地責任,加強固體廢物企業“三個一”專項工作力度,保證不留死角、不留盲區,抓緊排查鎮內固體廢物重點企業,督促固體廢物相關企業簽訂承諾書。

所有企業,非法轉移傾倒固體廢物,涉嫌汙染環境罪,將被頂格處罰!

環境是我們生存發展的前提

對於明知故犯,汙染環境的行為

將被從嚴處理

整治措施

接下來,企石鎮將紮實開展固體廢物非法轉移、傾倒處置行為專項排查整治行動。

依法嚴厲打擊固體廢物非法轉移、傾倒、處置等各類環境違法犯罪行為,對固體廢物相關企業做到全部走訪會談、摸查掌握、簽署承諾書,強化固體廢物相關企業主體責任,特別是壓實危險廢物(含醫療廢物)、生活垃圾、汙泥、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等各類固體廢物的處理處置企業和固體廢物產生量大的產廢企業責任,不斷提高固體廢物環境管理水平。

1

全面排查,建立臺賬

對碼頭、河道、插花地、未利用地等區域,以及對固體廢物產生和經營場所進行全面排查,重點排查信訪投訴案件涉及的企業、汽車4S店、汽車維修店、垃圾焚燒廠、印染行業、造紙行業、汙水處理廠、危險廢物重點產生單位、固體廢物經營單位、廢品回收站點、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等;同時,同步建立工作臺賬和問題清單,詳細記錄排查整治情況,對問題實行消號管理。

2

打擊違法,嚴懲犯罪

在專項行動中,凡發現存在環境違法行為的,必須立即依法查處,實施頂格處罰,符合現場查封條件的立即現場查封,符合行政拘留條件的立即實施行政拘留;對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或會同公安部門及時予以刑事立案,嚴懲環境犯罪。

3

掃黑除惡,追究責任

本次排查整治行動將與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相結合,對發現黑惡勢力參與其中的,堅決予以打擊;對發現職能部門或公職人員監管失職、瀆職的,移送紀檢監察部門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4

全面布控,嚴防傾倒

組織相關部門、村(社區)共同行動,形成合力,特別是要注重發揮基層一線和廣大群眾作用,在主要路口、重點區域定期巡察,同時運用視頻監控等科技手段,全面布控,嚴防非法轉移、傾倒。

處罰依據及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條 【 汙染環境罪】 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汙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

(一)不按照國家規定申報登記工業固體廢物,或者在申報登記時弄虛作假的;

(二)對暫時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業固體廢物未建設貯存的設施、場所安全分類存放,或者未採取無害化處置措施的;

(三)將列入限期淘汰名錄被淘汰的設備轉讓給他人使用的;

(四)擅自關閉、閒置或者拆除工業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設施、場所的;

(五)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基本農田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建設工業固體廢物集中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場的;

(六)擅自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貯存、處置的;

(七)未採取相應防範措施,造成工業固體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造成其他環境汙染的;

(八)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工業固體廢物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八項行為之一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行為之一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法有關危險廢物汙染環境防治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

(一)不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誌的;

(二)不按照國家規定申報登記危險廢物,或者在申報登記時弄虛作假的;

(三)擅自關閉、閒置或者拆除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

(四)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危險廢物排汙費的;

(五)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託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經營活動的;

(六)不按照國家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或者未經批准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

(七)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的;

(八)未經安全性處置,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具有不相容性質的危險廢物的;

(九)將危險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的;

(十)未經消除汙染的處理將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和容器、包裝物及其他物品轉作他用的;

(十一)未採取相應防範措施,造成危險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造成其他環境汙染的;

(十二)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危險廢物的;

(十三)未制定危險廢物意外事故防範措施和應急預案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項、第十一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行為之一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行為之一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四項行為的,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處應繳納危險廢物排汙費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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