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4 「最新」入戶廣州意見稿,學歷人才年齡放寬至50週歲?

來穗人員最常選擇的入戶途徑之一——人才引進

(包括技能入戶及學歷入戶)。

然而,人才引進即將迎來大變動~趕緊看看《廣州市引進人才入戶管理辦法》公開徵求意見稿中,到底有哪些新變化~這些變化對來穗人員來說又會有哪些影響呢?

「最新」入戶廣州意見稿,學歷人才年齡放寬至50週歲?

廣州市引進人才入戶管理辦法(公開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進一步優化人口結構,推進實施人才強市戰略,大力集聚優質人才,根據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和《廣州市戶籍遷入管理規定》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引進人才入戶,是指在年齡、學歷、專業技術(職業)資格、崗位等方面符合條件,在本市就業、創業的人才入戶廣州,包括用人單位接收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和引進在職人才入戶廣州。

第三條 引進人才入戶堅持突出高端、以用為本、規範管理、方便快捷的原則,優先滿足本市戰略性主導產業、重點發展產業、總部企業以及其他鼓勵發展的產業所需人才的入戶需求。

第四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將引進人才入戶指標統一納入全市年度遷入人口計劃內管理,會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制定引進人才工種(職業)目錄。

省、市組織部門按分工做好高層次人才的認定工作;按各自職能進行相關人員引進人才入戶的審核辦理。

省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省直及中央駐穗用人單位引進人才的統籌協調,負責省直及中央駐穗用人單位引進人才入戶指標的管理。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省直及中央駐穗用人單位引進在職人才(包括國(境)外留學人員)入戶的審核辦理。

省教育部門負責省直及中央駐穗用人單位接收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入戶的審核辦理。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本市引進人才工作的統籌協調以及市屬用人單位引進人才入戶的組織實施;負責對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引進人才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負責審核確認本市高技能人才。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註冊地址在本行政區內的用人單位引進人才入戶的組織實施。

市、區公安部門負責辦理入戶手續。

省、市、區其他有關部門按各自職能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來本市創業或就業的人員,可申請將戶籍遷入本市。

(一)經我市認定或審核確認的高層次、高技能人才,包括:

1.

中國科學院或中國工程院院士。本項所述人員年齡不受限制

2. 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人員,國家“千人計劃”專家,國家“特支計劃”專家,國家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項目主要完成人,“長江學者”特聘教授,全國傑出專業技術人才,“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人選,國家、省(部)級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國家重點學科、重點實驗室學術技術帶頭人,“中華技能大獎”獲得者,全國技術能手,世界技能大賽獲獎選手。本項所述人員年齡不受限制

3.“珠江人才計劃”創新創業團隊帶頭人及核心成員,“廣東省培養高層次人才特殊支持計劃”、南粵突出貢獻和創新獎獲得者等省級人才工程入選者。本項所述人員年齡不受限制

4. 廣州市傑出專家、優秀專家、青年後備人才,廣州市“百人計劃”入選者,廣州市產業領軍人才,以及省、市認定的其他高層次、高技能人才

。本項所述人員年齡需在50週歲以下

5. 獲“南粵技術能手獎”稱號的人員以及當年度或上年度獲“廣東省技術能手”、“廣州市突出貢獻技術能手” 、“廣州市技術能手”稱號的人員。本項所述人員年齡需在45週歲以下

6. 當年度或上年度獲國家、省級、市級“勞動模範”、“優秀異地務工技能人才”、“優秀異地務工人員”等稱號的人員。本項所述人員年齡需在45週歲以下

(二)具有博士研究生學歷;或具有博士學位;或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資格。本項所述人員年齡需在50週歲以下

(三)具有碩士研究生學歷;或具有碩士學位;或具有副高級專業技術資格。本項所述人員年齡需在45週歲以下

(四)具有國內普通高校全日制大學本科學歷並有學士學位;或具有國(境)外學士學位;或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資格、執業資格。本項所述人員年齡需在40週歲以下

(五)具有高級技師職業資格,年齡在45週歲以下;具有技師職業資格,年齡在40週歲以下;具有高級職業資格(高級工),年齡在35週歲以下;具有我市產業發展急需的行業從業資格,年齡在40週歲以下。本項所述人員所從事的工種應符合我市引進人才工種(職業)目錄,且獲得證書後須在本市工作、繳納社會保險滿半年至兩年(有關時間要求根據工種緊缺程度,在引進人才工種(職業)目錄中予以明確)。

(六)以薪酬、投資等市場化方式評價並經相關部門認定的,具有突出能力和貢獻的創新創業人才。

(七)由於用人單位整體遷入、項目建設等原因,確需將戶籍遷入我市,經省、市政府同意,明確給予引進的人員。

(八)省直及中央駐穗單位引進特殊需要的人員。

(九)在我市重點扶持的企業、項目單位、社會組織等用人單位的中高級管理人員、技術骨幹、緊缺急需人員。

(十)本市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引進特殊需要的人員。

符合本條第(一)、(二)、(三)、(四)、(五)項條件的引進人員,需使用計劃類指標辦理入戶。符合本條第(六)、(七)、(八)、(九)、(十)項條件的引進人員,需使用總量控制類指標辦理入戶。

對於符合本條(六)、(七)、(八)、(九)、(十)項條件的引進人員,每年由各區、行業主管部門及用人單位根據引進規模提出總量控制類入戶指標需求量,並由市發展改革部門在年度遷入人口計劃中統籌安排入戶指標。

第六條 符合上述條件的引進人才,准予其配偶、未成年子女隨本人同時遷入本市戶籍。

第七條 引進人才入戶,可以通過相關部門設立的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有人事戶頭的用人單位、個人申報等多種方式申報。

第八條 申辦引進人才入戶,應按規定提交相關材料。對申辦材料齊全的引進人才入戶申請,經辦機構應當受理。對申辦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辦單位或申辦人補齊相關材料。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依法委託的經辦機構應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初審合格的,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審核。初審不合格的,應當及時告知申辦單位或申辦人。

第九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審核部門應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簡化申請審核流程,並按照規定的審核時限完成審核,及時公示或公佈審核合格人員信息,公示期間受理異議投訴。涉及國家秘密項目的引進人才,可不予公示。

經審核同意並公示通過的人員,憑審核部門出具的入戶卡等材料到公安部門辦理入戶手續。

第十條申辦人提供的申請材料應真實有效。經有關部門查實,存在隱瞞、欺騙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情形的,其申請不予辦理,並通報各審批部門,取消其申請資格,並錄入個人信用檔案;已通過入戶審核的,由入戶審核部門註銷審核結果和入戶卡;已經入戶的,予以註銷,退回原籍。存在以上情形時,申辦人信息同時錄入本市引進人才黑名單管理系統。

第十一條 在審核及辦理戶口遷入本市過程中,相關職能部門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對以辦理戶口名義收取任何費用或從事其他違法行為的單位或個人,將依法予以查處並追究責任。

引進人才入戶工作有關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在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審核部門應當建立舉報投訴制度,依法及時處理有關舉報投訴。

第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本市戶籍,不包括學生集體戶口。學生集體戶口人員結束學業後2年內,須將戶籍及時遷出本市。

本辦法所稱的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指在畢業後兩年內落實工作單位並辦理就業接收手續的普通高校畢業生。

本辦法所稱的創業人員,是指其與本市工商註冊登記的企業簽訂勞動合同並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且在企業持股比例不低於5%的股東(股份須在入駐本市企業孵化器或獲得投資前取得)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本辦法所稱的就業人員,是指與在本市註冊登記的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並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或辦理入編手續且實際工作地在本市的人員。

本辦法所稱的用人單位,是指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的組織。

本辦法所稱的博士學位、碩士學位,含經國家教育部認證的國(境)外博士學位、碩士學位。

本辦法所稱的職業資格,是指獲得國家、廣東省、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考核或認定而頒發的國家職業資格。

本辦法所稱的我市產業發展急需的行業從業資格,是經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行業組織等考核或認定而頒發的相關資格證明。

本辦法所稱的社會保險,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險種。

第十四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牽頭會同相關部門,根據本辦法制訂相應的實施細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8年 月 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有關政策法律依據出現變化或者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如果您對《廣州市戶籍遷入管理規定》、《廣州市引進人才入戶管理辦法》或《廣州市積分制入戶管理辦法》的公開徵求意見稿有任何意見,都可向發改委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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