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3 「提醒」稅務追溯期是什麼意思?哪些行為會有大麻煩?

昨天我們推送了:《【案例】涉稅違法追溯期,法人和會計誰會被套住?》除了虛開增值稅發票和為按規定申報,還有其他幾種情況的追溯期,我們今天一起來看看——

關於未按照規定申報追溯期的補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發佈了《關於未申報稅款追繳期限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9]326號),文件對納稅人未申報納稅造成稅款流失的追繳期限予以明確:納稅人未申報納稅造成不繳或少繳的稅款,不屬於偷稅、抗稅、騙稅行為,稅務機關3年內具有追繳權,特殊情況追繳期限可以延長至5年。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不適用緩刑

【緩刑適用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緩刑:

(一)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款數額30萬元以上或使國家稅款被騙取25萬元以上的;

(二)曾因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被行政處罰或判刑的;(三)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累計5次以上的;(四)未按規定繳納60%以上罰金的。

客觀原因造成少繳稅款的追溯期

根據《稅收徵收管理法》、《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及國稅函[2009]326 號文規定,因納稅人計算錯誤、不申報納稅等情況,造成未繳或少繳的稅款,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追徵稅款、滯納金,特殊情況追徵期可以延長至5年。

注意:稅法中的“特殊情況”,是指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因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稅款,累計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納稅人多繳稅款的追溯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條:“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後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後應當立即退還;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

注意:

根據以上稅法概述,企業多繳稅款也應該在三年內申請退還。

不再追溯的行為

【刑法】第八十七條 【追訴時效期限】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新徵管法草案追溯期調整

據騰訊網絡消息表示:新稅收徵管法修訂稿主要圍繞四個方面新增和修改了部分條款:圍繞深化稅制改革,針對個人所得稅、房地產稅等稅制改革的特點,建立對自然人的稅收管理體系;圍繞社會公眾的關切,進一步完善納稅人的權利體系,減輕納稅人的負擔;圍繞推進稅收管理現代化,建立健全稅收徵管基本程序,規範稅收執法行為;圍繞完善和健全爭議解決機制,補充爭議解決的處理方式,更好地維護納稅人權益。

除了建立直接對個人徵稅,目前的修正案還有其他重要調整,如對於偷稅、抗稅、騙稅等,其法律追訴年限有望限定在20年。

現行稅收徵管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徵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徵期可以延長到五年。

但,“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徵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即偷、抗、騙稅的,其法律追徵期沒有任何限制。

目前,稅收徵管法修訂稿仍在不斷修訂過程中,目前尚在稅務系統內部徵集意見,未來還將遞交到國務院法制辦層面,經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後,最終還需要遞交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

無限追溯期“偷稅”行為的認定

(一)由於現行增值稅制採取購進扣稅法計稅,一般納稅人有偷稅行為,其不報、少報的銷項稅額或者多報的進項稅額,即是其不繳或少繳的應納增值稅額。因此,偷稅數額應當按銷項稅額的不報、少報部分或者進項稅額的多報部分確定。如果銷項、進項均查有偷稅問題,其偷稅數額 應當為兩項偷稅數額之和。

(二)納稅人的偷稅手段如屬帳外經營,即購銷活動均不入帳,其不繳或少繳的應納增值稅額即偷稅額為帳外經營部分的銷項稅額抵扣帳外經營部分中已銷貨物進項稅額後的餘額。

已銷貨物的進項稅額按下列公式計算: 已銷貨物進項稅額=帳外經營部分購貨的進項稅額-帳外經營部分存貨的進項稅額

(三)如帳外經營部分的銷項稅額或已銷貨物進項稅額難以核實,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第(3)項規定,按照組成計稅價格公式核定銷售額,再行確定偷稅數額。凡銷項稅額難以核實的,以帳外經營部分已銷貨物的成本為基礎核定銷售額;已 銷貨物進項稅額難以核實的,以帳外經營部分的購貨成本為基礎核定銷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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