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4 离婚后,发现孩子不是自己的,是否能要回抚养费?

养了那么长时间的孩子发现不是自己的,并且是在离婚后、支付完抚养费才发现。

离婚后,发现孩子不是自己的,是否能要回抚养费?

我们都知道,在非亲生子女范畴,继父对继子女是有抚养义务的。这种情况既不能算是继子女也不是亲生子女,如果男方请求法院要回抚养费,法院会支持吗?

曾经有这样一个案例:

小李(男方)和小赵(女方)结婚后育有一子,后来小李外出打工,不久小赵起诉至法院要求和小李离婚,并要求孩子由自己抚养,小李每月拿1500元的抚养费,直至孩子能独立生活为止。

经过法院协调,两人同意离婚,并且小李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夫妻财产各半分割。

但不久小李发现,前妻让孩子称邻村的王某为爸爸,小李感到很奇怪,再联想起前妻不足月生产和邻居笑称孩子跟他不像的事情,就要求做亲子鉴定,坚定结果显示,果然不是自己亲生的。

气愤之余,小李拿着亲子鉴定起诉至法院,要求前妻返还孩子从出生至今的所有抚养费共计12万元,以及精神损失费5万元。

离婚后,发现孩子不是自己的,是否能要回抚养费?

经过庭审,法院依法判决:

李某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对李小某进行了抚养,但他既非生父,也非李小某的养父、继父,故对李小某不应承担法定抚养义务。李某受欺骗,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抚养了李小某,应属无效。因此,李某有权要求赵某、王某返还抚养费。由于李赵某的行为给李某造成精神伤害,应当赔偿原告李某的精神抚慰金。王某在李某与赵某结婚之前与赵某通奸,与李某的精神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但王某在赵某某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仍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导致赵某、李某离婚,仍应与赵某连带承担精神抚慰金。

在本案中,赵某在与李某结婚前就已经怀孕,并且向李某隐瞒了事实。

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三项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见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

所以,在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支付的抚养费属于无效的,赵某应该返回李某支付的抚养费。

离婚后,发现孩子不是自己的,是否能要回抚养费?

又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造成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赵某隐瞒已经怀孕的事实,并且在与李某的婚姻存续期间依然与邻村王某保持不正当关系,这对李某造成一定程度的精神损害,所以赵某和王某应该赔偿给李某精神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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