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2 男子駕駛牽引車未按信號燈致一死被判刑

近日舒城縣人民法院審理一起交通事故刑事案件,依法判決被告人繆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2017年11月23日,被告人繆某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一輛重型半掛自卸車,行駛至某交叉口處,未按交通信號燈通行,碰撞宋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致宋某當場死亡。事故發生後,被告人繆某立即撥打“122”、“120”報警、急救電話,並在現場附近等候處理,後經民警口頭傳喚到案,如實交代其罪行。同年11月29日,舒城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繆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告人駕駛的肇事車輛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2017年12月6日,被告人繆某近親屬與被害人近親屬達成賠償協議,除保險公司依法理賠外,被告人一次性補償被害人經濟損失170000元,且已履行,其行為取得了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繆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駕駛機動車輛致一人死亡,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於案發後主動報警,並在現場附近等候處理,後經民警口頭傳喚到案,如實交代其罪行,以自首論。被告人當庭自願認罪,系初犯,無違法犯罪記錄。事發後,被告人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綜上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節,依法對繆某作出上述判決。(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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