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7 驚險!“事故現場”——地為床、天為被、醉酒老漢在中睡

貴州人好客

貴州人喝酒愛勸酒

貴州人勸酒詞一套一套的

你不喝我不喝

貴州美酒誰來喝?

你不醉我不醉

大馬路上誰來睡?


驚險!“事故現場”——地為床、天為被、醉酒老漢在中睡

近日,福泉市牛場鎮一名醉酒男子

真睡在馬路中間了......

驚險!“事故現場”——地為床、天為被、醉酒老漢在中睡


2019年12月10日15時32分許,貴州省福泉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接報警人電話報警稱:“在福泉市牛場鎮沙土路段發生交通事故,有人躺在公路上,過往路人都沒有進行救援”。接報警後,福泉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民警楊華俊、杜江龍立即趕赴現場處置。

驚險!“事故現場”——地為床、天為被、醉酒老漢在中睡

當民警趕到現場後,見“傷者”躺在路上,周圍車輛紛紛避讓,存在嚴重的交通安全隱患。民警在對事故路段進行交通管制之後,立即對“傷者”進行施救,在施救的時候發現該傷者身上沒有一處傷口,在事故路段也沒有血跡和碰撞的痕跡,但其身上散發出一股很重的酒味,民警判斷該“傷者”疑是醉酒了,就嘗試著呼喊當事人,當事人羅某某這才迷迷糊糊的醒來,羅某某告訴民警,因前往親戚家“吃酒”,在宴席上喝了約半斤左右的白酒後獨自步行回家,行走到牛場鎮雙龍村沙土路段的時候,因酒精的酒勁上頭,自己已經迷迷糊糊了,在堅持一段距離之後,本來想著坐在路邊休息下,哪知道就睡在路上了,因羅某某酒勁尚未過去,無法行走,民警將其移到路邊並其聯繫家屬。

驚險!“事故現場”——地為床、天為被、醉酒老漢在中睡

驚險!“事故現場”——地為床、天為被、醉酒老漢在中睡

最後羅某某家屬到達現場後,民警向家屬介紹了情況,同時用警車將羅某某安全護送回家,並對羅某某批評教育,指出其存在的危害性。並叮囑:以後飲酒一定要適度,酒後要注意自己的安全,千萬不能在公路中間行走或躺睡。


年終歲尾,朋友聚會多起來,

喝酒助興自然也少不了。

但有4種情形的勸酒行為將承擔法律責任

1、強迫性勸酒

根據《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等法律規定,多數情況下應由發生人身損害的飲酒人自負責任。但是,如果在飲酒過程中有明顯的強迫性勸酒行為,如野蠻灌酒、言語要挾、刺激對方、不喝就糾纏不休等,只要主觀上存在強迫的過錯,此時對於損害後果的發生,勸酒人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賠償責任。當然,此種情況下,醉酒人自身也有一定的過錯。因為這種強迫並非是暴力性的,應當減輕勸酒人的賠償責任。


驚險!“事故現場”——地為床、天為被、醉酒老漢在中睡

因此,如有上述強迫性勸酒行為的話,導致飲酒人傷亡的,參加聚會的人中應根據各自的過錯程度,組織者、勸酒者、同飲者均要承擔一定的民事賠償責任。坐到一桌上都是兄弟,但好兄弟也應謹記勿貪杯、莫勸酒。

2、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仍勸其飲酒

是否知道對方的身體狀況,成為同飲人應否承擔過錯責任的前提。如果同飲人不瞭解,在勸了少量酒的情況下,誘發對方疾病,此時同飲人無需承擔過錯責任。但依據《民法通則》中的公平責任原則,同飲人應承擔一部分賠償責任。因為,在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無過錯的,即不能適用過錯責任要求致害人承擔責任,但對遭受損害又得不到補償顯失公平的情況下,適用公平原則合理分擔損失是最適合不過的。如果明知對方身患疾病不能飲酒,仍再三勸酒,勸酒者的過錯由此加深,則需按照《侵權責任法》承擔侵權過錯責任。

驚險!“事故現場”——地為床、天為被、醉酒老漢在中睡

3、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

對於那些喝多了已經喪失自我照顧能力了的人還要自行回家的情況下,我們就要在酒後盡到勸阻、照顧、護送和通知義務,如果明知其獨自回去會有危險而放任該行為發生,那麼在主觀上存在一定的過錯,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賠償責任。

驚險!“事故現場”——地為床、天為被、醉酒老漢在中睡

4、酒後駕車未勸阻導致發生損害

我國《刑法》規定,醉酒駕駛作為危險駕駛罪被追究駕駛人刑事責任。發生這類情形,首先,我們要極力勸阻,以免發生觸犯刑事責任的行為。而且阻止酒後駕駛也可避免危害行為的發生。其次,對於開車的朋友,在其屬於醉酒狀態時,如果未加勸阻就有可能承擔由此引發的相應法律責任。因為此時共同飲酒人應對醉酒的人負有加以阻止的義務。如果已盡到勸阻義務,而醉酒人不聽勸阻,同飲人則可以免責。


交警提醒:親朋好友聚會喝酒助興自然也少不了,但要量力而行,適量飲酒,切勿貪杯,以免發生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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