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0 判決中常見的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應該如何計算?


判決中常見的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應該如何計算?

判決中經常可以看到以下的內容:“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那麼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是什麼意思?又應該如何計算呢?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判決中常見的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應該如何計算?

由於實踐中對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有不同的理解,最高院於2009年3月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執行工作中如何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等問題的批覆法釋〔2009〕6號》做出以下批覆如下:


一、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時,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


二、執行款不足以償付全部債務的,應當根據並還原則按比例清償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與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但當事人在執行和解中對清償順序另有約定的除外。


判決中常見的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應該如何計算?

附:具體計算方法


(1)執行款=清償的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清償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2)清償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清償的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同期貸款最高基準利率×2×遲延履行期間。”


上面的批覆很多人都知道,但其實該批覆已經被新的規定所修改和取代。由於同期貸款最高基準利率是比較高的,而兩倍之後就會更高了,造成在執行中出現一些新的困難和矛盾。考慮到實際情況,2014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被審議通過,並於2014年8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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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解釋第一條規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計算之後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


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給付該利息的,不予計算。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


判決中常見的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應該如何計算?

該規定把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分為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同時明確了利率為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那麼究竟應該如何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呢?下面我舉兩個例子進行說明。


例1:

判決書中確定,甲方應在十日內償還乙方本金20000元,並支付自2018年7月1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的利息,以年利率12%計算,甲方遲延履行的,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假如甲方在2019年6月30日向乙方清償了所有的債務,則延遲履行期間的利息應為20000×12%+20000×0.0175%×365=3677.5元。


例2:

判決書中確定,甲方應在三十日內支付乙方房屋補償款100萬元,逾期支付的,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後甲方在判決生效後第60日向乙方支付了補償款,則延遲履行期間的利息應為1000000×0.0175%×30=5250元。


判決中常見的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應該如何計算?

知道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應該如何計算,才可以清楚地知道自己可以主張的權利,如果自己享有的權利自己都不清楚,那有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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