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3 蘭州市出臺被徵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實施細則保障失地農民權益

為確保被徵地農民當前生活有改善,長遠生計有保障,切實維護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甘肅省被徵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等相關政策法規規定,近日,蘭州市制定出臺了《蘭州市被徵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實施細則》。

《實施細則》共28條,對被徵地農民參保原則、參保形式、參保標準、參保資金來源、參保程序、保障機制等方面作了詳細規定,重點突出三大改變保障失地農民權益。

是科學計算參保資金。原《蘭州市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辦法》以完全失地和部分失地兩種類別籌集參保資金,完全失地按靈活就業人員繳費15年的標準確定參保資金;部分失地按失地比例和農民人均純收入的3-8倍確定參保資金。新出臺的《實施細則》不再劃分完全失地和部分失地,只按失地比例乘以上年度社平工資來確定參保資金,計算方式更加科學貼合實際。

二是牢固保障資金來源。新出臺的《實施細則》主要明確了“先保後徵”和堅持“誰用地、誰承擔”參保資金的原則,不再按照項目屬性區分國家、省列重大項目,不再實行國家、省列重大項目由省級補貼部分資金,所有徵地項目參保資金全部納入項目概算,參保資金在徵地實施前足額落實到位後才能徵收農民土地,更加有力地保障了被徵地農民參保補貼的落實。

三是靈活接轉參保方式。新出臺的實施細則明確被徵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不再以失地比例來確定參加養老保險的險種,可以由個人選擇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對個人收入較高的失地農民可以選擇以靈活就業人員方式參加養老保險,提高到齡後享受待遇的標準,更好地保障了被徵地農民的生活。(養老保險處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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