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30 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納稅義務時間何時發生?

政策依據

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政策解讀

首先我們來看視同銷售服務,《實施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需要視同銷售服務,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這裡的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未對象並沒有更進一步的詳細解釋,我們可以用常理來推斷,比如:抗震救災,救死扶傷等等。

但需要特別注意的是:一、視同銷售服務是有除外規定,而視同銷售貨物是沒有除外規定的,假如同樣是抗震救災,免費提供運輸服務是不需要視同銷售的,而無償向災區贈送貨物(除另有規定)是需要視同銷售的。二、自然人無償提供服務不在視同銷售服務的範圍之內

其次,我們來看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實施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第二款規定:

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第二款和第一款的最大區別在於第一款的指定對象是個體工商戶,第二款指定的對象是個人。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所稱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這裡的其它個人就是自然人。所以,第一款所指的主體不包括自然人,而第二款所指的主體包括自然人。

綜上所述以下無償提供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的行為不需要視同銷售:1、無償提供的公益性服務。2、自然人無償對外提供的服務。3、單位為員工或者員工為單位提供的服務。需要特別說明,《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價款扣除時間等增值稅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6號)明確規定:七、納稅人出租不動產,租賃合同中約定免租期的,不屬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件印發)第十四條規定的視同銷售服務。

除了不需要視同銷售的其它行為按照規定,所有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為服務完成、無形資產轉讓完成或不動產權屬變更完成的當天。

案例剖析

案例 07 無償提供租賃服務

A公司購置10,000平方寫字樓,自用的同時無償提供給兩家全資子公司辦公使用。自然人張某設立B公司從事商貿業務,在自己購買的房屋中辦公,未收取房租。

上述兩個案例均屬於典型的無償提供房產租賃服務,按照規定均應按照視同銷售處理,對照政策規定應在服務完成時確認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

案例 08 無償提供貸款服務

A公司向B公司(子公司)提供了經營所需資金1,000萬元,B公司一直無償使用三年。自然人張某向自己設立的B公司借款2,000萬元,未約定支付利息。

A公司的案例是典型的無償提供貸款服務,按照規定A公司應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息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6%,在服務完成時確認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而自然人張某的案例,對照規定不屬於視同銷售範疇,也就不存在確認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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